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德蒙顿华人社区-Edmonton China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978|回复: 23

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关闭 [复制链接]
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 Y0 h- }+ L7 d/ w2 x  f" N  u# U0 @0 E1 Y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S2 u& O& o- f$ p- K) B

/ J0 i- E# r& y) Y' J- S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5 W- h; }! B7 H/ e' K9 `+ _6 S

4 e' f7 {8 r* [" Z谢谢大家。( c3 S# N" i# d& I2 E
* s. u5 I' u. {* y' p( @( A! \) N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h1 P- X+ N- f, Z9 B" P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0 t/ ~; r% s4 ]8 g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W% u2 I( I2 Q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x3 _  Q6 K& A5 j5 k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B9 Y! F$ M7 e0 Q8 m$ Y0 c2 Q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n$ m9 i& q- _同意小美猪的
9 s% a1 Z9 j% q2 B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f$ ]: M& @' [( h4 ~& n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3 e- y. C4 ^" `5 t3 L' z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6 ?! ^* C! |! P0 }4 x; r& R, C+ ~# C: i;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 }0 Y: f/ q" ^; U) Y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1 k- ~8 x. z5 g5 c% n# H: l0 J
5 U9 [' q0 H5 W3 ]" l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9 V0 v9 X) s8 h( f' b5 W$ h( W; ]- A2 H1 ^! t, i- ]" h0 Y
截屏如何?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k3 ?5 u* \* j8 W" q% G1 O2 f% l7 b3 R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M* e8 `  _$ B) C# K6 a: E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5 C. \( ]) |; o& P0 W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i) ^4 ^% G+ D# t- V$ S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6 Y3 t. c3 y; v+ V1 W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p9 q: p6 h' j9 _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6 G+ }; p# J$ p5 i' ]

8 c" R2 e7 }: Z( j$ ]- j5 n7 \( v: t5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T  w- ~( r( q( ~) Z7 B# r/ l

! N/ X0 |# s" P+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b4 |8 D! m0 @' b6 r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4 A# K; @+ _% L5 f4 M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9 X5 H5 u8 D6 |# D" T5 j! ~+ M- X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5 h% @- \& x6 K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4 N, j# ?7 P( c3 {! K! U6 v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4 m, i& V0 L0 u9 h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f& e& f; B2 Z
7 c) K. K- w0 {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S+ w* f, g; j5 c) ?; Z
3 X6 [2 P/ D' }6 x- D* Q4 H3 |1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9 Z/ I; h1 o3 h) a( C: m: E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1 J: {, |- x; e2 N( o' \

! a  Q* Q' H: }* W, j+ E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V7 u6 Y( u& r' i) I( |
* Y( ?! a" Q2 {' Q/ J$ p& s$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9 }" V" Z; S5 s$ ~# ` ...
6 H8 e* Q2 }% ?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7 P, r5 T( g& O* |5 Q' z% C, O
) ]% g/ D0 B0 c6 C  U; h& o; ^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o( {& a# K3 V! s6 V5 \

7 L% }, l. M7 q7 o8 W: g6 t5 P# Z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R6 g: E8 ^+ b1 H& O
" G  C; B- E7 J- D1 d9 o+ l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u4 b3 Y- D( B, t1 u$ H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Y4 B. \( U3 q4 M) m

, d8 y8 h/ ]' U5 [4 c" S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W2 S, ]6 A5 l, s: `8 F" m5 c/ _; F4 z1 z' f5 b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N5 ^9 g! d- X) B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I# z: X3 _8 j# g3 f; C6 |4 m7 r0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O. j& u4 G! u# q' l) T; c6 f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A% ~8 U+ u+ D

9 t  B1 P' N8 J% O7 M5 C; t: D) d+ a不 能 同 意9 ]9 D  H+ n& F% @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O5 G) I' _  Z* l/ e" y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w8 u" i* f$ o7 o/ o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6 O. h3 u0 F, X/ l. `- P: I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3 k6 b+ y5 k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 i, D% n/ N" o& Y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O1 k) V' ^. [% |+ U, k$ H7 ^) J+ B7 W, |% @- {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D1 A/ A+ ]: d" }7 |4 v- O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v! m! o) G  }3 T/ Z5 E9 [' n, ~3 s! u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T# Q  O+ C, o, w; M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7 v! N! I2 r8 o9 I( A5 ^6 F& n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G0 u+ M/ g6 f  @9 i' E希 望 别 介 意  - l9 e# J& r( B: }1 r6 v! `. U& U
只 是 打 个 比 方0 K" _4 D0 ^: I' q* D5 y; r" J

3 g; H" I6 Y, _  n3 ^9 h[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2 i9 O( ^8 `0 U8 k# X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9 w2 G3 \3 F2 G0 z; f
* O! H# {; L6 B% f! X4 m# u+ p: Y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2 x: q/ X& }% q
1 y9 }! R, B) @& u1 l0 f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N9 u; W( j4 B1 Q9 A: J* e ...
2 Q% u7 r% a9 f5 o4 A. u" d  W* j
1 G4 A/ ]. r8 ~) L/ c) ~

2 E, d5 I1 M- T1 _9 H% y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b3 Y4 {) s! r

' Y% T3 z  F  r- V, j+ z8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Q4 f$ [2 B% R: `4 v, c- f! h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x" w; q, h2 v$ Z8 l1 K

6 p: X5 i  h- Q9 O# m( K: n3 u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M8 ]& v- Y3 y& m* o2 z; i9 P1 k0 q! ~5 [8 y( C2 A$ u) A8 g
支 持 .7 J# k( Q& K7 p& r3 k9 W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埃德蒙顿中文网

GMT-7, 2025-6-26 14:39 , Processed in 0.255020 second(s), 30 queries , Gzip On,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