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0)  鸡蛋( 0)
|
记得前几天好像有人问,我在这儿贴一下:1 F9 l' ^6 v/ d0 \: i
4 L" D, Z+ E& E; g; ?4 f1 T. c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
3 N) t3 e/ Y4 K! K1 `[83]侨政会字第007号 ) T/ u' Q3 c* X) k4 _ u
% Z* j& l. Y: \1 l
各省、市、自治区侨务办公室、人事局、劳动局(厅),财政厅(局): 5 K( G4 M1 [; ^( q
5 ~' Q; a! B7 z) P8 F现对归侨、侨眷职工(包括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 a5 d( {: N% x; I7 {
第一条,凡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之外,申请短期出境定居的,均按因私事出境对待。
6 k) A4 [7 O. ?# B7 ~第二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 {6 ?% _ F6 ~- n% o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
+ A! X& [5 R% k* f$ U/ s2 [第三条,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下同)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 m. K- d7 p, [4 ]
第四条,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下同)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 l, N3 D7 _# o& {9 p! f, f
第五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工资、旅费等待遇
5 y' A# ^* x& M6 ^,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在短期出境假期内,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超假后,上述待遇,在港澳的一律停发,回来后仍享受原待遇;在国外的由所在单位保留一年。在此期限内回来的或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全部补发;超过此期限的,从回来后或获准在国外定居后按月发给(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则按年度发给),原保留的不补发。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出境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用按所在单位的现行规定标准发给。 ' `) E9 [8 c4 Y. V5 G4 G c( N
第六条,出境定居的待遇和旅费 0 }$ X2 S: X$ w7 i
(一)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如下: 9 r! }) t$ x8 v9 Z
1、连续工龄满一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7 N8 k$ |2 r7 _8 J& F2、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计算离职费时,应该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对于出境后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职工,不发给离职费。 g! n ^ G. f' _, I# Y
(二)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出境定居的待遇,按照劳人劳 [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1 B5 B) k7 Y) k5 d
(三)凡获准出境定居的人员,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标准,发给本人及随同出境定居的供养直系亲属从住地至出境口岸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短期出境后改办定居手续的,不再补发出境时境内段旅费。
8 e0 q# P1 S; J$ ~3 N5 W第七条,凡出境定居后又返回,并批准恢复工作的职工,原领取的离职费,原则上应全部退还;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期退还或酌情减免。 : y4 _- }. u0 E' O2 D' e& a# Y# c1 F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其出境手续,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 k& |1 V5 ]0 X1 Y1 i
第九条,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待遇和手续,可以比照本规定办理。 ) A. k* S3 P$ \3 @: t/ ^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3 Q/ X4 I: ]) U7 g5 l- S
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