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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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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3 G3 z) g7 [& `) ]4 A. }* D7 m+ F3 b+ |! m  j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8 z! L' u- U7 z4 _" W- p
- N! N' ?, E, _+ }1 f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Z1 `8 f) D% g! Q6 p
- K2 r  |% O* {
谢谢大家。5 e+ I2 e% z% J" s6 u4 F( `3 i: r, a

+ M. C% }( H7 l& u+ U[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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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 o) f' ?0 `8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9 R  F5 z; e* v) p/ U& F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k; c  ]* A+ g# I* i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m8 i6 x3 z8 O- }% f8 K  Z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q% y" @3 o) O9 i" a5 @# A2 q1 E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 ^+ o* ?/ g0 w同意小美猪的
, A, |1 \8 x+ b. R1 w  y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d# x! s8 K5 s! d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e5 _+ A1 k: D, H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5 E4 R. P; Z# w# m* D
5 M, h4 R. D! O%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3 z3 u1 r1 }- @' h+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m% a* E" V& P( Z4 ~# A7 U/ \0 j

3 R3 W2 g& Y. P" i; V( N* C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8 P+ E  j# P% J
1 m7 \3 h7 q- v; {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c! B" D& ^6 i6 b
# L' |8 D2 p; L( G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3 F; m- y/ }- W" D, I! O! k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0 M8 n: X* f: K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 v- n, ]' ~& e9 x; ]0 B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h- R/ y' t% J2 }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0 f+ F, u6 R' f1 ^+ ^0 n. i% v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大型搬家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7 c* M1 L0 \7 N7 l- X
) W7 `3 z- s! O( g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o: G' J0 e1 ]2 k
9 t2 h  v2 h1 I$ O( x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2 o) a& X! s2 V. y. r4 g/ w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V5 U) a# v* ?1 f0 H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9 j+ w, Q+ J* w, z; M0 B9 V1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 e! a4 @2 A/ h- I3 W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X& r! W0 [0 [5 W; g9 P+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0 z- P8 Z. n8 A$ j4 y% ]  U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v5 k- |4 f! _$ S. D  w% G; w* s1 W

$ J$ E# {; w" r  y" m4 ?) \3 `: P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_( O3 z! @( a) o% C% a  S% P; i2 d& B: F, O3 i( |+ J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u0 B2 u3 n7 ^* P' y6 c4 p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8 }/ Y1 o1 \" X7 U5 n& o& H1 `! L/ Z7 T
* A$ m& j" s$ Z  @( s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9 L* Y3 m4 L! C- p- L# O. p
$ |5 g- E) v8 P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p% S& I# Q+ [7 {$ q ...

: B' E# }) ]" i* p/ z) K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g5 P9 d7 X# p2 N& J& l+ B
# P9 B1 H6 @, h7 a2 Q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y# A3 G- f8 z0 d
8 A. \) a: j8 J+ ]2 X7 w" C$ p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d- X8 L/ f- W+ n! |& `
% [) l/ `, Q0 l' t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5 S$ [3 ~8 g- ?8 {; g- m" x1 M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5 ]+ n  W( p# W6 U

4 g' @' `3 w, Q6 D) `6 L) Z" Q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N" Y; G* `# \7 f+ ~9 G( P) w- E- k& @2 G8 g0 e' P' u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R' `# e. k5 B8 k3 ]9 e2 Z$ y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O# F- t; J5 j2 @$ B4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K  V3 B* J6 X+ M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7 E4 P2 G$ K* q6 K0 [) W
6 _+ a( X6 b* }6 e( T" N不 能 同 意
3 f2 r0 o4 S6 \4 `: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x, r2 ~* i* H7 u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u! ]' `  l. s# G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T7 `+ d- O- c( a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F! ~! s* a. e! C/ Q) e, I" h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g8 \! A: d1 ]: Q* v; ?+ q: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3 r+ M* a6 v, i" Z3 A

* F) h; S" J6 O' D" H/ L$ q. `/ Q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L# p8 W* e% ?% U+ U) I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6 K/ A$ Z: K" [. b) r. J, t
2 K7 N9 S. D6 F+ a" w) Q- D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n/ @7 Q5 S& o5 I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1 W- c' m2 j: q  u4 g3 d; [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0 G7 k* A' F: D8 h$ P0 T) v. @* W希 望 别 介 意  / ^# m; |6 H. `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r: x5 e0 F9 v+ T7 ~2 ~, l

, H, \6 @  h' B- s3 N. d[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z8 Y% x5 Y; O: X  f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y. a. F/ A" e% x7 `$ L" H* c- v. S* }( V9 L: y) N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c# w+ I$ R: [+ \7 m3 N  w+ D) r; \5 m* t( t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0 R: D. A0 t* ?9 }4 x. T2 |* e
...

- d* D( ?5 G# b" q# H0 V% u0 V( F& G3 t# v6 C. }. x
' F' c; x6 ?' C/ |6 S' o5 O3 s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x$ d  s; g9 Z  a* z$ T0 I
6 }) h0 ?: q, o7 K) N2 ^% S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6 K, Z) W* B4 y' [: j4 w7 F' J" N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x+ @7 \, `5 V% G  `  R

; s6 f& s$ r4 x* Y6 g3 z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v. A7 F9 W( e2 L4 o/ o0 {  C

: V5 Z4 N* W+ G% ]2 G0 K支 持 .5 [$ ^8 K$ Z$ ]) ?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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