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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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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X" ^6 g/ L1 r6 j" T$ C$ w" e& u% ^# B# D  K3 B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Z- Z* i$ }$ r' i1 Q. S6 @$ ^% l( ]0 i1 d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D' `7 ^! e2 x, f0 w: h% G; l6 D! M4 m: u
谢谢大家。
# I9 J$ V8 j2 F8 A" p# U3 W! k
1 Z: L' _+ O5 m$ F" h! Z0 }0 v[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6 m  m  t& q0 a& W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4 m+ X1 r$ U( x/ u8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M7 ^; Z, H: @3 ~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3 U4 l% }3 x9 [+ H, F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h: e& U% l/ y6 h" h( m, M6 G! b! q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J) d& m9 B( d- x/ N- c. J/ P
同意小美猪的2 M+ T, ~4 i  b$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V- `; D1 L- C: x' {3 P' v' p2 M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7 U. Y1 G: q  h/ S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P4 ^! b$ T3 g& w: v7 J) v3 P

) Q  m0 I8 E& a; x( H& \* l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大型搬家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 x* h# Y& }+ F( W; g"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6 F" e1 p8 U/ Q6 ]% ~

+ R& E$ Q6 f0 j) W" u6 h. e*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l; c$ {& i) T9 V
2 S9 X- \! W- J) g*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v/ c- j, S  S9 X+ A6 f5 [
* s8 b' Y6 B/ P' e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8 j, v- C  K( X' l( W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m- A! X: g! f& U5 l! a" l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j: N5 P2 d" R6 W. Z3 L9 ?-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0 R8 n( U8 b. ]9 r( F3 m* s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l, R3 b! U5 @. `( \7 H5 D  Y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e  u  B/ n: S" H7 e. U( c& T  U8 ], B: Q9 E+ S& j. V*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A9 C5 I& ]" u1 [; z1 t3 d8 a

6 u# s; l4 B+ K# @" h" w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8 A6 E$ a1 Q- [# f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0 Y. c7 E7 L) m( S, r  s4 y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d  m1 |9 V- O) ~* W( V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a. h! _$ y/ q/ ^- F4 E7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A- v+ a2 L& B. P( A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4 t3 l8 q9 p8 l1 N- c! @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X0 a; q  X" G: h
4 j6 H% h( ]' d8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Z8 T  t# W% F) j. v1 _
$ a: w4 g. }5 U8 j6 O' Z4 s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 f% x; p6 q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w0 O9 @7 s: ]* n- s% W8 D3 m9 }, d, e6 A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3 D  r. o  T$ Q4 |1 x

8 q" H! e8 f! A4 i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T  S& l' m8 T
...

$ x( ~; D" C& r/ O8 K- [* l, C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l9 @, z) d3 R' l6 g

0 r0 f' B" V& ?& K5 J. Q2 s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r5 ]+ v# Z  I( r. J& a+ O2 Z7 }9 l  m, Q1 A5 Q' H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J6 k% M0 P! x; P; Q# R. I1 z% Z# L" U* g6 @" r* a/ \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G6 j( S- |( z  \! ^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c7 L  S2 N7 L. n
  j. ]  G  D  p2 i: w8 l' K  d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b! j) a# R) j: b2 g

( Z& H) l: e, s% M6 ?  e' c! i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4 o6 g/ p0 j  U* k$ _; J8 r. z; b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0 z9 M, d' ^0 @. x' c5 I3 n! x- A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p( C; i8 ~& A( s: Z- K9 ^1 n2 y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 S  n1 Z/ d5 E
- a1 _$ }+ I9 ~1 c3 J: |
不 能 同 意
4 T) s: X! z4 ~$ s( ].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N2 W  O( a- W  G8 P. W; J( c1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S# M% C$ S0 {1 |' b4 V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5 _/ x1 ]8 z, A3 M5 n/ B8 x# {3 l% B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E6 @8 s/ i9 f  j/ ^- L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w* M" m. O- c9 x, t9 i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6 P9 U% p/ w8 V: u' F( F0 ]; D* U! f  Q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9 |$ {% @8 F  A4 Y0 A5 N2 C# n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4 ?7 b) {, V" R+ z

. u: l9 n8 r+ I3 H: A. |  K/ c* _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4 C7 L0 ?( K! L/ @8 [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T7 y3 P% d8 w4 C4 h9 J! q9 e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e) t$ I. i' d希 望 别 介 意  7 V6 W9 G/ ^. t1 Z8 `
只 是 打 个 比 方8 S; y5 ?9 n$ Z; }' t& O* j

  N' ~/ e. L9 n8 w/ A) x. A+ z[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3 j8 K. c0 K5 }0 C+ o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X% b3 F. Z6 X! K
) m" S5 V( k2 a/ Y# H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M# ^: O4 t* j1 }7 U! z* Y
4 b% u$ m' ?* d9 A* Q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9 ]- P& ]2 V/ `4 I% w$ |* X ...

- t" c8 O3 `6 Y, b( V# c& E) f
2 M0 f# K: W: {$ s& Y4 Z; I* H1 j- o# j' b3 {8 n" c1 Z) n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B4 n1 }+ e9 a; ^9 f2 z
  W! z% W/ X: m- r" K" U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Q( N6 z& a. y/ D# Z, y6 S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v# ^7 s: N1 f3 i' H9 X+ v( ?$ D$ k+ ?9 ]  W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y+ p8 F; Z1 i* o% }9 w$ n) o# u) B) y$ ^4 k! r3 N
支 持 .# n$ u! x( n9 B6 c1 P2 |5 {7 v( J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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