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X# U& |$ n, J2 m其次,这个建议只是在受理的执法版主和投诉的执法版主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减少了表面的裁判兼职运动员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下被投诉人已经知道了简单多数的结果),但是一旦两位执法版主意见不一致,也就是在存在上诉的情形时,运动员又必须成为裁判员了(即同时上诉和处理上诉)。: ?: e3 ~3 v. e/ f2 p( O
其次,这个建议只是在受理的执法版主和投诉的执法版主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减少了表面的裁判兼职运动员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下被投诉人已经知道了简单多数的结果),但是一旦两位执法版主意见不一致,也就是在存在上诉的情形时,运动员又必须成为裁判员了(即同时上诉和处理上诉)3 j" c% b' f1 s' l6 j
zsm2002 发表于 2009-12-12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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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其实不是问题。现在的制度一共有3位执法,如果受理执法与投诉执法意见不一,第三位有最终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