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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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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A' ?( H: f% [, G9 d/ U. L* Y! o, A

1 g) R" Q: Q: F: t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9 c! R9 E8 P/ J* ]3 u6 U

& h" {3 A, y" o/ a. C+ ^9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3 `; Z. v; `: r% C$ x5 L* g0 n
2 Z2 X) `5 m( W' K( w谢谢大家。- `4 q( ]5 h  l9 H
) N- Z' e& i/ X* r) }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1 D; ^' l: P- ^7 J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o& q8 s3 f/ L. G8 D3 G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v8 P/ u  J6 l' L4 C$ z- c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Y( Y/ K3 M/ g1 q' e  E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M1 l- c  M. D5 f) n8 W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I8 S. ?# _# `- O" @* i" H+ d同意小美猪的9 u7 _$ D2 A3 g. K6 _! M5 Q! h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u- [4 H$ _9 P, f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4 d; q1 _& Y, i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H/ e0 E* D  ]# }0 M, k& \5 d9 H* x  k$ l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g9 h% k9 B: v, q# e3 X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 Z/ G. E6 u$ ~2 s
7 C6 A& A. k) ^* r: O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E' ?) w$ W# {* O9 G) {) Q/ H# f0 V  z9 G5 ?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n* I! A. o. q& u0 Y7 M( H
5 o+ N- U5 K. m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Y, q- Z& h" _% I8 m3 y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E/ ~6 \* E% n- V6 `. G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s- u  \9 y/ J4 I- T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_7 [+ U& n$ _/ `" I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B! }; u; s0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m7 W7 J$ `6 |/ i

+ d* O% [, M, |& I5 M$ X" o3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I/ [1 r- Z/ z9 A) ~# l  p/ S
2 D, ~# Q# e: g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9 N0 [3 o: l/ O9 [' @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9 n  v1 c; K2 H/ z# P; W1 \! p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l' H2 b  q. ]% ^1 G  V5 I. k* d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w1 [2 ^; [%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O6 X* N2 b% Y, t/ a4 v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2 b5 Q, ~0 @1 b. }# O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 r( U3 c$ \# z9 C' }! R* C# r+ Y2 V8 n* c8 d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2 d! \: {+ [6 e) y! c9 n
% A1 N. K  X) p# ]1 T5 p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8 r6 v. d' d. i7 ^+ F( u. L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5 d/ b3 |7 Z2 e0 E% k' ~, a7 L9 d- X& c6 W! F7 f& E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5 `: t% M& T  C  `/ |1 x" x

1 K  S! k  R1 \) }5 @6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2 t3 Q! |- |1 e1 ?
...
0 L3 @$ C- ~0 s( _9 R+ `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2 F5 O0 ^4 i  S4 A8 @

$ _! f/ ?, O3 w( c& k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p) e$ H% w! k: B% s0 X

6 r$ `( @5 k+ b4 e3 ~5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9 w- G- G" W, c+ Y" ^1 ?9 D" |& v8 G5 H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4 e) y' X: C. S' ^+ F" U% K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H/ A% c2 k4 S: V. w. ]7 i
; j% [* s) D' r- t8 ]: l9 p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T; h, Q' b5 y) `, }
% P4 ~) L' C/ H4 c8 v! s0 G2 l) f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g, q; N2 i% U7 j6 o  ]6 V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S) ?& \0 ]$ k! k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R( B. X5 E, ~, K& f% q"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Q: `  t. z% T1 _' v
3 C7 `7 `1 M, ~6 d& {3 Q不 能 同 意
. M% t: v3 O( q: A" J$ t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I8 D* W( ?. {( b; k/ n( c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3 g1 m; b8 [! u5 E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7 E: F* i0 M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5 h2 ]. m9 Q" T) Z7 W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5 j: r5 B$ @4 T" q: d4 E& Y) \0 v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v6 r7 b+ R4 O$ q8 K4 n% S1 j/ t& N/ O! O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p7 |. G5 h2 f5 \; A6 W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1 q8 B* ~! r9 _4 P$ {7 A, ]) G$ y% K& G' l5 X5 X5 k) @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D7 X( x; a7 I% a0 s5 ~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t# [, A9 j; F9 @$ h* D: ~! o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_$ s0 o8 d5 T" p希 望 别 介 意  6 _! f$ J, r2 b3 R) c7 D
只 是 打 个 比 方9 c3 B$ A/ `( T& R! n+ z7 S" `& [8 Z
$ b& N! B8 }* x8 k5 m# y. Y0 c% x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3 Z' n, F/ d/ o! U% g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5 x( F5 K: m+ ^% X$ g

! C' f) n& R1 [7 Q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k+ @( |* I, q) `

( v4 ~7 R2 d/ h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L% y5 _1 }6 Q: p* g2 D) ^
...

# H& B8 C. ^1 o. ~0 m& W
- X6 M" C5 \# f# P# i
8 C/ M: s" b' ]/ n  s$ p" A0 l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2 }! N: |' g5 W
! X2 ~1 p: m) L6 v+ U9 O( x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P0 ?# [2 q: c; `9 _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4 d6 ]0 z3 |* o7 n$ t  ~! C
- P3 O- Q. `( I. k* m& U- t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t9 n4 w  r: s$ A
8 q& y2 z1 x! I& P+ P7 n! x. l支 持 .
1 n; f7 g* Q9 |# h7 t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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