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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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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p% t9 o7 V8 g
2 u0 d1 U7 \) m5 N1 n9 o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3 |7 A/ I* Q( y; n7 D2 q- b* J/ m: Q& J# k' Q$ V) [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N4 b; I4 T% D* S- S" y6 s( M; Z
谢谢大家。' O. o  S1 t* ]5 ?

! C6 a* ?( d& A$ M! S[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C% h9 U: B' n& ^, Q, C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M; f4 C: Z* v# a( ]: U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u* ?( d& G' ?+ y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r% ?' @4 w$ X3 G; e' I  G, O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Z1 k, v4 [$ A0 {! B2 W# z; x6 {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G0 }" C0 m) @; r+ P+ N4 b
同意小美猪的% q0 M! ^4 q. y- f# r/ |+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g7 z: O% \* o5 r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4 u8 j$ {# c7 D4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8 X8 Y9 \+ X: c5 N6 d$ j
7 D2 m3 `6 W% S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3 |+ u, c- P; S" L.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9 z! R8 v# ?( P- @7 y- q) M
. L& u! w& j  O8 X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h/ z) H1 Y* t7 c2 H2 Y2 u$ y5 {8 ~5 Y$ z' ?8 V, U5 G1 X! B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1 U5 ]7 E$ t. P5 r  t. N" O. x! M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C5 n% a. ?8 x& Y" q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3 V% T, T0 G" X* X5 U7 \9 I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3 ?) b% r4 k& I* ?9 ?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j8 X2 h, d! ?+ K0 Y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7 J2 J  X7 B1 C& z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c+ q' I! h; u' y6 n3 n/ a; z1 l2 |
- S/ Q' R; J' @) ?* ]1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0 r3 p( g$ [1 `

& X$ T( G5 p1 p! M# a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8 I& m2 |9 |# `: p- a' Z5 ]8 C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b# e  u& X+ ~2 j% ?# t! S8 F# Z! A5 X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7 {1 @0 u2 h% m" U5 h- p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_0 N# {4 Y* {" e& w' S+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J/ y/ K* `+ W/ I- R5 w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b; N! p- r' ~# u$ l# H4 q  i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w, e; p5 h( ?& d

$ q" h6 l; ]) e. N  J7 S* g8 h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2 S3 u. O8 W  D& X9 w7 P
& U0 s2 P/ {* N+ h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1 {% b7 X: H4 J; t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U% `. u  X) V7 O5 M1 D( Q+ C  b4 ^# B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d& Y! K4 L0 `" x% K; Z: O& Q5 q9 w
! Z8 G$ f% b: K( C% ~4 q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8 ?. A) Y4 p
...

4 R, w# f& U! N- ?  t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4 P. D- t' f3 O" v5 Y: E# f9 P8 [: t5 s4 Q4 f' J5 {2 A# d5 @. U5 D) Y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9 j3 t: Q5 A/ s) i

2 A; U7 ^4 y) `8 q: S# j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6 S2 n* f" I3 @  c/ W2 y- X9 Y5 H8 A  A1 M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h1 H' Q7 Z7 A- b% L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h. ~8 x/ N& H8 W! s9 k  G% M& U8 [: [8 D# a* \/ l3 u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4 ~- }) M! u! j2 M& V! [
1 b; b* @1 M& }" {" L( v2 q% g! U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6 m! h: {2 b9 [9 d6 q& I" e8 i"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8 `9 [1 G' o; i! N/ y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8 D* Q* h$ A8 T7 Z" {" e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 V* m* @8 }0 E$ h+ \  w+ Q' e  u. G& d- G9 u/ A3 H
不 能 同 意. C5 z# f4 K) R3 X+ W* @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V' m) k/ z+ Z* z$ a8 x7 f0 N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X# V8 O3 C8 ^. x3 \, w! V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M1 V) }. C) F- j4 r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A4 {8 Q) Q3 T) ~* T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3 S5 ^( M+ T/ j5 l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2 Y# v2 B+ j; h- d6 |8 C& v' u: s, ~- s) a4 P" T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P8 C" T* C! w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9 b' _( ~5 e% U& Q8 R
, G: w% \9 F' \$ {! I3 O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 u' @& p" X/ _2 B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O5 R. C% @% m" `/ \2 B0 V/ ]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1 P4 j" y, h) i4 H2 z8 m. t
希 望 别 介 意  5 b% x, `# \5 L; b5 S* y( j5 \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p' \* j5 |$ E
8 G6 |$ m3 B6 l4 O- f+ q- _  m[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8 U( N7 K8 r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0 S* `* z  A0 r9 N1 m
% O/ [( Z! p: D% n6 t. K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_3 ?$ H" ]6 I. c! A

* P7 C  C0 E: L% U/ u4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2 q: l3 B2 J3 y2 ^$ J ...
6 j1 k8 |; b& J6 j. r5 {
( a7 i2 s2 `3 y- ^8 w

0 r0 I# I3 m( H' K同 意
大型搬家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2 }) W  q$ u0 }$ q3 r+ n/ C1 ~: h4 S* C*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S! M0 U* ~8 k) C' E+ T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8 `) k7 n$ ~8 |  a# Q: n/ d- c/ b2 w5 t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a/ z: C3 T6 d* s
3 y; X5 ]& J! {; F: \3 Y
支 持 .2 L: Q, v4 p  F5 [6 B3 o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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