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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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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8 W. x: ]% G( f! L( h/ D4 J, o

7 V- }( c$ i2 u9 o/ N/ t% M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9 y) \/ H4 p4 D8 W' l# S/ g
5 Y7 T; I+ }' W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f4 s) u, T; F" F3 M- f6 R
9 N5 o+ R. g& F" Q. w谢谢大家。
$ H. _- [! [2 E: Y. Y# p
1 U1 d4 i3 Y! P' `0 n; K[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9 J- F  m5 \% y' o8 s$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l, J* ~& h6 \6 z, b9 r0 v( N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i# o# O) ?, \0 i7 M  n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n2 O1 N& `$ t3 s5 Y5 k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4 c# D& y3 }! v8 Z3 p+ R$ z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1 F  z/ o2 ?1 v( T同意小美猪的, u& j, c; V( x1 T1 P9 \4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 O0 Q# P- s  u8 h8 m! q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3 A4 E# ~! p) d1 H( a! U! f0 R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9 z- c6 P8 k/ K' S- a

$ b- h) H  E4 t/ l+ T" |1 R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_. H" g3 R% }- x8 T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M' T) Z/ H, v% A( A& h: j
+ v$ H/ W9 V# X8 F& I0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A+ w/ k3 D; G, B

2 x) N& v- Z/ s# P截屏如何?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W2 [, U3 v+ j

* ~1 @) }& |5 x7 M2 f5 y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B8 ~, Q! `9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U- H6 Y) |+ ]0 R( G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R  ~3 [' A( G* f1 E4 @.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T/ u+ T: N. \/ a0 P* J4 a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u9 H  S3 b! U9 |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b( D7 \( [; S) A7 Q
5 ^5 ^+ s3 d% R( C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S& L- c; n! n; t: v2 C
% s( u. q* I1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3 L# N7 Q" K! o% g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p% k% F/ W& [, _: u" Y0 }. f'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j2 j# t7 q0 ~! @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6 K, V, z&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q9 V* k4 w/ W, O/ m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_1 N- B' l, [% U3 ^5 @$ i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o! S8 ?, D1 |% c3 j& i; Y8 F2 T
2 d& i5 o- g* Z" W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W' x; j0 u+ F9 U2 Q

) b) R" D+ u% C- L/ w4 d[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 v9 e1 `4 ^, Y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A! B3 ~3 {1 H) l! c4 a& t: G

1 _/ O0 Y  Y6 I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D+ U1 H7 ]& K

: r) N, @" j8 c+ z2 M) v*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k( x/ o/ G5 V; O+ o, K: M5 W/ N ...

* k  D1 ?/ e4 f$ u5 Q! d* g$ f( c0 f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 U( u" }2 ]( K6 a1 P) c) d/ {% f
3 n- f( r/ o: }: }6 q$ o3 P3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9 _8 K: m) m- f# v  D
6 f. d; k4 N* e4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9 I- P/ D+ v. y' F2 @  \/ @9 D9 `9 n6 Y' {: M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6 m+ c% e" g* S0 E& E) r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L! ]" u  [9 I! @" |* a

' D( Q* q5 R1 }4 d& L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t$ T* _% E4 f$ |7 G' D
3 ?( _& a3 M0 F. A9 l3 {' C' X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v! a8 S; v" _  Q  `" j( D8 R3 x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n: \& M2 _" ?)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c( o8 p- u* B8 S, g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s9 X' h0 a$ L) m$ R  ~$ i5 u, C9 i6 r" s+ h5 p# J* `
不 能 同 意
* k4 F" ]# h3 L% E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5 ~" C# O: h. N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 b, D, _3 M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l9 e3 u% ?9 G+ v4 B9 Z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d2 c7 l  q+ j+ h2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 p0 U* V1 F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b( J) l$ o7 I
; n/ h3 l; _0 K) k" S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0 |$ L2 U: i& d/ l: Q; Y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9 `0 `5 s, q( K6 u; Y/ m4 |2 L# u$ Q7 @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4 g0 G, }& Z- q: C( f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x. E; S0 @7 _% r* M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1 W! u- r5 b5 U
希 望 别 介 意  * }* H; R: X9 R) }4 _% n" p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 G: J/ y9 E. `; s5 y( h
3 \. @7 P! Y4 }% ^" m. _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2 x* F( I* s$ J: S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8 T# N' E5 p( O4 `

/ M! O& W, @# \3 O0 Q. a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9 q; q7 k* t% C, O# d5 s
& c1 M$ ]0 I: V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b; F0 z. |: j/ e: M& o( W" \  R) V( [
...
* U% ?# b' r6 z3 P5 z9 y' u
3 K6 m- `% {$ y8 R& m/ B
( b8 ]4 R: X/ w+ Y' q5 r- Q9 C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7 r! |/ @4 @3 n+ j) n. ^5 M9 }1 P0 q4 b! n. `1 @0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G% _, i# F! j/ u  h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0 s, }# x3 g! o$ c$ o
7 H7 D" {  n) K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k# X! f3 p1 I
' i: l9 n9 o1 ]" K( _6 O- P4 u
支 持 .  [4 D" Z3 d5 o) c0 h- T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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