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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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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8 L+ H5 r7 A9 @
$ E6 s5 L6 b2 J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0 l% l. ?' F$ d1 g

9 V8 a( A# x/ p& H)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3 d4 w% F' e6 j" B7 B3 ]  m7 \3 q

2 V# l  D/ O* ^. v谢谢大家。
0 C0 b4 E* c1 k$ m; L7 V$ I* \9 }1 G+ W1 l% `9 {- k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3 F+ y: g( \: H, }0 q  e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5 J# u9 x- \3 H4 J1 `. l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2 a+ x( Y) \. v& t8 E9 J6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L) D( i7 L& M* [9 P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3 v6 \+ B1 Y- g+ q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f' [; H+ n, Q5 {- N
同意小美猪的6 \, J$ N3 \8 H9 J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9 J% M6 }$ G5 z3 ]2 ~+ N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6 r8 L% q4 x4 p9 u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K' O5 |, U5 z0 K9 [0 n  H
( h$ B( a& s# s+ r$ C7 t9 k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2 `5 t) w7 K9 ^1 E) k9 F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9 R# G2 F4 W. w/ P( Y! o: F6 Q5 {7 i4 N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3 c6 S3 u/ w7 H) i3 M
7 S7 ^1 ?7 H; U  I1 q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3 r3 I+ l# \& _; Z5 F5 J9 ~
, p) E! _3 X: Y& y2 ^! F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k- a# ^$ n+ k! {' W( s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v% n. ?+ M* x  u6 o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o% ~% c4 V9 s1 b, N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9 h8 J; E- q! i  x" M/ U5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9 O7 R$ m" E8 `% ]. t/ Q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_/ R6 H; j( }5 {$ I% w
! V. r2 @  e. y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E) O3 Q& e( G  t/ }; H/ q7 f# v+ x7 u4 y! d-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4 K: @+ r5 }5 M. M' j2 C) e# y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m6 \- q8 e  J  A, g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x1 h+ b& r3 j  m( D! }9 p; j" _' n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9 c" j2 b; J# S/ S" Z: b2 Z7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V. W6 t7 m1 M# @& @# P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9 q5 Z0 d( C2 k/ j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4 a! k% L7 f4 }5 J5 c$ r
2 e% [# f/ Y5 I3 T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i8 L. u3 i. }* {" C/ O3 Y; L9 _. Z) ~* T% S. f  Y/ u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n2 D& f1 p( P5 N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f9 D+ N) \3 x( S  e  t' E3 Z: J
2 ~8 x* l2 ?: D8 Q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2 L3 T8 Y8 q2 J/ _& u) S! U; V2 ?7 K/ w. g! c5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K5 v  ], q$ x* F" ?/ C% ?
...
. J3 {& Z- d* `, }" V& h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6 T( U) w6 P, T

7 @, A! g: _( z8 S2 R  X0 S/ S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6 `3 ~8 R- {6 M; ~

$ E$ ]6 I5 }. x3 m: T+ @/ ]9 m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5 S$ B& X: |, ~% g& f# V8 M
8 n& `$ _& r7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n2 S6 f" G8 T. @' J7 c& M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C8 @! a& R% L- F- n- x

5 `. w3 [4 x# C8 j# s& P$ A- Q  s) i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3 f5 T6 l- |! V
+ \1 R1 w( C2 c& A- h7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6 x9 A7 @" b# ~# d4 F/ N/ k. s$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8 D2 t. k$ v6 \: ^- G5 W9 @  X) D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c$ L1 V+ V3 D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5 U, k# v4 G6 l! H: }3 z  D' B" K/ g$ N0 Z$ `1 |% Q6 D
不 能 同 意
9 Y0 X( s% x# O9 t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2 p/ q* t+ ~: z% |1 P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x, W, Y5 c, `. L6 f. ?! G: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x2 [' y  E. H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2 @" B. \$ t6 U$ n, j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 w' [& e0 s  E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K. {0 ]. j9 ^: G3 D, @) l3 F! K/ `$ _6 @, ~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L- d6 `  E/ j& M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V3 ^4 h- p5 @; R' U
! W  }" h4 d" X  L- I$ L% W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 q' `) o% y8 r/ u) T) V  p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n& l7 @; I) l1 Q( b6 a" ~* v  d3 m' V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2 B4 {; C/ U+ p希 望 别 介 意  ) C. ^0 T/ s9 \! `- V$ P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 q- p4 n2 V" r( |3 Q7 m. k. Q1 U1 I5 A, h6 Z7 Q" p0 g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d0 ?- _. T3 ]* X4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3 n/ i5 p' n( z" F9 ]
+ Q8 Q0 y. ^% ]9 C$ u( w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w; r; L) W: d7 Z" \: [# ^

+ U  N, j- v! u- E7 Q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Q8 e/ q3 B1 f: q* H
...
6 }# H# |! `" ?2 G  p4 r6 y# q
" c8 M+ r9 S: M) a( G
+ t8 |3 W2 |) G% _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2 \$ o( _  \$ l9 E: }# s+ y
* o5 Q. q5 z, U! m/ I- i/ L# e,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5 G2 n* L4 f! J& L- L  k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e  G- @8 K0 [! b2 K% m) w; z# }  L8 s6 e4 C* c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  x) Y$ z( U1 e, D

7 ~" u5 |% C5 }  v0 q支 持 .
3 B( F3 H" ]3 a!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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