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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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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D( Z# e6 _; n9 o4 P+ A  K

7 {" S7 Z  Z  s. t-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8 @) W2 b* p) A; ~
4 Z5 i' u7 {3 J( ?. M0 I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X. J2 I. m2 M# u: L8 z' c! k+ I( E* e; F  V; Y
谢谢大家。* X1 i: b3 c: N+ \
" K9 ~7 w5 k" H, d( o, v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B8 T% M1 Z# |+ q9 g+ ?3 K& @! p' N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X2 I! \4 ?5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b1 `: M- ]: _8 \. A, n6 R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T5 H0 B0 D/ y- U. |/ t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l: u3 k% H$ j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7 v5 b1 i# C# O4 r4 u" L4 m
同意小美猪的5 r' h9 H, A% t; Z% p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4 @" u( b/ O) H' }0 _(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0 ?  z% S9 \, S/ W- h- X( D/ n; O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b5 M4 _+ K" J: R% Q. |
8 |2 _! {1 }1 f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3 d! {% U. J# k' V. d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q; j* g* ^& e  Z2 |

& e5 `3 P1 ^* e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A8 o" B8 k- N4 V/ j- D2 G
% r8 M2 L. h& L' Z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 d0 K1 t+ C" x$ H: y1 G. z
, M. V& D0 }  Y2 x%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c* q3 R& e$ Y0 P1 D7 D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R- r. d% J& |  G" \6 ^, {9 L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3 {7 ]% I* j- I" d8 n! C+ C, }9 p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g( l1 B1 h0 O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H0 `5 U6 v4 j- i/ S2 c. O5 G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8 a$ @5 B3 j( q/ y- ~+ w
* @4 \0 \  A$ b" b" C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q% B- T9 M) a5 z# N! Y$ Z" F$ g, t. H- P) v8 a/ d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C/ s$ {  j4 N) b7 T( T' n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c8 C  {' p8 D0 B( k) X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7 H2 c% |: e6 Z( }5 j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h7 q$ H8 M* t; I8 d4 r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0 W' B* O4 T8 G5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6 K& ^4 x: d8 Y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G: H5 }2 V' n$ _( I2 ]' K: H
3 j$ m- R+ T: \, d& P% G1 _) e# r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o% c+ V5 m5 o* c. C" W  K
# Z. {5 k" w% [9 B1 B+ y: N, R9 ]. H8 N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k+ w- W) [% O2 d- r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_& j3 L4 ~: J$ T. B. \2 U# E! T2 R% ?6 U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4 S* Y4 t' y1 i/ r
* s  P: q' t5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t* l  W) s% o2 c! i1 o
...
. |0 b% ]  d# @* g- l4 ]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w" P' z5 l( p. R$ ?+ Q
" Z( S  H0 t3 X* Q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9 c6 @! ~2 ^; P9 E9 l& L' u* ^
$ j9 D) `$ q) m$ J$ V9 q" i" C) O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o" ^: Z: C& y% O& B4 |$ U) a/ P

7 \/ N" k4 ^7 V& p3 H" v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o- l2 x. x5 ?- v2 l" y! J9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9 q/ F1 D' G# ~5 `7 r  C4 F  O' b% X! y" [
  y" N8 c+ L6 V# |, [/ x# O;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K' D8 _1 I$ [& ^& S& J: |' I; O/ M$ y( _) v' R7 M* G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0 Q2 _8 Y5 i/ j4 ?1 [& r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1 |7 ?* q/ k7 k2 L, B- Q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Q7 F7 u7 Q4 G1 b3 C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6 ~2 @! r  v  s, V; }% u

. Z& U# i/ J  V不 能 同 意* ?' z% T3 N" C- ?. M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c$ W/ {. d, A. _0 Q! q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1 R% H& H) M* n5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r& n7 f1 Z/ T: C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f* _' f- r" @9 n( ]1 z' w( V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7 s, w. j# K+ ~( @3 y8 i/ z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Q3 X/ A$ ]0 y/ @; j3 C. m# v
+ \4 A! b( J' W: g$ S( _1 a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0 v4 g4 g; `" i5 V; n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6 F- d' }9 g" P: r' g5 K/ F5 a
" B# o* `! O3 a/ r* m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1 g% s2 V) P" r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G7 g) s2 O5 L! i; {4 q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k* x0 A* P! X1 t# `
希 望 别 介 意  
( q4 ?# ]7 P0 {; ?; @- D; N& A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X" V$ `4 ^6 n
& F( @# Z* A9 k& h' v' d( w[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i$ V* C  C1 D( ]9 ^: a! D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p0 D& o8 S0 L- X9 P  n
5 ~  c3 |2 p/ @! _5 Q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5 @  R/ e3 W5 c& E) o) Z
5 D6 T$ w, s2 L% d' X(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k6 S2 F+ O7 d0 @4 Y8 k% V ...

0 y1 f0 y& D" `9 E$ q% C
6 b: T/ x2 p0 S# V! v: D$ ]' S3 A0 A; w4 ]: C* O' E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R! @) P( A, X: d; A2 H4 w) J6 S) L" m9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x2 ]3 w! h$ k: n% a# F1 y  j' q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C, H- e" e+ H- v4 J
0 A6 A9 y9 W" L* }% Q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8 z" y2 z" o/ J

! W% ]/ f& q/ P. ]: H( E" J4 T支 持 .
/ w. S6 S1 y  x. G$ D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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