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德蒙顿华人社区-Edmonton China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287|回复: 0

禁止的罪

[复制链接]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4-19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禁止的罪
* h2 v; L9 L+ u9 ]" m5 f  M% r
* Z9 \: [( x* g; b- l此处所禁止的杀人行为,既可认为指的是目标(或外部行为),也可以认为指的是内心的倾向。目标既可以是这个人自己,也可以是他的邻舍。
5 ~0 @" q' ]) \& c/ ?
* H& j) f' u: O0 {# [( R4 O这条诫命所禁止的第一个大罪是自杀。此罪的程度有所不同。' i; T: K6 `/ e9 r' q  N
( l& R. N4 l9 e+ q5 h
(1)若是一个人确实并且故意剥夺自己的生命,无论是上吊、溺水、使用利器、毒药,或者用其他任何方式,他就犯了自杀之罪。这样的人有邪恶倾向,焦躁易怒,既不能也不愿意忍受困苦。他们否认上帝、天堂和地狱,幻想他们一死就可以结束目前的痛苦状况。这是不敬虔之人的行为,相当于活着跳进地狱和永罚。0 J) g: J( v! I3 S7 N
: X3 t# u1 [# A- Q1 G
(2)自杀之罪还包括藉着放纵自己的情欲来浪费精力,毁坏健康。这样做会给自己带来疾病,而这些疾病则是上帝对这种罪的惩罚。还包括暴饮,暴食,酗酒,贪睡,剥夺身体所必需的食物和住处。
* W1 E" [/ T$ h% U4 Y9 L9 X
& a# B4 K# }$ J$ g% i1 V1 r(3)爬山、跳水,出于好奇而过分接近敌人等,这些脱离常规,无谓的冒险之举也属于自杀之罪。
5 O8 I. [4 V) ~$ a7 H5 C1 e% Z
" [6 \8 O& o# N. }0 e/ Q  |(4)自杀之罪包括接受别人故意的挑战而参与决斗,因为人知道,他或者被人杀死,或者杀死别人,或者同时杀死别人也被别人杀死。这样的人并不是真正英勇的人,而是卤莽的傻子,情绪不稳定,是自己情感的俘虏,受不得任何委屈。大卫和歌利亚的故事不能用来为此辩护,因为那发生在一个公开的战场上。大卫是凭着信心,靠耶和华的名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歌利亚的亵渎之罪,而且大卫这样做也是奉了扫罗王的命令。
/ |8 y3 p# V, y# p0 U+ v/ P" ?) p4 u  T( {
(5)还有,自杀之罪包括当人不能再守卫一条船时,就让它爆炸。人这样做是为了不让敌人得到一条有用的船;然而,他确实杀死了自己。这就是不敬虔的扫罗所做的事。人这样行时,同时也杀死了所有在船上的人,这些人很可能不知道他的意图,也不会同意他的计划。然而,无论结果多么好,所采用的手段都是不义的。人不能行恶事以求善果。参孙的例子不能证明这样的行为是正当的。我们必须按照法规生活,而不是仿照例子生活。圣经中没有任何一处经文称赞参孙的例子。另外,情况也不同。如果人不能再保护自己,那么他就必须投降。只要能继续战斗,那么战斗就是勇敢之举;无法继续战斗,向征服者投降,也是明智之举。* }" F; P3 D1 V' ~. c, D
' I3 K# D& _  O8 q
(6)自杀之罪还包括因着忽视、弃绝、反对、不顺服蒙恩之道,甘愿沉浸在罪里,不计后果,从而杀害灵魂——因为罪的工价就是死。“犯罪的,他必死亡”(结18:4)。所有的这些都属于自杀之罪,必须小心避免这些罪。: C1 @: x, i4 }7 V4 ~
改革宗神学论第六条诫命! N( j% N/ T4 a

% j& O" a5 Q' ~  g# u9 c& P  `选自布雷克《改革宗灵修系统神学》51章, 王志勇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埃德蒙顿中文网

GMT-7, 2025-7-3 08:37 , Processed in 0.082104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