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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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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5 t# M. C0 o$ b( C1 Z
1 r/ ]4 b0 v5 ?$ x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0 @1 o$ j3 r$ X* @3 D- E

) p4 V+ H3 g&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w  ?3 z0 K# f* Q# `) G  v  A
$ `" B. Z2 w5 ~* |
谢谢大家。
, P) F0 [$ K+ J% ]" k% {0 {9 o6 I$ k2 w" t: j- a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2 @! y0 ^8 ^6 L6 ~, i0 i4 {$ K$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5 |/ I8 y+ s2 S& [' W- Z0 J5 v: S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0 i) v7 l# n$ ]1 w- m; p' S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 e6 x( K( a: d" m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8 m) W0 _$ g& O8 l6 `3 Q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n+ m. Q4 k" C同意小美猪的
/ {, m- E8 ~! t, j5 h&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X7 O) f3 w2 E# K- @( Y' ~0 G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2 }0 Q& z- f* u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1 Z  X; t/ ]9 @# D: F) t& D) n+ W, _; {% N" c/ `7 D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B# F! J1 v2 y. I* z5 t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0 N2 x3 V: [
" J6 H1 ]0 S" {+ ]) `. z8 a% v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Y5 ~# c$ ?. w: f
+ X  y( L0 v2 G4 u8 W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Y6 i/ k  I7 A

2 _' \/ c9 W, m* H' h( P: j$ F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q/ w( X5 v% w; f2 }, k/ r; w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5 t4 R4 c) p4 m- h7 o. C8 F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5 D( _5 ]. _1 q; u! d0 M6 n& |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Q( M1 P  E+ v8 V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6 h7 u0 e" N6 N' O  x. D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o6 }4 k+ l4 @5 q9 X
& K; s9 E5 k- L9 _/ Y. u1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T! J( b) X- _% w  _( Y) G& G
2 t4 W# `+ o$ S9 T: k/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9 {: {/ L# X$ T, l+ K  W- p# I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9 o5 o& H2 V8 G# V% z1 T- A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t& {" L" K5 M$ L9 d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y$ w. [# M+ n$ e* b( v4 R: Z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6 v$ ]; j& i$ ~' k1 x&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V5 m* f8 `$ c4 m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7 e! U( A% }  n
- v  c2 @7 f" t6 ?  h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3 U9 D- p5 \8 ]2 {
: X  S" ~5 Q& O5 ?% \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1 _: G3 u4 P' N/ J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F- b0 F" D$ z1 L, P# f1 j- B& K9 l  h5 O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7 A+ J; I5 e' p" I, w8 {# d& U; D2 U+ c4 J; y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3 ]7 R- [# O; j
...
* x6 ^6 W5 v0 W3 d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4 D; K2 H- ^+ |" ^9 K  g6 N  e; |2 Z+ S
6 L8 K; X4 w: J2 s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9 e; M9 n& I( y) W/ Q$ _& D- q
1 l, Q2 c# B. O$ Z6 y3 U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s  {5 W4 {# I' W3 K( m6 a# l/ a& j; L0 z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4 u% N* E5 |$ }4 d% u9 C&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1 u0 C1 i' @+ N7 J0 _
& E' R7 W7 u7 g9 C/ p$ P3 K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6 M2 M, S) R# y" B
1 F$ g& k5 H5 K& M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a- n+ d2 h5 F. j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m, {6 r0 `* V+ \( J% s$ w0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l  J) j' R8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8 o* G4 r2 m. h

" c. S# ~7 R. w) _不 能 同 意0 e7 m& x! x1 K1 C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0 `2 ^  @0 _+ r+ r) ^' W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a9 d3 a9 e( _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7 t" L7 s: s3 L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a" G! ~* s5 V9 B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b2 A2 n. U, k1 e( H+ N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z$ P1 l5 Q$ T3 x
5 C2 X6 i* {3 k) Y6 ?# |# p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6 V( s9 D& W5 L5 r% r$ {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2 X  |6 e( s& k7 A9 F1 x- C7 ]7 z# e
/ B3 x! B9 G  j4 p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 d* y1 c* ~' y* L) \&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3 w6 }4 v) y& N1 Y+ A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7 E! y/ t% C6 [  k* t$ ^! X* I希 望 别 介 意  1 |9 c( a# Z& H5 B4 x1 \! W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7 U3 H4 F! D7 {, W& r& g, A% M8 R. F% [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5 l' a- G5 W: W9 C1 F6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G. ]4 A8 C7 B# L3 S4 a! l4 C

9 r4 O* ^" o- ?& X! _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9 }/ x& ]. K' V" G, \" t

' w- m( f' r. x- h* J% u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9 w! M- t& u- E/ U8 n
...

( n  G$ u" [0 C  J4 f( A9 ^  E9 t( b2 q7 m

) Y! }" l7 v' Y# Q6 V5 g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0 z2 F8 X. K$ k1 Z8 U/ \2 R

% Q4 e, C, v) U( V( c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8 n( z* R" I) x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D0 f* F7 k* Q( ~. y/ P$ ]8 R
; ~" B1 Q0 L/ D* U. ^: a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l/ W- E* K) C1 K8 {: A( g0 x3 I) c- V" K
4 G5 e, i7 s' D! c2 {" ?
支 持 .
* d! i, I, }' D  N& e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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