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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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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4 J7 k& D# i7 o
: J! ?) L, s* `% R, p, q( P#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6 P6 T  b% I# f

& n0 V* Q. c# a! u; @" p8 p6 o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I& x) u: x- T0 x1 V. t3 ~
( i7 v* n, L3 H" V4 x
谢谢大家。. f$ X3 V1 q$ Z) g3 W7 ?$ F

$ q7 B  X" \0 i0 H[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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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D, M, k9 @1 y1 ]$ |) U" ?; Y' B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5 ?" }" I8 F  Z3 {9 g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8 q2 g) V3 j* z) C9 P5 O% }3 y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9 ]+ Z" f6 J/ g) t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c  V) b4 \, _$ `0 X2 r9 g9 E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6 t+ z5 q  Q9 a4 @$ Q9 L1 ?* o6 J- f9 w同意小美猪的1 d+ h# H, H# H8 N/ l1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C0 I2 h: u9 |9 o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5 [3 Q2 r, U$ _- }" S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7 y2 y3 J  y& Q2 p% @( P6 [. \5 ?. d% O: I: O6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1 |- m6 @  A+ H' X! _& n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 y; p6 F1 ?; j1 x- {
+ `& K# L5 X6 \) Q0 e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5 s: i  b& M7 \+ t0 K# }9 R
4 D" }& Q: j3 V1 ]' s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N* C$ z4 d( _; D$ A5 j0 V: b+ o' e( z& h1 p* I4 C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1 a, p$ W0 g6 P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J2 r0 t7 L2 r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J. P4 s4 }( U3 C. o- `. E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w* F) @+ Y5 s+ `0 p2 ^0 D7 G+ b7 b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b: A$ E! {$ j" ~) p0 q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5 A9 }2 A, l' s# G* ~. a3 u! ]
# w# v. Z) H- l- L!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h3 B; K' J, x5 Q( t- V. E
+ @( B* L- w' V) W8 D5 y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P0 v9 ^( L+ Q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4 H8 x: C* w( h; o7 |% o: k: p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R- c" w/ N! V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u; A9 |* o6 r  R& O5 W! o* M5 f  V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6 m1 O/ W/ ^1 m! w" I/ k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q# r' |9 n& k3 |/ H5 ]7 v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1 Q  W7 h  P+ Y+ g' p

9 u- A' T" k+ y9 A2 _0 ?% g% N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2 R1 d% b- ^9 R) K" B

/ J3 t5 J9 |! _; A[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A! e' R% q3 a' F9 K4 b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5 n: }( R# ^3 J! X
5 N4 o! [. ]/ I,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1 _% K' K& P# w- _- \! u4 o

) m2 y+ j+ M8 G) B6 [/ e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1 _+ T' P$ N( j! J0 @; R( V ...

" r$ G' G/ D" a: C* g& X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H0 A- c0 _4 e
2 x( x4 H/ X( h) r6 B8 I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x, @$ M$ ^) C9 L4 Z9 A% t% M% A, F% N0 t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f& @/ Y0 D" D8 @3 Q( `( |2 g
1 Z3 Z: |3 z  U/ X1 I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T3 L* }: Y: N7 P: O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o7 h# w7 D/ T) Q$ b
4 z* p% ^  ]6 j5 Q# k+ f2 j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R3 u5 s* p5 Z% n9 ?
& L5 ^- L$ N5 N+ g2 G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s* k# p* R6 N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8 e0 h. Q6 U9 ?; f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O# w) |+ m# f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N" @* q$ |& n5 e5 P9 `
% `' S& o( A& z* A6 N- L% J
不 能 同 意3 m, R& d$ s$ \9 Q$ U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o* K: z6 z- E# o& C' W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z' y! p0 H  w# P0 m8 V% W% m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5 W7 l( B6 Y" G. I) U$ B  A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0 x% G( y( C# Q2 k. B+ @' u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8 V* ^8 D! D$ m4 o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k9 W% N6 o" n) Q4 g; D

- w- \+ `- L; T% y9 a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G9 T. Z1 g2 z#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J; G5 t' Y. A7 v; w8 E$ e) `3 `  W$ q- H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A, m3 H- o' p5 m& d1 h8 @4 o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  U! B  T' _6 [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8 P4 f; t3 k; v) O/ {/ A# T0 v
希 望 别 介 意  3 G" I1 g) L% o" u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y5 y/ A/ g* c7 z9 M- T

3 O' Y) M& |' j5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Q8 b6 x2 K! Z& @$ e+ c+ i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8 I/ C1 d) p& f
2 |6 D/ m; ~0 D& z2 Y, O6 h/ _3 L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d& ~" _" S4 s: [1 k, J- }

) d; s  _- ?2 \& R. e( S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E; X% X0 j& o6 n' @: X: n/ {
...
& k- ]% ?' u' Q$ P7 \( _

% U! L* G4 z# O- O2 n6 ]
& s1 A3 k+ z% P) L% r* m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5 T) ?  x, w, c9 A$ c4 K( _( X2 p$ u

: Y& ?5 n- M7 {8 H* n8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 s, X3 H" \. Y" n( F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J8 H( L& r' {9 l% M' T( w- K! z
2 D2 f7 K8 H$ M# _)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n; Q' E; o" d: D# z: y; L( {

" E+ ]! [3 i7 s支 持 .* u' Q  g5 j' M3 B$ ]# c3 A% S( M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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