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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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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2 S  }( V4 @. X1 P1 n+ e! _' R$ q7 @7 N/ |4 o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T. J3 S- @7 ~

" j$ u) ^5 v7 v' i: E& h" w+ K; C, d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6 @! q" v2 m, m$ _8 s/ M+ e
- \+ Z, l6 c$ E& u1 x; I谢谢大家。, t2 m4 M9 p- N0 V
) ~! \! w5 n. T% f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l9 r0 g3 o5 @. Y! ]- _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U2 d2 Y2 {- a! c1 M# G" W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9 }* z8 h0 Z; @* Q: n) p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_4 ]* X/ q5 N. J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4 j& @& ~  F0 I+ O& H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w/ a% F6 f4 u3 E6 A4 _
同意小美猪的
7 [: c! ]  _0 b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9 j' z; n1 {! D: d7 ]) {9 G6 ]+ m& [3 i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e* w5 x7 h4 w9 J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Y2 Y. F, K6 v' g- h

( l+ W" z6 ?3 w2 i% U* ]6 T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Z- X; S! C! d4 K5 N%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U. F, W9 O0 m7 J- ]2 X; j! A5 L7 A5 U4 X1 Z. {  C# y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8 M+ G+ t  v/ h2 [& ], F: |& q& F
& Z  o% {& w$ b+ ]' i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1 `+ g3 w. b9 G; w: q5 O: K
# k9 Z9 E, M# @9 m+ {4 Z3 x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J& c" ^6 u) j, p5 U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D5 M3 ~/ Z/ B. A3 ^* k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4 p  [4 e1 i0 S3 p( s" A* l1 F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6 M. r) ^7 j- |) r; V3 d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9 v1 n) a5 c2 E: B# x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M1 C2 c+ w) I" T0 F
! k) x" h0 e4 }' k8 ~! X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0 E, s( J' v
  s" d  D; N& g1 K' G9 Y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a: z! E/ A5 j: e( V/ O. W" G8 N% L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J8 i4 w  X! G1 m& N3 @% y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l# _1 t3 E5 H/ |0 X$ U$ o+ u#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 c0 ~2 R( c7 y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5 {/ q. R$ T- D$ y% T8 S/ f/ x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B4 ~8 ]/ C' u) ^+ D# y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7 O4 j4 z5 u8 n4 H4 `' A- u/ q/ t
+ f  n+ l- w7 a2 y! Q# ~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2 _7 d4 ~2 h
) X% [0 A2 p* }$ Y[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A* {4 B+ {; g( T0 j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i  H8 F) I* H/ d1 G, Q8 k# _( s7 N
3 |4 s* ]3 G$ N2 K; J6 p& c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I$ K; B! v4 {" N4 B8 ^( N6 f
0 s1 ^/ N3 r* L0 R9 k! D6 D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l' b- k' E, {3 i! ?' P/ E1 l
...

0 V" ~' L2 Q. j# F! m1 M9 L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9 [) N3 ]4 p3 E: d: ^& \7 O6 o
1 @: H) u' E2 k& x! N! H7 ]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8 k3 }8 E! {( o& z1 f7 ]8 c5 H0 i2 z* I7 K- k( _) d- x: W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 R$ S; G, X! Q' b3 M- u& N/ \6 q# ]! ~0 N( L  I8 |  w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5 l# f) _2 P. P+ o+ ^, q& F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A) o8 e  W4 V1 q9 Y
2 z+ `. [" W& S+ u$ ?! w" j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K& P# ]5 T2 j" h: |0 @
7 x% h. h$ _9 K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0 U0 ^! L" j: t7 e3 K$ Z8 G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W$ j* b4 w# g$ B, x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I" I$ y8 D( j* e4 E; s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W% G9 q! d" j/ M' O& {3 ]) O+ Z8 d" v! j( w
不 能 同 意
* ?0 k& H: ?9 z( _6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h) ]: [* Y6 r  x0 E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A: l# V/ v( R4 {# [9 A: R1 n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B4 {! f' ], a) C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6 k+ h4 k- o: h1 d. G) T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m9 L% q) f  A: Z1 ~; F$ h3 N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d6 M  j. {$ f3 H1 t' u  J! D
) u' Y1 t, z) _  y( ?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5 U1 _' K; i8 _7 B- o' u4 I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4 m% n* o" h+ n. O2 i
( b  p9 |- K" g0 P( O9 I, V. C+ q, w6 h- L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9 K  x4 O2 f$ q# J6 r0 B4 x/ q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O! g! _. Z$ q/ L3 O, n$ r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u5 D$ m: a% i
希 望 别 介 意  : ^' @# Z* {8 f# G$ c; ]- G& \
只 是 打 个 比 方5 U/ V9 G' E. b. m3 ~+ u+ e( }

: D2 P. c6 k- b- f5 Q. B[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j( w" C; ?' m! E' Y+ X)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K4 \- |* s7 n
6 ?1 J& v4 D( S1 K: o  d! B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r2 O8 @1 r: u4 `5 D% _* o. H

& U9 b) N: u$ Q, T$ L" e1 H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L2 h+ l% k0 E% x' E8 ^7 j
...
& Y8 U2 `3 h) h& a/ m2 t5 h8 P" k
1 i6 C% t% l4 {  a* f/ r
  r: L% {0 O3 u
同 意
大型搬家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W& r% P% D( G/ c* S! M- Y4 [; L
; G# i3 g1 F. p7 ~3 `2 |' e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a' D3 B$ x. b1 v2 x/ L0 X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G" Y" w. ^& u  T

' D2 k2 {3 a) s% x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6 T) G2 t2 o' I! _4 x( O1 r& R# {4 z* O, B, {. K- x
支 持 .+ D( C% Q5 j. e/ _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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