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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犯罪跟我们有什么关系呢?因着始祖的犯罪,我们就作了罪的奴仆,人人都在罪的权势下。罗马书 5:12 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於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 s: N, P2 W3 k. u/ v* l* E
: `9 N9 ?7 P6 ?/ W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亚当的罪的归算问题。通常有四种理解:6 E+ _+ H2 O- g* S) |
6 Z. Q$ g! W. R5 N第一是奥古斯丁主张的实际论,认为在亚当里众人都犯了罪,实际地参预了亚当的那次罪行。原因是罗马书5:12中“犯了罪”是用过去时态,表示过去的一次罪行。这种看法初看起来似乎甚不合理,因为那时我们都还不存在呢,如何参预亚当的罪行呢?但圣经其它地方中并不是没有相似的用法。在希伯来书7:9-10说到利未在亚伯拉罕中纳了十分之一给麦基洗德,但是利未还没有出生;同时以西结书18:1-32也强调人受罚是因自己的罪,非因别人的罪。但这种解释似乎很难与罗马书5:14调和,因为那里说“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明显在说后来之人没有参与亚当的那次罪行。1 \' x( O8 q R* y# Q2 |, u8 e
* G' j6 |& Z% R7 R: M第二种是伯拉纠倡导的榜样论,认为众人皆效法亚当之坏榜样而犯罪。此种观点最大的弱点在于破坏了整段经文中亚当与基督的类比关系。人可因效法亚当而犯罪,但却不可能效法基督而称义。同时也忽略了罗马书5:12-19中世人与亚当在罪和死上密切的关联,如前所述,一再重复强调一人犯罪众人死。这种观点也不能很好地说明为何后来之人都效法亚当行恶而无力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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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U- u- g: I g" _, ~第三种是J. Murray和F. F. Bruce等主张的代表论,也称蒙约论或直接归罪论。认为亚当是世人在试炼中的代表(盟约的代表) ,他的行动会决定人的命运。他犯罪则使他的后裔都陷入罪中,忿怒中和审判中,众人也算是犯了罪,这些都是直接归算给他们的。这就如两国交战,当两国首领宣战时,两国人民都进入战争状态而成为敌人了。因此罗马书5:12中“众人都犯了罪”是指归算来的亚当之原罪,而非人之本罪。 这里归算只指亚当的第一次的罪行,其后的罪不归算。以弗所书2:1-5也说人一生下来,未犯本罪即死在罪恶过犯之中,是可怒之子。圣经上其他地方也有例证,如亚干犯罪(约书亚记7:1) ,约拿单误食蜂蜜(撒母耳记上14:24-37) 。关于亚当与基督的类比,因亚当一人之罪,众人都被定罪,不必因本罪;而因基督的义却不是当然地人人都称义,要藉着信心。这样类比有点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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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M3 ^& }0 \+ P第四种是C. E. B. Cranfield主张的半直接归罪论。认为亚当犯罪而直接把罪性,而非罪行,归给了每个后裔。于是人都有了堕落的本性,有了罪性的人必会去犯罪而产生罪行,这就是他的罪了,而导致因本罪而被定罪。这种看法使亚当与基督的类比更加清楚,可表示如下:
( Q4 ]/ U7 J: n3 P/ H 亚当的罪---〉罪性---〉本罪---〉定罪
/ J: a3 L D X1 `, v5 I 基督的义---〉生命---〉相信---〉称义 0 B: O" S: [1 b: N( q
3 B) }7 x* _1 K- h% \+ z- q$ e理解可以不同,而我们实在的光景又如何呢?结果都是一样,我们都是罪人。那么我们的出路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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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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