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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I4 L4 q) ~9 @: q

, i% {" g! ^; _& u  x& k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f+ A- Q+ n( s/ R% b
/ x  E/ H8 J: i  r* x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5 ^4 M) I- z! V8 g6 L! l! h
  O4 I% o1 G7 y+ _  I, L
[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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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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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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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2 D. }, L" ?% m/ J# _) P0 ^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 U" }: D$ `9 V- d6 O% r; f0 P$ A. ?/ R6 L, @: g
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8 e1 w# {0 @- L8 {5 o9 s# ~' f2 ]. S$ B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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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8 b, _  X  u  B0 e7 m+ u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 {& p6 _" ?  `  C( }% |8 K: a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 \3 b2 V( j- T. q' k5 b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 F, n) }, \) j9 |" P. v* T& n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9 |1 j$ T* G& C& c
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C. v* t4 F9 \9 W/ X
2 f3 `2 f- z, U
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0 E( U( e& e. ?0 ]4 e
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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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 g1 @' G; i. L  R# |' H3 R, v  u' d$ y6 F* m) B3 F  |6 Z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3 d. B. |9 O# E3 S) W7 ?0 P# h- c0 [; y& `+ W" |9 K
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 J4 j- R1 k" n) N' O6 S% {7 J9 J) W8 Z1 }
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u0 G1 |2 ]1 T: X4 z

/ g6 i2 p$ \' [9 F: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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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h8 V% [8 Y4 I2 i

5 _: V$ g. k% z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 j0 G6 l7 _# T! b% @0 N$ s( p" ]  Z7 D+ x1 }* ~
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A% G2 F  T) t2 }7 }
1 J4 p$ Y9 c4 L
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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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 F0 {7 z* A( ]2 G. b  e: Q" V1 ~& G. q6 e
  }6 P" U. {3 E/ ?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 }. P" ?* w) o; _
6 Q! b# k7 s' y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9 }0 v8 C) k7 P' h. @' {/ c- g" P  L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5 {5 t7 @: H( p9 D7 M/ E# a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 i2 j' M1 a+ U4 Q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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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同意楼上的一半, O3 g, k6 C( v. V! H2 U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 O4 c/ n; j  \0 H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 u8 u8 m. ]4 ^6 m$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9 B) L) X' E; Q5 d0 [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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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5 k  H5 W9 E9 b9 H. `1 A9 c
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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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 o7 J; c5 o' B: Y& I: k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 p  d3 ~2 N) z, j$ K) x
: C$ O0 `/ c9 n( K- s
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g5 d+ ^+ I9 i/ ~6 ^) O

. d0 ]  ^) a( x1 ^. j9 x& Y3 g, Q3 D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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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2 r' P6 U% _! {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2 d4 H9 B- E. P2 Z5 `8 f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5 R  t4 a5 j2 h" v6 C" `6 K; e
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r2 P6 P/ n5 f# r5 x6 L# C$ [3 h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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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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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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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 l. G) E0 G* C2 o1 Q$ F2 y9 a
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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