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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0 z% n) o5 U7 V

; T4 G, }+ O- s( @3 g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3 r" t- S2 ^+ y. j
! O! \/ n9 B$ p$ N6 t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g; p1 A0 Q4 o
& d% m, r; S3 n
[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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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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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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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 f; U- W, Z7 U5 X3 K5 M0 a2 r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 n+ n% _! X3 Y% r* O% C
, W. O$ d: ], J5 R( _9 o6 D" e3 S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6 t1 V/ \  D* K. {: N
# g- N: x/ _+ a! v8 C  t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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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9 A4 Y+ Z9 q( U
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6 X& C9 y& p  v/ `/ o$ ?1 u' V9 I/ S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3 p5 V0 h6 y: R) O6 l/ m' j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w; H+ P$ K; ?; i6 J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 |2 s  E9 {  |* }, o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4 E: `6 X1 Z  e: A; S; `$ N3 U
) l! y2 V; m. X- k0 z) |1 b9 D
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 {4 I5 Y: E/ e( l& L1 f  ]. L4 _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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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4 }8 g0 r$ f" T
+ l; J, e! n  p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w' @6 m2 ~* U9 b2 w1 |

" Z, V7 v2 `' M" R) x- a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H' c& v8 _8 H
, v) p1 ?" ~- w
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h7 H+ o' L" k8 @) X" q6 I

/ u% s. G9 i3 Y  C; w- G2 l- J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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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6 [# L8 }; {5 ~0 Y* [) |4 `4 V% I  `( Y3 X) h8 v3 |( x
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 m) Z  J# p& V8 W
2 B8 Z; h! [; `) l. Q  e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3 R% e; R! K. g
. @2 R' `7 F$ k5 F0 b$ H, d) b( S
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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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 I+ D  d5 d3 u8 U/ U0 a
( P9 G+ o! |3 b! t' G; y( y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 r. n6 S. S. z- S( y) J, b
& @+ v  ~* C( I! ]( c* j7 W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3 {) P9 u6 A/ D! _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T7 e6 N# q! p2 S4 K2 T! r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w' I! r9 y. e
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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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同意楼上的一半
* U2 y& Y" O4 m6 ~# U2 t# x2 F, l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1 d7 h& ^6 Q6 I5 {+ g1 _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 N5 I, Q# h/ |3 b# s2 t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2 k- m( ^5 ~. n' t( a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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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i4 b' o6 m& }( [/ s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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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 u2 p  D& f8 `# M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5 }) r& V! E2 M1 u2 y5 D% I- q% l
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S! @& u" E3 j) g$ V# U# s# h) ~) Q. ]* z( w- H
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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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 j$ r0 R( s% Z3 e9 D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J! W6 r+ \* g( _' }
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8 l! r+ q( @9 o! _
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f0 l+ Q! d( b6 Y; J' I
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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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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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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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y. P- P3 \
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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