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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5 p+ b" t3 q9 n1 t8 B1 i
* ~8 W% s) ~0 n2 H0 B: t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o9 F: X# h  e' `, w0 r

2 Z9 s. X7 O6 ?( `$ b. B) W( P. g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 V, ^: L9 y' P# p$ M- F" G; p, F; n1 ~- {6 w, ^
[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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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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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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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3 F: ]3 Q7 p7 b,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 R' ^4 K: i2 s/ E5 ?4 s: v4 ?* `* V7 S4 b) ?. T# {, U
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 r/ W& D! W( ]5 V2 _( B2 n2 p# h; \2 e  x  |; W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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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v: e- i+ e6 N
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 V' l( s% p! g4 ?) i
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S' a: W, n( ?* E% d
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A( w, r8 Z% ^3 h6 I* r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Z/ N( v$ g7 O
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Q( k: c$ n$ ?( n. }
9 \" [; ]" c( ]! B6 |- A& P
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 V" }* V1 q3 U7 `# L' A
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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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 E' z4 J" R0 B1 V6 p
5 e+ F9 K% I4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7 t( y' Y5 Q" l, @3 Q6 m' ?; n( N# N! s4 ?! i  @+ P) U* w
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 g% U6 r$ {# e, P
! b2 f$ i0 ^8 T4 x0 T3 |* l8 U7 ?# f
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P; {. W! U% s6 F5 c4 T4 d
! g9 j2 F0 z, _! J3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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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f( ^* d+ _  d

# Z# {5 A6 K! I  p0 o- b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2 b& z7 K- P6 ?! U9 h
! p& C0 W( x7 t, Q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 c" N7 ?& ?- H& J$ _3 o8 L* l: I- N3 b( Y9 @4 Z3 r
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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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6 |2 b6 e# K' F
' s& u* n& p) L1 e) ]% r/ W, w+ Y9 N
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2 Q, S0 |& S. o% v! k5 ~7 u: m
1 n: `1 J6 V" C. I) X* m) b4 Q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3 O& X( Q) V( S9 L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M9 Y5 n+ x6 w- J+ `# l, I/ Y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 ~5 B' G6 }- a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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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一半5 T+ ]5 y8 p  ]' I, S* k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 ]! P# D  p+ B% o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 w) {& j' K8 h1 [) R9 s1 h3 Z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 o. g, o: y1 M# k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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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0 `, d7 g6 |! p( M
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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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3 n( d( G# t* N( |+ J# [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3 h! B% _5 v- b% q, I* Q2 k
( K" o* \9 X5 {3 f& D" }) n
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1 k3 h* u# c3 t$ P6 w2 w
4 ]/ H: g& l" k$ F
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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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3 g& f) f3 {2 H+ i& \! K0 V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f& }" c% x3 _3 x
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J5 ^3 p4 i: D/ E- k9 j
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q1 e: w  u, z. o3 D4 h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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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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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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