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真是越看越糊涂了,那54号文件上除了中国居民,也包括外籍人士的,对外籍人士的规定中也没说自用的东西带过去又带回来的不算在2000元之内,具体可以看这个: % @3 S0 X2 Y& m6 u- a4 F1 p 8 z; V. \* N. R: I ]0 B$ ]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 ... 2 y6 c6 H$ L8 nqiz264 发表于 2010-11-16 20:53
# X# E, W" _: R. q
按我个人的理解,这些都是建立在主动报关或者被抽查的基础之上,如果不是中国居民就总有离境的时候,像化妆品营养品之类的东西哪怕真的是要买来送人,只要你说是自用并且海关相信而且不超过2000块,那就可以送人或用掉,离境的时候不用带出来。像手表电脑首饰之类的,如果说是自用离境时候带出来就行,离境的时候不见带出来就可以按规定纳税。如果不报关又没被抽查那上面的都不成立...不知道我理解得对不对,其实我也迷糊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