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 {6 e+ O0 M! v
有位朋友是2005年6月份来的加拿大,当时来了以后就在科研所里工作了,但是当时由于签证办错了,来的时候是学生签证,需要转成工作签证,所以到了2005年的11月份才给发工资。$ L9 B6 h5 v! D3 o
, c% a" H+ L9 y0 h. d1 e6 e可是当时不是一次性把欠的工资补给他的,而是每个月付给他双倍的工资。所以到了2006年的3月份才把欠的2005年的工资全部补给他。 ?' j1 K+ D! c. x7 }8 ^( v8 L; l' c7 E9 q; o S! e' ~
2006年3月份以后是按照正常工资发放的。 . }$ O E: x7 s 0 ^: u" h. e5 O, e! U问题:% u: Z! V8 e, f3 y' M) l! K
2005年的收入算到了2006年的收入里面,所以导致2006年的收入高了,需要交的税也多了。如果把这部分的收入算到2005年,这样交的税基本都能返给他,因为他是访问学生,收入低,所以这部分钱在算税的时候还是很关键的。想问问,他能把单位2006年补给他的2005年工资算到2005年吗?因为这部分收入确实是他2005年的收入。: v% C/ O4 O% F7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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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明白这方面的人帮忙解答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