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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I5 I& R/ |/ i: [& ]  e
2 b6 d' g/ Y' U
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w6 w) ^& v, _2 |  q
9 f  q5 T! j9 x* z; m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 ]1 Z  N, O* \% A/ A3 ?+ @
' J! B6 F) y, r/ @1 S7 k[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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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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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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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p# j. |. s( [5 |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 j$ D' G  H3 p

0 [: W: z+ W! f4 U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 P4 v$ S& a$ w) o/ A7 j' t+ {) {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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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 g! J. }/ E3 P) N. A( U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 f: n7 [8 T9 t# v* T( X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 w- i  L/ ?" t/ `+ e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3 G8 r+ U4 {) [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7 `3 x, h( X, U/ Y3 h$ F- W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6 O2 D! f1 ~- h* m0 h& L5 w8 d& S9 s& C0 x6 k) @4 F" i& n
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9 \0 b' A$ f: R7 {9 p' P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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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 w# ]# Z- p/ s% S
, B& O, D+ f0 F" U$ Y" {7 w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 R3 P9 J  N8 P, h6 B2 ~& B
, W, f6 v9 j/ o% `& h0 {* g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 L; c# W# y1 f2 I
" O* n$ M9 a1 ]) W  Y1 t* K0 `
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Z" z1 H( O( Q" ]1 R7 l
, Z% r3 {- K- C/ l! s+ v7 O9 `/ p; I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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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9 s! j# g# c( n& p5 `; i4 k( @
- x  o8 D" l: l, ^( }% V) B% E
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 X- p7 I5 o  |+ c
. P+ c/ U  L, Y) z+ p# e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c1 a! l+ Z( D; G* p6 D

9 `# D& J, k. }$ N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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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3 K( h# _. Z8 D" W2 i8 C! U& W' {/ y" r8 Y7 m; n( c+ l, v8 q
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 l, t% m: P8 D
! a. t  O$ u1 V' ^$ \3 }
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4 A  N0 g, ^! U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_/ h8 Y9 |1 r# E6 p# J1 [+ j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u+ u& K- {  D6 b9 L
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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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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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一半
2 B0 t2 b( I- {3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6 \( u9 w& S/ `+ `$ \) R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7 \6 e1 m/ _3 P  m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 Z: l+ ~2 ~9 m/ x% a/ m: h& V- B5 j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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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1 a! G5 A, G- K( L2 n" ]
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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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1 K/ c1 m: f- ]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 ]4 x5 p; F% T) ]2 ?$ @- s$ S
! L2 m* H; c! t( W' N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Q& A/ B' w4 ^; E* z- F
* F6 R/ l2 F6 d- A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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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j' T4 L2 K# B; M% y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u$ z, H8 X% {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f; f4 g( r+ h& `! z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6 Z3 k- I2 i2 Z, u: Y4 H  I& w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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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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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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