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8 p t# P# M. F2 h可以说,这些工会人士的确看出了问题所在,但是所提议的方法未免太感情用事。试想,移民部新措施要旨之一就是要求加拿大的工作经验,以确保移民后成功地在加国工作和生活,同时也保证了雇主的需求,若一踏上枫叶国即可申请移民,那又何谈加拿大的工作经验?看来这些人士习惯于工会斗争,而不计实效和可行性。外国人申请移民加拿大,本身就是一种自愿置身于任人挑捡的地位,如果企图指望完全的平等和公平,显然是妄想,但是如果移民政策对加拿大雇主利益的保护到了一种绝对失衡的地步,那就有违公道了,也违背了加拿大的价值观和在国际上的形象。不是吗?看看这一个移民条件,外国人必须在同一雇主处工作满两年以上才有资格申请,同一雇主,两年,乖乖不得了,这不亚于两年的卖身契啊。试想,那个为了移民成功而委屈求全、可怜巴巴的外国人,怎么熬过这漫长而又辛酸的两年啊,这两年中雇主几乎可以肆无忌惮对其剥削,压榨,稍不如意就会以解雇相威胁,在这种八国联军式的不平等条约下,即使雇主违法乱纪,侵犯人权甚至犯罪,那个外国人都有可能逆来顺受。当然也有可能忍无可忍同归于尽或愤而回国。移民部这样的法规明显是为了确保雇主的利益,以免外国打工者来了加国后挑肥捡瘦,频繁跳槽,可是他们不想想即使是一个加拿大公民或移民,如果是打工者,与雇主都难以平等,此间找工作又不是那么容易,何况一个为了移民和生存的外国打工者呢,有什么必要置他们以如此卑微和奴工的地位,加拿大的人权理念何在?其实这一问题很好解决,兼顾到加拿大、雇主和外国申请人三方面的利益,只需要把在同一个雇主处工作满两年,改为在不同的雇主处工作累积满两年即可。这样,外国打工者如碰上黑心雇主,另谋高就,岂不是皆大欢喜了吗?加拿大也就又可以为其良好的人权保障而沾沾自喜了,不知诸位以为然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