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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 s% O- G7 V9 r7 c- f) t) A3 X; C4 E9 ]
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v/ O. D  m( \: {
, e( p* f* [3 c3 q8 _  ]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 u: s4 |( G: u( J  ?$ i

  j0 @( W3 ^  X[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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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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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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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4 ~- T  {9 `0 T, \$ V$ o6 `( O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 ~9 a! J& p# v% _2 @1 g( z; H" h! D
2 N8 \8 C7 }3 O' c1 Q- N/ T
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E3 q, w% L4 l9 X1 a3 [! ~; @

. |/ H' x2 O& G4 ?% w6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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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A& N* Z! H- W  ?) d8 C) V) \
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9 `, a& U( |& H+ E$ R$ O
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 w) a& `% \' [: h# g' D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5 b8 B" Q" g) z: Q+ i& [# P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5 _$ ^6 F/ G  r4 M' ^" [' Y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F, e8 _* x; q

( I, U1 E' V6 z' M* X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 f4 a; W5 F- m3 \8 i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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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 O$ d4 |& G6 E  Y

4 k( P( }0 R5 ^# \( O+ },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z2 D  A" N& S8 v! y
/ \$ j" J0 u# T* ?/ m0 q/ M9 B
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5 ~" G" i- I  A1 C  Z

& p3 a- j; N* m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6 k: Z. b+ v0 S5 v! t( M; F% r
$ c% X- v! E$ y( J& n7 a1 z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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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L$ f2 F& j5 n* R/ R2 ^# q8 ]
6 o/ v, y8 Y9 y. H" \- Y1 i# q
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 I! |% d- K* U0 b8 P; _0 m4 e. P, S' N( ^4 B  x! C
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 u$ E8 Y) G3 r6 A0 ?+ [- [7 p4 M
6 n7 y2 V4 B) t, n% C- q* Z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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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 ?$ K7 B1 a9 Y: e* Z
. H% v. ]# m: X5 D5 p2 i" y6 k" I
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 @: G8 Z5 Q4 K+ ?: y9 D' I0 t: Z0 Z6 v5 K# h" P
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7 Q9 O2 c0 q0 ^& w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7 r1 [- m: v5 H! _% W. G$ e3 ?5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7 n  e; K. i1 ?7 E8 e
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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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一半
7 Q3 d0 ?1 R6 Z1 Z$ W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n- D) C; P$ C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 L7 z3 J4 j$ Y! i&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2 K% n) w) Z! j- K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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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d) Q7 C9 @1 u6 F+ f2 _
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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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 W7 U- M1 L6 O! F8 [7 x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5 _, p* s; }& A
! }8 C8 \+ a7 K0 S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U4 ?4 ]9 j1 q9 V: D" T* S

' {: [  w& l. s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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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0 ?# d  w! H* g# D. l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I, h6 g& w- s3 |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B6 F: K) k! F$ b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6 w5 `  @% K# H5 _; T$ q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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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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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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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3 r$ |  y* _7 T4 U- v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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