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143)  鸡蛋( 1)
|
本帖最后由 suvescape 于 2011-2-1 19:26 编辑 0 D V3 j% h& Z
& n, J) g+ S# A/ t不太现实。这落入了一个用个人道德代替法律的圈套。$ w! Z% ?" [; `, v8 l' D7 Z" x6 `
. u& u0 c! i" F4 O: a0 b1 L首先紫光提出的“正义永远比程序更重要”。 这就是一个温家宝都无法解决的问题。请问,什么是正义。谁定义了正义?谁代表了正义?+ g/ Q9 x" W( \. d- N3 ]
法官执法,应该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句话比紫光的“正义”更重要。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就已经定义了法官的行为;除此行为之外,都不是法官应该考虑的。: B# c8 q; s& O4 [! t- p1 {; o
- g9 L! g; ]# S# ?要完善法律,可以出现的问题上,由网友提出逐步完善;法官执法的过程中,根本不需要考虑该制度完善与否,这已经超出了法官的管理范围了
0 F6 t' v4 w' M2 A j0 {6 |: v' Y4 M+ @; v) i1 t
法律是有缺陷的,永远完善不了;正义是有感情色彩的,有群体色彩的,有国家色彩的;中国和日本打仗,中国说他正义,历数日本的不是;日本也说他正义,也可以历数中国的不是;
5 _7 Q" _# O8 f! T* A3 H# A/ }1 G- [1 C, u
法官并没有多大的权利,他们只能根据法律定案;即使法律有缺陷,法官也只能按照这个定案。而不是在想,哇,这个人楚楚可怜,不判最好;哇,过年了,让大家过个好年,缓期再判;现在出现了一些这样的苗头,非常危险,有动摇整个法律体系的危险。3 _$ h; `" h$ G, E% r
?+ B! o+ {/ f3 [, n* N; E# F
如果法官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加了这些因素,不论如何执法,群众都有意见;如果法官一切行为根据法律定案,即使法律有明显的缺陷,群众也不会有意见;) I- j" x& H0 h' |1 O6 p
6 h5 ], m, i& u6 C7 U如果今天三个执法偏左,法律就偏左;明天三个执法偏右,法律就偏右;如果执法在讨论这个法律的问题的时候,都觉得加入个人敢情色彩比较好,这个法律的基石就彻底完蛋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