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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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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Y6 h+ T# r# |# p
7 ^9 e3 [) z' C% q, l% F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5 `$ D5 T) {- |; E/ v7 y! z+ U6 f4 U0 X: s; Y3 l- h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f* @6 U! q2 j" Q2 e6 X" h. g6 o' p( |/ P: ]7 `4 u  r
谢谢大家。
# L- y6 }& N6 q3 q) D& Q4 I- F) c  e( h9 m2 J0 E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0 Y4 C- V0 U3 Q/ b* @" I5 C( Q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8 A) o# |( T  q& t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3 {5 _2 J1 E/ S8 O( F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S) ^  ~0 o7 k. ?$ I$ F: E  W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w- q5 C: L& c! m* m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_2 p6 A& o- w% p; ~
同意小美猪的9 Z6 ^" Q- i5 a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6 V5 D  H' V3 B  ]& l2 L% k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0 ?! S. q* @7 a9 b" s2 S4 w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J1 i8 v  ~* |4 u( d
( u: o: X% M3 W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5 c% ^( a6 m, N6 h, _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L% ~2 v& y- S

9 |; q* N4 Q: d! {8 d  W" w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s  f8 m1 o) ~; E$ ]

" u6 k2 a* K" P7 M6 S1 H+ U, w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1 ~5 E- R& m; D  T2 f; a) b
/ V) S* [" c- R9 X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x3 q4 Y8 k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3 u5 K$ e, C+ p4 o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0 N* {6 r9 u. Y- J0 Z- \" g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9 I. Y8 {6 i3 T- @0 b' F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M: k$ X( }& N5 l6 S% b2 s' O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M9 T  p( ]2 \

. i! Q# _7 r9 D. I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3 g" w) K# h" i
) W2 f, L- ~1 }0 b; r. C(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R$ R( A. B" D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i7 z% C; p  C!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H/ d2 |- [) T3 Y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j( t) k) U9 p5 O+ n" O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u# m# ?3 ~- s+ T2 N" D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V- \0 [1 {8 m$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D) ?9 X, V/ x9 y! R- i6 o
( G6 W- w( \$ h$ z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0 ^$ w( c0 U; E

. x+ ^4 b1 v5 ]  m+ s" F1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z: v% w1 n) ~% Z" G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9 s# j' x/ K+ k* V7 Y" F( q# M9 L

7 v) e& ?3 E6 a7 J4 I) W. \, y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Y; g: @% p+ f8 C# z- A% ^& i* t8 s$ F# s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p. B1 |. X) L' p2 |6 W3 {8 j
...

7 k. h6 d6 E8 G  G4 Q8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1 P' y1 h0 Y4 ]; z* n
1 P/ T0 X; U. H% V4 k$ l: k; I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P8 [( t4 x5 P  {  E9 n! n
$ ]7 h  g5 v1 |5 D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U" D% l1 P  h

( M) G& f; C* z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i: u! Q* M5 z5 ~" x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I3 z" O4 R) B* I' f0 e% Y- i+ K- y3 X% q5 E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G* B2 q, j3 |7 l, l6 E; B
2 ~; e2 o$ ~0 t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5 W8 m9 [! n& g$ v( z& u4 L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c3 F5 j* J* ~; v;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9 D2 x: W7 X+ Z/ ^9 P2 k+ n* y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U+ |4 [" V! w5 |+ V: W

3 T* I6 \9 q# H7 J: J: S# i. ^不 能 同 意  Y1 P4 `/ @  Z; J: X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n) \; L4 i. f0 G+ j# ]( F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2 ^5 w. S+ G1 `* \  y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j0 h/ Z% ]& F9 e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g6 p; X( _: Y, P! j0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Z: t' B& E& e  u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9 |% B3 G) b- }2 F

$ s! b% h( Z8 i. S* Q0 T3 o: u- M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1 F2 \7 x! q3 d; v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9 Z' ~8 E5 p! O+ y: Y
' ^6 U# V6 B& R# b( i7 K3 E5 x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h0 S. |7 Y8 b/ E' }/ H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a3 N+ B6 [( w  M( [) K6 N5 H9 D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Z1 K- y* w+ T希 望 别 介 意  - I7 w2 y/ H3 v: y+ c! U% y: S; o7 C& p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T6 r  G# x' }: a2 N) S7 w. q/ {- `( }) q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q$ H, l! ~, x/ b) L/ I' b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2 L7 T! o) J8 w: _1 \  ^
0 t; }2 L, C- g, h0 K. a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5 Y3 f- Y( t2 w) e
+ j" t8 R+ z+ i# n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1 B! [# f2 g) e6 X ...
8 V# _) T  K  n7 s6 Z- [6 X

1 A8 m2 q$ g2 F+ B
1 Q% j$ G8 T9 e+ U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w$ ~3 h( `, A- r6 h- S( n  Z9 f3 F9 d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7 f) m8 f3 t/ [3 u( y- e3 Z7 [& N& p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m  I& R  U7 u6 ]' f! q* P# I
' k6 k0 s" U2 q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i  w$ U! i: L- v0 |. `
/ s/ O- }; w  c: a/ X
支 持 .2 b' p8 C7 l$ H6 M8 ~( |  E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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