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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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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9 l4 n* \. @2 i& Z. f: p3 w8 Q0 i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8 A/ s+ b) [( O2 o) l
; P6 e$ P$ J0 e$ [$ J1 W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W" J% {/ X, d& g; f
3 S- {1 L" [" `, Y8 [6 Z! a谢谢大家。
  t& _) ~2 T9 Q5 ^! J+ i) Q+ y( Q: m, A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4 z2 q" {( U6 j) P7 [- X( w( W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9 Z" e& m/ q- A  K$ ?+ j+ Z) ?9 `8 G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p9 e* K: ^2 I+ _: F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I8 X# X) t' T2 n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n0 o( j  v1 E, w/ L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v7 T' g) w7 J同意小美猪的
& E# j1 a' ]" ^, y* u8 I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9 f4 W5 [/ ?5 C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f- O) `* W# p4 {, P7 A9 f+ W  g7 t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 K5 P6 x+ Y# \8 [+ D) _5 V$ @! S; m. r5 s! o1 C/ g+ n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w5 V/ e+ u& l  w' Y. E' k) H!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2 {( Q) k& ~1 x0 ?1 o; s% j

. l- ^- d  w& X6 K$ J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L: [# K- @# F$ f6 E
; ^  [: D. [; I( p/ ~: f2 e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2 V7 a' l9 I* J
8 M6 {( T1 U- Z; s& B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p' e! X) [! V. s% u" y9 b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B& p2 H. J" `  V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_2 u0 }& r' @7 }) z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r6 @" O% i/ L) |: L2 S' N( X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Q8 `" _6 W2 k8 ?% H7 g$ {: w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i0 F0 h3 m; s

$ O. k6 m  E: W* f! ~9 M/ r  F9 ?) A8 e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g* j; Z. z3 H8 {) ?

8 m$ A% ?! J/ D2 U8 z* O: a& v' [& y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8 w+ t* u  |7 {9 ~: r. w4 H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G$ }; S& z* ]2 S1 }( e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0 r/ m' G; ^  E9 T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3 e# J6 e: ?; r9 i2 N7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8 r- W& W4 K: S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z. f( a( q7 w# E6 n2 w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T0 P4 Y! `
3 ?3 f/ _: f+ U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7 n, s5 L4 W( c' h7 A, M8 C) A& E8 C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2 Z0 R' {0 O2 v/ k# p- n*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Z% M) J) ^) H

6 S6 A8 W0 X% n% {1 G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1 ?0 L& `, F2 Z; H4 O7 o
3 g( Y' c' y/ M' w" q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2 G% t& S+ R5 n% e  S ...
' n3 r9 ]; C( L; f3 e2 ]) G+ s9 [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h+ s; N: n/ F& O2 n3 X6 G* Y: J$ ?7 H3 Q! `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1 X& T; t+ M4 W) w9 U
  R! }+ m5 [. u4 K) ~* J; @4 Q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e+ o7 s  h7 D4 m3 Y4 ~- F' U1 x% [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6 Z+ a! c4 I  A: S* u- Z- ?' A: H$ C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f6 i) x) P! s0 T" X2 V8 o5 t( u' C3 ~0 W; b9 P7 @$ ]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9 s. `  q' @) V
& V, ]8 q* }# W" b) r6 E8 F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V0 Q0 o6 |) h. b+ k4 e3 r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C- C# {* a) {# v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3 B6 k/ u/ q) E+ o3 s2 Y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C9 {5 y: i* Y0 X  n6 I
  l: D5 r; s- e$ A0 i  z
不 能 同 意
) G6 \# I! o, ]" A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5 ^% u2 R  N' O2 d: q, Z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Z, r7 v- S1 n% t1 v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3 k6 Z7 [3 E% a: J8 y+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T, i" f" q/ z6 r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8 D' t* t; O: c  t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9 V' p9 |' P. r& N' ~. }5 l; P0 I* E  G+ v/ N4 S' e: x7 _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a5 S; J& l" V- `# d# o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4 K$ g7 V8 T. G. Q7 E7 t& t
# l. G' g: U* L8 |. i1 p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1 R. d& b+ J  e- J) _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V% z$ `+ g0 n# b' d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9 H( o1 X" P/ i  ^! U8 h, E( z7 ^希 望 别 介 意  
  i+ S5 f- w' ~0 u6 V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g! r$ b  f9 @2 Q9 K! R' U3 T3 |! r4 W* v/ j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L% i# G) u9 |( T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v: X4 C: X8 {) L2 c2 S% R$ i4 r# x# V( G" e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p* |- J4 T( s% d, l& q* D9 K3 H3 t" s9 c0 v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e: ]3 ~# A$ J. p( c' P5 k ...

( u6 ^+ q1 h+ W8 B( S0 t
1 S9 X) Q' e& J8 i; G) p$ L, q2 f7 Z- A! s9 V0 `8 f5 p/ f6 d. n2 ~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2 z$ V' |' z6 l
* m, W, I* D1 x7 E; }+ g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h. Y' b( h- ?7 U6 g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s" F) F: Y$ W  Y
% A) M) E) C4 L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X4 t: o4 S/ D5 Y# I' j

; l1 p3 g9 K5 y+ y+ r+ C6 M支 持 .1 A0 E5 m3 v0 h' n2 E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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