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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谈海+ i9 h/ d j. x* g
7 X2 i- w, M5 {8 c1 p$ y/ L2 I烈治文山一华裔老太联合自己儿子和一名华裔地产经纪,合伙买了一个物业投资,房子写的是老太的名字,房子卖掉后老太不承认与别人合伙投资,坚称房子是自己的,当然赚的钱也都属于自己。官司打到法院,法官判老太必须与合伙人共享投资利益。
) m5 Z/ e8 k% u8 W' z1 Z- ~法庭文件显示,2012年,李某(化名)看中烈治文山一套物业,为此找到持牌地产经纪韩某,李某直言该物业有投资价值,但自己没有足够的钱,希望与韩某(化名)联手投资,两人各出一半资金。随后李某再建议,把该物业划入他母亲的名下,因为她是2010年才抵加的新移民,只要能支付35%首期,无需收入证明就可以贷款,韩某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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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母亲吴某(化名),2010年移民加拿大后返回中国居住一段时间,2012年回到加拿大居住在烈治文山,吴某完全不会英语。
7 P& B- n1 a! L8 \9 `: J& ]当儿子提出这个想法后,三人会面,吴某表示明白她只是挂名屋主。三人计划投资的物业2012年10月以78.5万元成交,定金3万,吴某通过儿子给韩某一张15,000元的支票,作为一半的定金。韩某将支票存入个人账户后,加了15,000元,随后写了一张3万元支票交给卖家代理。物业成交后,银行51.02万元的贷款在吴某一人名下。
. p: Y. C2 L5 ]5 k- o* }韩某为留下50%权益的书面证明,2012年11月,签署了该物业的另一份买卖合约,买卖方分别为韩某和吴某,韩某称﹐该合约是在吴某和丈夫及儿子在场时签署。韩某向吴某开出128,202.65元的银行汇票。
. F# C$ J6 d" u* j7 W到了法庭上吴某反口称从没想过要跟韩某共同拥有该物业,也从未授权儿子替她买卖物业。不承认韩某当初支付了买房定金,声称3万元定金全部是她支付的。李某则称他冒充母亲的签名与韩某签署了11月的买卖合约,承认自己没有权力代母亲签署合约。他同时承认﹐韩某确实给了他一张128,202.65元的汇票,并将该款项汇入母亲的帐户。
5 h* N3 X( s+ N1 L" J5 J J. Q9 I2013年,韩某和李某决定出售物业,挂牌价949,800元,当时没有成功出售。两人因此决定将房屋翻新,但双方在费用等方面发生分歧,合作关系因此破裂,韩某要求吴某与儿子立刻还清所有款项,对方也确认会在适当的时候还款﹐因此﹐韩某没有采取法律行动,后来李某也考地产牌照,试图出售该物业。- h8 b* K) o2 d5 w/ @7 ]4 C
2014年4月8日,李某将该物业挂牌1,650,000出售,未果。2015年2月5日他再次将该物业挂牌1,970,000元出售,未果。目前该物业重建为9卧、9卫超过5000尺的大宅重新挂牌出售,价格为270万。
% N! X, u8 V3 H, S; k: X经审讯后法官认为三方供词都有水分。但韩某的供词版本仍较两母子的供词可信和可靠。法官指吴某虚构一个完全不可信的故事﹐认为吴某从始至终一直掌握和同意儿子的行动。因此
% H* W: Z) _+ E5 _6 o法庭判处吴某要连本带利向韩某赔款154,615.55元,同时驳回吴某针对韩某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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