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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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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_& m; C' h+ D7 s3 B" f
& R* E: k5 ]+ T0 V* i! X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j# W9 b- `. b6 j" [' w5 N) S2 L/ t
9 W) t1 k; l( u7 b" Y  N8 J: N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7 k( A3 l1 B) y; D/ c* @: l6 b: q: U$ q" D) N6 q: ^
谢谢大家。
7 g5 O, E' x' b) N; m
( @% [) z& J: e0 Q/ y[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K/ S! p& [5 y3 O3 Y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Z1 I- U- b# n.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2 x- d/ z  A2 Z5 _6 V! P0 _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O! c: T+ ~, i. t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_/ D, @/ D* F( ?2 m- Z0 [5 K# `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n( r# R! X' l* l" u4 v同意小美猪的2 s1 ?, K; N% A0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E9 O3 y- H' T+ ~! R% k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L6 U2 {4 G' t5 h5 R1 L2 K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 d; X) [$ [+ G7 I1 |8 i4 t0 Z* G( Q2 S8 i( z+ s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t: M' k- k1 x7 X/ H( }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7 A" ]3 u! Q9 |7 k) o& b$ t: o7 y5 H1 i' ]; j6 h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n2 k2 \: v: [* W. b

  Q9 D$ N! d) L* b8 x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9 e' f- M8 q, T* B/ E& {* J1 a5 L/ h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 x( J4 Y( ], c. z) z0 y, W9 v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Y* _- h8 V! a5 }7 b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Z4 M& j. z" K$ @& ~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1 Z; I- X5 l) z7 v, l( w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u" B/ {: N8 S9 u+ w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Y* j1 g5 O. B( O

- a1 }0 L: b1 G* w( H  G8 u% O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3 Z' F( L  o6 Q6 W% q4 U# ]; z+ S( H* q7 O& Q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1 C9 p* r) ~. \( _% q* Z0 T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y. X4 `: a1 J% X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8 O7 U' ]7 f- S- I0 Y5 ~2 C, b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D5 O4 B% m# g% u) T5 w+ z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1 b! K1 f! C/ A: h9 J3 w2 @8 k* B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n7 T  f- G1 k: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R( Z; S; T3 d: {
6 c- d" O+ I% {* H0 ~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4 m: E% U) w, r6 q% y, a; m- M) K' I* c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u8 y! s0 g* F5 o% @7 ~4 k)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2 s" T, p6 ~2 `. ^; g9 O5 Z8 |! L  d" Z/ B& v$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5 o4 _9 g. u* q5 ?% E% k
# S3 u5 E5 ~6 z7 O" L, O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m, H8 {' q1 I4 w+ C- a# l ...

. a* {8 q. F0 {0 O$ _( }; ]* X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3 Q/ e4 K9 F7 q4 a* f
4 c  z) g8 Z6 K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h6 x( d6 [* b& |- ?

4 r- A+ K/ @% @7 O: J: B9 Z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x( d$ P4 j3 [/ c8 \

3 L2 r. q2 V5 z$ L, W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B; \3 R7 c1 Q2 @  G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H1 p1 v9 Z0 o" G
) T' z  ~2 o; R" e+ C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W6 v- z, {- p' t' }/ w8 f9 j2 j, d/ O: H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3 |& D+ I2 @/ n) R2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k" G4 N' V4 D- G8 I8 V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b9 ^- G, [,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r3 s4 D$ y4 _% J5 C) |; C
: h& K5 b* @$ N1 X不 能 同 意: Q) p5 m3 Q! d# n1 Z( J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 e8 M7 j4 U! l4 g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f7 e: f! r/ @$ z) ]2 U% q" t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_9 E- A# |& `7 C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6 ~) Y; o% z$ o6 t6 _( u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1 P( I2 o; H5 ]9 d2 _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1 H5 O  a& L$ W0 X4 o, |
$ g; }- m/ @+ w! J& K3 z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9 U% J7 D! y6 n0 Y* x" y5 b6 K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U: f2 c; c$ v/ d5 O- k

. ?7 C% N) O' o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0 G7 D) h' [! `+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f6 V& r7 A! ?1 t! f# S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Y$ @! P. e8 }% Q5 D! g7 q; W希 望 别 介 意  
* x8 ?' w* K8 b: {) G只 是 打 个 比 方
3 Z* e- c" J5 z5 r+ W& i
7 E! v/ a5 g; l# m$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7 A% [2 q, i/ l/ R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y4 _- Y5 s% E% t' g
* e8 s1 y( G$ |4 Q/ P7 C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2 Z: Z. n# l: \# Q
. G2 u6 W0 [8 [3 ~9 _2 F9 n3 a' b1 d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y. t2 b! k. ^5 e) l, X5 O% R
...
" E. q' H  v: g8 n4 z
2 Y  p; j6 J6 l" X, ?

1 e9 K) @: ~2 K9 c: m$ l7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o# m' u" Y/ }7 A4 b$ a" l# G1 m& k% v! G1 b: [4 M6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3 C& F0 h. ^. z. U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4 M0 J9 l! w( O4 P) c* F. q! Y3 K
! G" r; l$ {1 U, \) C+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H; U$ `1 b6 a; H( P  Z  Q: z

8 \# B; Z) q' [6 n1 z" X5 I支 持 .
1 c) U& T; `) T& Z1 y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大型搬家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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