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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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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i$ W9 ^6 Y! u5 D1 J" F$ ]9 N3 @
% h% V- l; o. h- \4 ?8 D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8 l+ l. o6 p# M/ r  i& N$ W- @) X" l* {  e# N" s( ~6 i4 Y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0 |/ a) B. z  _/ g& x

. m/ J- A6 A6 U* m- ]谢谢大家。
7 c0 P2 \: U! i, U6 G  u# J9 ?  B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9 m$ w0 o7 D6 {* M2 \, p' E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D% D- c! W* F6 C4 b+ W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o0 [: o) }) i) F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L$ ?1 N% o8 v" g1 W' j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u8 h* `+ |  W- F. s8 t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t2 _& E3 C4 v" l: y同意小美猪的
9 }  R: d: v7 }4 s  E! W0 @1 h2 W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9 d; ]( L* h( Q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d8 r; T8 N/ S# @6 y. Q% a6 _5 O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3 f, g7 Z* ?. C- \. q

2 |  Z# \0 v! e4 g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J0 p* i( B: E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X9 [' {, s$ {$ ?3 X
! `! {* G$ l' }. M0 @  c7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5 T% U% G& I1 }1 Q' Y  t8 Q8 \+ s; J) i
/ p: \- F( c1 J% t! A.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A  B- ^) d$ q
3 X6 }" W9 c% G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S3 R, N6 P# p7 B7 H; n2 v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n! C$ Z; Y# o( ^) r  Q" x' D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5 [7 i' |0 r7 n; X) H5 n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6 W. a* T/ s$ U1 D3 b' `* m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6 s* C( F) x3 y+ Z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3 p7 y7 g- O- D# g8 t* Q& ]' e  A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j' r* @3 V- |1 \3 A  N  k

$ r; Q- O. C$ @5 w, r5 s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l" R' @. Q* Y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E  v4 w% _$ P) u' }, {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C1 \5 T1 G) e' y1 e+ Q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o+ R* R. W1 Y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8 b8 F0 o$ A3 |  j& p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y4 Y+ T4 {+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4 n2 }8 Y% }* p% R
0 D6 Y- P1 ^6 K* G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3 ], Z' p5 m3 Y) P. Q0 B7 ]7 T* m% Q; m) [' Y' ?+ k+ p; b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 O* Z" D0 S. t, w. l& [& @+ l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J4 M7 s* D* K# j  m3 |6 J) X4 }$ M4 D* ]: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6 c4 G# z3 B: L

6 L) _) Q9 o0 J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Q& M8 E. u6 O5 ]& A( ^ ...
9 x( K' h( V! |" }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4 N3 _* @1 [: A5 U
8 s/ ~9 i- k- }: H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E- b4 K7 x( K' v3 I# V7 X! [  [6 v' i7 s) w" K* w' I* l- u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T4 _- A% f% X; {! U, ~% O. r5 q2 O+ ]2 N1 R- I) L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L  C5 z. J% f1 H& M(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7 {4 H: Z# @/ t# M5 x, D& g; o
: ]" {* U) `- I  z- _3 F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5 E& `4 B6 k4 |. H% L  o0 @) k- X, H0 O$ k8 T+ Q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t. B. n# u$ N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0 ]1 C' M- i' U, R7 t9 x% o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p" i7 U& Z) [# ^#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5 W- n! g! o1 I) Z* u
/ Z" R: G2 v! Z3 q
不 能 同 意2 L2 k; D- @6 G8 w  ?: @8 R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g6 ^) C. v3 E( W: w0 u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0 d/ k$ G$ ~$ A+ K6 c$ K. H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4 v' j& N& R"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O. X+ b+ z% q# [1 z3 a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M! n# G9 m# L+ `$ {& E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z: F" }2 q% Z% i
+ s7 I" b# j: i/ c2 |+ e8 N' k! Q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E- |6 ?: t; i; b+ t' @8 o- m6 P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R7 K. O- u& @# t9 p* J7 @
, g6 X  q* M  L" R0 Q& z; y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8 Y$ N6 j+ G9 _, _1 Y4 Y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t5 q! E4 L* X- ?3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6 x+ _' j. e, B1 o/ C3 z& d
希 望 别 介 意  5 X# D+ I. |% X; Z
只 是 打 个 比 方1 B/ a- v+ ]) }9 _' z
' D  v3 _5 W1 Z1 U2 a5 `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2 y* s* K% A! k. h" V) {. b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J, |0 x# q: T

' L% d1 f) A4 \* l$ y; G$ h7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a2 j2 U; P/ v# n6 }$ T" W% ~3 C: B. x' X" D9 H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6 r+ q6 v: ^: q8 m1 C+ N( W' K& g9 q
...
0 C# j) p6 @4 r1 ^, N% g% p
4 g4 L7 c+ ^, E, g) |9 l

! r$ k9 S3 @1 X7 S/ w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4 Q4 i6 f. N; b8 Z& M9 h' }. Y1 R. K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4 Q% t' T% k# G: f2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3 M+ y/ ^" {7 O7 y+ D3 U
( d7 l4 J- ^4 F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4 B* b6 |7 b4 A) A- G2 t

7 S- D! t% d. S; F5 N支 持 .
5 J! i! P1 {7 B( ?8 {: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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