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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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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6 l* I6 n( A6 i  R* W7 l& L
- ^' @0 [1 J; H! }( _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3 N0 C0 ~4 E; j0 u6 ?

% y& o9 k% y+ n6 \1 B! d: q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4 {( n0 l' }: ]1 U
  f- R& A. S! k, |5 f: L* R
谢谢大家。" B5 q3 a+ Y) f6 w9 q
* u" _' C( h/ u% v% N) j  O, f- J0 n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i& `5 P$ B7 l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4 g2 {% N8 z; h) O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0 W5 q  k1 n, s) A. s! p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z, d+ b) w6 J( _  n2 x: G+ {3 Z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x! j- y/ a6 O7 H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0 }, ?$ Z7 b. V& Q3 m同意小美猪的" b& p7 _( X% q4 b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 W' M3 p4 n" W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2 S8 {) [/ I/ q. ~8 t% _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U7 o% ^. v8 s: @9 ?
& [+ m' |8 J! L# F; B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5 j' `& ]( U. R. h1 j# w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c, y& ~" E4 \" P1 U! N/ u

+ _5 k; {" }( ?5 r0 r0 E9 p' L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T( w1 P0 p) F7 {4 {& ]

2 D4 Q. g4 v' c+ @5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0 Q6 \5 |- f  i
8 t. Q$ F) C8 W# O9 g* B9 D' ]. H) B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1 {$ a8 c7 t, W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3 Q$ b1 r0 _. `3 D7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q) m3 B5 _- b* x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 y4 }- B! F& O0 D% g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6 B5 b& }: O$ H- O& j. X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y$ e, P4 `+ h: G7 j" I7 U6 N8 |" [
! Y* O+ A3 B+ e- c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B$ b% d7 d

" f, |7 V' j1 s/ h6 @2 p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D' c" f) p! J" K5 E/ W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4 I* j6 c* {) x2 d" N1 J  r& D' Y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U7 F, f/ u2 M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8 W2 @" g# j( H# j, y& J: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N. E1 E' i/ e! v2 S+ P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0 y0 O# f/ t6 x; l- G, F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w. Z: F, M- O1 e9 u
- U3 k% V7 O7 r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J. Z1 k2 u9 A8 s  R: k. |0 i
! o& O- a* x: D4 f  o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N1 X# m8 L" M/ j% w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s' T' L6 f& P8 c4 J, O* C2 J3 B; x- ?- }# g1 o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W3 T' \) f" ?  o  u/ C* k
. F2 r, S4 \5 E# v1 c7 h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5 i" G& n% c; u& ` ...
% u2 k# g2 P5 S( r. L8 t% L) f0 A5 k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c! y( }% o9 V' ]- ?( {) |. J$ A% B# q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7 @: Q# R! L8 R; q, ]' Y2 w2 T* L" {$ X! H! T5 X; o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2 A/ [9 \+ U9 T' a
. h2 Y/ k  Z: ^; K* `! V, k  N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6 A7 m. {, ~3 o) c5 N3 @5 V& R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P1 `8 Z9 s- M( K3 C7 r

- W( ]& e; u+ y. u# E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B. h; @1 d7 n  Q5 Z

  B4 x$ {7 {) _&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y- [/ G" N% t/ y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t& C# N5 P4 }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S  s9 H! S3 A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f/ _5 N% u; l' J7 O. Q; T

+ k' F# @( G; _1 j3 J4 R2 o5 K  H不 能 同 意
( c: B# a6 k7 G% u+ r& ]$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8 R5 @! N7 R9 L4 G( M0 _! n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4 e) f+ V3 ~! y: |& W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E* n& C2 y; T' U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C5 m; R# _# W) U8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X* T8 j9 T. R4 o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8 h$ b5 R: ?+ q6 q! u& T" c
# \, E2 {( k0 M9 b; R, l' |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f4 w5 Y$ V% W# E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0 C( h/ |9 g! i- ~8 ]3 L" ?2 R* M) _* j1 @, x" L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 m8 l9 X  x( r: r( a% i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 ?" }: \; B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N2 [) M) p6 d; P8 ?( X
希 望 别 介 意  
, a% _" j% q) Z8 b. J& J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A: s. ]+ @( E+ h8 g- h; j6 j; I1 `, U4 M+ ~+ _. d" c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 |, V9 y/ }: l' r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M3 a: a" J9 }/ R
+ ]0 U6 v: i5 l$ K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c/ ]+ H; A, }5 |# \4 t+ X; K
; E5 d1 d7 g!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3 O% \& G( V" J
...
' n- K' J9 o& _* ^
+ ]2 L3 {& B; b
  C/ h, z' a2 q) h" ?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K' h3 H" x* v

. y8 M/ l3 S. T. f: X7 n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1 ?* M8 O2 p4 w  D& G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N+ o  i' W, Z- L
) \# d' M: R# A4 W!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p: W" ?% N5 j7 x) Z. [: `' V8 e* v
支 持 .5 D8 S) T9 `  |2 z4 {2 D! y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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