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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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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W. g" {, J7 ~: v1 H
9 G0 O) \# n4 a$ ^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a( y6 E2 s" R# N+ B6 d" _& ^
0 ]- i% h) X( Y' J& C: P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2 \2 p4 \2 K) [2 E! o+ s$ U6 P7 {" q9 H$ l5 K
谢谢大家。
3 _! K# f  }5 D! q2 C! v8 o& ^+ M5 b8 w' Y) X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n6 f0 _  {; `& j4 N- M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9 s2 m' @! N6 p#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t/ ^2 p" m1 i& h5 x7 Z$ j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k$ B* Z& p9 J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9 _4 u4 u5 N! f9 ~. X' m' q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7 @' @8 d2 g. d
同意小美猪的
- Z2 @! a5 Y: \6 X0 n" {- H$ R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N8 R4 i  I" P+ J; J8 D/ E1 v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0 L) R2 U3 C, t4 b- i& d; v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9 B& Q, N! N5 A1 A- B0 Y7 R" x0 S( ^1 E7 j" c& P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3 o# n" h! t& z+ T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4 w) E  p6 O! a; t( M8 j% x# ^1 N
6 d' l0 p; j+ m0 t1 o8 h3 X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J* E6 _0 j* k

7 L" c' h9 J+ G4 W/ z2 A% N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A, s" C4 w! F' m( q9 i4 w* U6 H! w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_, C  X0 k( d4 t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R1 _/ R5 e/ _* u2 J8 Z0 e  v, J+ x" q0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o% M0 K! ~- @; d, Z' c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P5 E2 ?0 ?8 P7 A( y# m9 \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0 H& N- O; J/ C$ m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5 ~, I/ K  f' w

) y; b6 l; o. {- r7 [1 e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z2 c, U  K' \: S& W: |7 @2 S% {: J* U6 [  P4 x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6 o( N- F9 r: S; K. q( p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4 ], b5 [5 V" c' x+ w! ^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5 {4 y: ]$ d, N: p) z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8 f; Y7 q: M2 k5 X" _5 F"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a6 U( p+ y% b" x5 k9 U8 t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 U! s* y' p4 Q" y# F: H& E7 k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P- G1 C% h6 A1 m8 }2 [- Z  \/ y
9 a9 Q: T* j& g  Z) [! S- q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S0 `5 Y% h# Y. ~6 Y0 R
& K6 b/ u5 `5 L3 `' q[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 M* U( ~+ ~2 E/ _8 `6 P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c$ Z6 T4 n9 s6 q

3 C: I) S$ U. E6 l$ G1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7 ]7 y$ G5 l+ [2 d; ]7 s# P) y) I2 W# i4 p3 ]2 E6 u: p% ?3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 ^; a9 K* i& q' W ...

: e$ h9 k" M& N; H1 p% b5 G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C+ C, k0 s$ U0 V5 _8 ^. G+ g! k
8 Q. o% V5 j$ q4 R' U3 t0 R9 q! [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a2 o1 G7 I  g) {# W
4 v5 t( C, a/ T, ~% S" x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v: c$ d/ C' G% e1 v8 ?
. D$ k/ Q5 ?0 M  D. S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S+ B$ s& D% S4 G* `6 h2 r  f* ]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0 n) x6 E  h5 F3 c$ J2 t/ o( }4 V" ]* V5 j) J/ D! N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7 C8 X5 w( d& K2 j1 P# |) ]" i- F% P& N" W! K' E* C, Z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4 I) R- n* j1 E% H; _  e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d* N: V8 d- `3 U% x7 z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M6 B4 i* y. [- v$ G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3 t- i* _& ^- @& X6 J) k1 S% k: P9 @2 `" t& T# d) c" }
不 能 同 意8 U2 O9 n$ E8 |" m9 e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C" n! M' b( O9 W/ e' P! O: b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w& ~. X: T  R4 T3 U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f5 }  C( F5 E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1 }& z3 w4 O6 `9 h( w0 d7 b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1 u* Y4 D5 N2 v& u7 A# J1 h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0 q7 E& ?; M$ d3 q
6 E$ ~2 r$ S" l; o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k8 d$ h! o6 x( |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0 n2 L6 E+ ~; u5 P  ^$ L2 z
* I% e. m5 n2 }7 ]! @: S! f' s3 p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3 M: e) I: T/ {. p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5 Z: G! `+ D% D! N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6 t0 z8 Y7 Q4 U& \/ R希 望 别 介 意  
' g6 K* Z; d: `, S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5 M, [5 T6 p: A8 w) z( O1 x" I3 J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4 [0 j$ c9 Y' e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U9 V8 w3 r  b6 G
, V6 }) Q8 {3 T5 g' C" [1 M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s- T2 T6 x- R( L: K" m
1 M9 p5 H+ g. W$ r# l6 A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3 K$ X# r+ U$ m) W( u ...

6 t2 r/ e. }6 d! r( a1 U: ^# Y" w9 ?4 N* k' l

6 L, A9 s4 E; @8 B2 N/ G! e2 O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3 [; ?+ Z. ?& H

0 c( Q5 E2 h% \6 L! M5 o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F0 l: g! y& X1 ^$ `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0 x: C0 ~" C0 x6 }7 L2 F
+ r  }8 x" d* H$ J2 O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7 M0 z% y  d+ P7 i" a3 d" ~) w) B- t% G4 G9 R- b+ h: R( O$ |
支 持 .0 x% C- A0 h# [" o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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