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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sm2002

云山水月版主请进来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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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5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狗P不通!!!
5 H" {2 ], ^& X4 V
  T5 B3 H6 H% b% N2 H3 ?/ M2 N  k( O$ e( u疯人院人才济济
% X$ X  H0 g$ N& ~9 k6 j十三少 发表于 2009-8-15 04:18
鲜花(168)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8-15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09-8-15 12:00 编辑
/ k3 e' j2 z2 W3 N; ~/ l: g. l* f: w/ N! \: ^0 c: g- R- `
29# eagle2008
* {2 n( d% U  e6 G# n& N% m  Y  }- w% u" M1 C/ W9 u; {" E
1、不合规的封ID也是封ID,至于这个操作是否合规,只有执法版主有权进行裁决。任何其他版主无权做出裁判,更加无权基于自己判断进行操作,这才符合版主规则第9条的本质。
  K0 _1 Y6 F* W5 Z) a* \1 k2、警察是在绑架还是履行拘留职责,取决于警察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7 x( v; @- O, a0 Q1 I) e6 g% e( ~
2、如果是公务行为,也存在警察拘留一个人是否合法问题,这个问题只能由法院进行裁判并进行纠正,任何其他人无权进行纠正,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如果任何人或者某些官员可以用自己理解的法来对警察的行为进行干涉,社会不就乱了套了吗,还谈什么法制呢?
  q. N, [/ @  q% d$ ?' o$ x3、你对故意违反规则的理解是错误的。可以没有疑问地认为风之谷的操作是故意要封杀十三少,但是否故意违反规则来封杀十三少呢?要证明这点的关键是要证明风之谷了解这个规则,比如曾经进行过类似操作或者引用过这个规则表示她看过。谁主张谁举证在这个问题上是适用的。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5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忍不住了```
$ x: ^& x9 B; h* n( O& f仅就这个“公开道歉”的事实,来描述一下,
' X6 `5 b/ W( A8 ^
# C" Z$ M# o# s4 F! g2 A" b道歉就要诚恳,本质原因是因为做错了事,才要道歉。而“我的确有我删贴的理由”,即然有理由,应该据理力争才对,为何要道歉呢?因为“如果Crisis版主认 ...4 _+ X1 l9 b- r( ~! t
小柳 发表于 2009-8-15 11:33

; o  c2 k" t! k  L" o( K, A- B6 C% K; z% F& A7 ?. p& G0 m2 d
我对道歉的期望值比较低,能够承认“这件事我做错了”足亦。整个事件中做错事的不止老云一个吧?是不是也能指望其他当事人说一句“这件事我做错了”?我不乐观。
鲜花(168)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8-15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我对道歉的期望值比较低,能够承认“这件事我做错了”足亦。整个事件中做错事的不止老云一个吧?是不是也能指望其他当事人说一句“这件事我做错了”?我不乐观。
! l5 Y7 m/ h; _' @" y9 s2 E' U孤岛客 发表于 2009-8-15 12:00
7 F4 V5 h$ a; h* A
是的。每一个人都有自尊心,认错已经不容易了。本来我希望云山水月辞职是因为两件事请加在一起让我觉得这种藐视执法版主权威、破坏网站规则的行为很难容忍,既然其中一件事情是我错怪他了,另外一件事情他也道歉了,我收回明知故犯下台派对他的邀请。
鲜花(1015) 鸡蛋(1)
发表于 2009-8-15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4楼有言辞已被投诉,请各版主、超版、管理员和发贴人不要再修改。谢谢!
鲜花(168)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8-15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4楼有言辞已被投诉,请各版主、超版、管理员和发贴人不要再修改。谢谢!
5 ?; M% v+ e* g7 N! s7 r- H. Pvilna 发表于 2009-8-15 12:25

: z1 t2 g# Z1 Y0 B% V% M我认为这个行文还是非常生动活泼的,希望双方各显海量,该道歉的道歉,能算了的算了,今后如果芥蒂难消,不妨绕道走,按照你们已经达成的和议办。真诚希望双方能够和解。
鲜花(168)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8-15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好了,我也胡闹够了,这就撤了,给各位带来的麻烦,还请海涵。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5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agle2008 于 2009-8-15 13:31 编辑
- \* H" t* G) `. X
29# eagle2008 1 U8 i9 P% \: n, l

, q1 q+ f' Z  ?' o4 [1、不合规的封ID也是封ID,至于这个操作是否合规,只有执法版主有权进行裁决。任何其他版主无权做出裁判,更加无权基于自己判断进行操作,这才符合版主规则第9条的本质。
  B! t7 g3 g& J7 R4 z2、警察是在绑架还是履 ...
& o# M# o: F7 @1 a$ k( V: Xzsm2002 发表于 2009-8-15 11:56

' T* ~4 X' L8 Y1 u, A1 p: F针对你的疑问,在此回答:* [" |2 t  J1 e, `5 H9 ~
(1)如果这里的封id,是指本网版主的一种管理行为,那么无疑是无效的.这如同警察在上班时间,穿着警服,开着警车去绑架,这还是绑架,不能称为是拘留一样.* \: |  k2 ]- t$ T) k! a& h' o
(2)和(3)警察是在绑架还是履行拘留职责,不取决警察自己怎么说.一个警察携带武器闯入民宅,没有出示搜查令逮捕令,使用武力把人带走,这就是绑架.可惜有人口口声声要制度不要强权,却选择对此违反制度的强权行为视而不见! 对此深表遗憾! 4 y; Q. Z- B" a6 C
(4)你这里说了一点,就是风之谷是否理解这个规则来决定她是否故意违规. 她是否了解,外人不能判断,因为人的理解是主观的,即使她读了也是不能保证她理解正确.但是,需要提醒你,正因为如此,不理解程序这种主观理由并不是可以判定非故意的理由.比如一个文盲抢劫杀人,他可以说自己不知道法律,不知道杀人抢劫有罪,但是这不会成为有效的无罪辩护理由.
2 u8 A/ p0 P( z(5)既然有人纠缠不休,那么我大胆代表十三问老杨和所有版主一句,做为风之谷这种违法操作的受害者,十三是否有权得到赔偿?
鲜花(168)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8-15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09-8-15 13:50 编辑 5 ?+ i% v2 D+ b/ F! r' ^& L
* F7 ?* O( W% x' a7 d
1、不仅仅应该是无效的,而且应该是违规的。不仅仅包括封ID,也包括解ID。这种违规只看行为,不看原因。这是我对版主规则第9条的理解。
9 L1 |9 ~4 g4 R: X( D( K5 d# v0 H& d: V2、判断警察是否违规违法,最终权力来自法院,来自法官,任何人其他人除了起诉外没有权利按照自己的理解代替法官行事,这是我对法制的基本理解。# J8 a) j# W# P6 P3 M  g
3、文盲抢劫杀人,不影响他是否故意杀人的判断,但是可以影响他是否故意违法的判断。这就是所谓执法犯法、罪加一等的来源,而因为不知法而犯法,则一定程度上有了从轻处理的情节。但是否违法,不取决你是否知法。) O9 ^8 D8 e1 [' s0 t
4、要判断故意,必须证明其明明知道不应该却去做了,除此别无他途。
4 `% x! L0 {6 o; L; f" Y8 ?, G5、同意你的赔偿思路,建议加以完善。3 f3 G2 k6 P" Y
6、不应该自动把版主认为是熟悉规则的是基于版主大多为义工的现状,这和现实生活中专业执法者被自动认为是知法的存在本质区别。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短短几分钟十三少已经是VIP了,不知道再赔偿该给啥了.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5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agle2008 于 2009-8-15 14:24 编辑 + y4 f$ W- }! M; b) M2 Y# b: p! }
1、不仅仅应该是无效的,而且应该是违规的。不仅仅包括封ID,也包括解ID。这种违规只看行为,不看原因。这是我对版主规则第9条的理解。  \. P$ d1 k& O6 j/ P* w* ~/ H7 F
2、判断警察是否违规违法,最终权力来自法院,来自法官,任何人其他人除了起诉 ...
% O  Y- W# \* j5 Tzsm2002 发表于 2009-8-15 13:45
/ y. g2 i# w* V+ ?) R# B
马上要出门了,你写这么长,我就捡一条先回复:
- V- A. \) ^$ k8 A6 \! ?你说 "4、要判断故意,必须证明其明明知道不应该却去做了,除此别无他途。",这是你纯粹的错误理解
, h! S- a' s3 e" f) p* ~1 Y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4 V, F* z3 l3 }0 Z5 d: O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既可* T7 G- G2 o& G  z2 D  l
(a)明知后果(b)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j0 I. a8 T% \
所以杀人者,不因自己不知道杀人是违法而免责.判定故意杀人,只需要判定对(a)知道自己当时是进行杀人行为(b)对自己当时行为后果的希望或任可. 行为人知不知道杀人犯法,不影响对行为人故意杀人的判定.而且也没有不知法而犯法从轻这一条.

( }: |; N( k4 ~( r# _9 Z) \如果你一定要要辩护,给你个劝告,你可以从证明风之谷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封ID入手.比如操作实验新买的键盘等.
鲜花(168)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8-15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还是没有理解。这里的故意,是指故意违反规则,而不是故意封杀十三少。按照你的两个条件就是:" R2 w& T, O% n3 f4 S
a)明知规则是什么,b)放任自己违反规则的行为发生。
* K/ l9 S& _3 Y$ r+ ?, G所以你要证明故意违规,就必须证明他明知道规则是什么仍然进行违反规则的行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5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短几分钟十三少已经是VIP了,不知道再赔偿该给啥了.
& L# o2 f$ A! d3 E风之谷 发表于 2009-8-15 13:51
5 g5 n/ ^) A. w8 z  I8 b
这份体现了管理层打击版主滥用职权、公报私仇的决心和能力,说明一切企图破坏和谐的阴谋是决不会得逞的~
5 P2 I! q* d. u8 f! U阴谋家最终将会真的遗臭万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5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你还是没有理解。这里的故意,是指故意违反规则,而不是故意封杀十三少。按照你的两个条件就是:; P  k$ N. E5 U* ~# X# ~
a)明知规则是什么,b)放任自己违反规则的行为发生。
: A3 M- i  @5 |5 I5 Z所以你要证明故意违规,就必须证明他明知道规则是什么仍然进行 ...
* l* E( t& ^$ ~zsm2002 发表于 2009-8-15 14:20
& d$ G9 @# G! _+ ]7 _

' i, r+ x% ^0 X8 M: x
" ]9 |7 v- P% L% f你可以说风不谷不理解规则,这是主观的,但是这种主观的观点不影响判定,如同杀人者不理解法律,不会影响判定故意杀人罪一样.理由不重复了.
鲜花(143) 鸡蛋(1)
发表于 2009-8-15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份体现了管理层打击版主滥用职权、公报私仇的决心和能力,说明一切企图破坏和谐的阴谋是决不会得逞的~1 |7 S4 W/ I3 Z* o# T& [
阴谋家最终将会真的遗臭万年!* Q; X; ~+ ~1 W
高潮 发表于 2009-8-15 14:21

7 G$ l; |: v. B8 B  `: ~/ F
鲜花(168)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8-15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说风不谷不理解规则,这是主观的,但是这种主观的观点不影响判定,如同杀人者不理解法律,不会影响判定故意杀人罪一样.理由不重复了.- P/ X3 P! U, h! b! A
eagle2008 发表于 2009-8-15 14:29
0 u# B+ K4 K. j. ^1 W4 d) K
你说得对,所以我认为执法版主裁决其违规是完全正确的,因为无论是否故意,违规这个判断只基于其行为。我们现在讨论的焦点则是这种违规是否故意,因为我认为按照目前现状,版主非故意地违反规则是必然存在的,也应该是可以接受的,而有意的破坏规则性质就不一样了。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5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这份体现了管理层打击版主滥用职权、公报私仇的决心和能力,说明一切企图破坏和谐的阴谋是决不会得逞的~' ~4 `! F0 T, z/ G3 X
阴谋家最终将会真的遗臭万年!; N) l7 X3 N" r/ j0 h" V7 [! U
高潮 发表于 2009-8-15 14:21

5 K, X7 `& k) |" J高政委是否刚从中央党校深造回来啊?发炎相当地有水平啊~~~~~厉害厉害~~~哈哈哈~~~~~~
鲜花(8)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5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道歉的期望值比较低,能够承认“这件事我做错了”足亦。整个事件中做错事的不止老云一个吧?是不是也能指望其他当事人说一句“这件事我做错了”?我不乐观。, y6 ~4 D- m# O# K$ K* S& \
孤岛客 发表于 2009-8-15 12:00
. \" O$ D  R, Q4 u4 c: o% N# u
这件事上的表现因人而异,' U$ y' ?  K* |3 J+ ^% p3 l! d% b
我认为ZSM2002能为他的误判大大方方地开贴道歉是纯爷们行为```5 u; v# t' S9 a% \! h
而人头马,风之谷没有道歉,是因为他们坚持他们是对的,对的就要坚持,风之谷败诉了,也发了贴表示她不后悔她没有错。这也是一种坚持,是另一种爷们的行为
) a$ r/ k9 B# L$ n$ u+ h道歉就要有个道歉的样子,否则就不要道歉,而明知自己没错,却还要以一个四不像的道歉来换取执法的支持。实不是我想象中的大度和爽快。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5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上的表现因人而异,0 Z, Q0 z, S' s% A) M5 D( ]! z
我认为ZSM2002能为他的误判大大方方地开贴道歉是纯爷们行为```0 R( h% S; j" v, n) U0 Z
而人头马,风之谷没有道歉,是因为他们坚持他们是对的,对的就要坚持,风之谷败诉了,也发了贴表示她不后悔她没有错。这 ...' m( c# f) k: V6 v
小柳 发表于 2009-8-15 18:39

# S# a* B1 M" S
7 a" T! ?" s9 D5 }你要把两件事分开。老云认为情理上他没有错,所以他要辩解;但是程序上做错了,他就认错。情理上的事,立场不同,难有公论;程序上的事,事实清楚,坚持一个明显的错误,要么是理解力的问题,要么是国人常有的死要面子,和纯爷们没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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