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Crisis 于 2009-7-5 22:52 编辑 * z5 \2 J& R- M) P
: Q* {9 T5 C' f. f" q呵呵,楼上的,咱就没必要在文字上来绕口令啦。反正阿,咱觉得,即使从字面上来理解,咱们也心知肚明地清楚地明白那句所谓猴跳的话所包含的绕弯骂人之意的。不信,你在日常生活中随便对一个自己的争论对手说说这句话,看看他她会不会跟你急?当然,亲朋好友除外。, O* q2 d+ n4 a' G# j. s7 l" P1 Z% P
3 l, N6 H. c, l" T$ c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千奇百怪的事何止千万,如果非要按照法律字面的意思来做出判决,那么,还要那些法学研究做什么?还要那些判例做什么?0 {8 _/ R& @6 n; @; r0 y" H
+ a: ]6 h0 d: {" G可能你又要说了,如果按照判例原则来做,执法版主们会很累。但是,谁又要求执法版主们那么严了?既然不能完全按照判例原则来做,既然这方面咱们都可以放松要求,那么,咱们为什么不能要求执法版主做出合乎情理的判决?这样的要求并不过分吧?再说,对于这样明显的大家至少我自己还有那老执法版主瓦窑按照常识都可以认定的攻击性言论,做出惩罚性判决就如此地难么?难不成这样的判决真的就推翻了规则了么?! Z4 T ]3 c. J* _1 v
5 |0 o3 v ^6 J- M& P# ~0 j7 r, J或者,执法版主们是出于保护某些人的目的而做出这样的判决?如果是这样,为什么那些人就该保护,而被骂的人就不该被保护?这样的执法,还合符规则制定的本意么?& @: l; I& @) _/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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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三思
呵呵,让咱再解释清楚一点吧:用猴来形容自己的辩论对手的行为,其实就是对主体对手的一种攻击。难道不是吗?如果一个人形容另外一个人做事鬼鬼祟祟,形容一个人做的事很卑鄙,形容一个人做事很下贱,形容一个人做事象傻B做事,等等等等,不一而足,难道这还不是对对象主体的攻击吗? - I7 l7 q9 _4 `( `7 p a' U. O- c( F5 d
这样的语言,跟一些辩护者包括zsm2002所提出来的,亲昵的人之间的善意贬损,是性质完全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