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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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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2 t: V2 k& c2 A
% T1 t, c% g1 G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V8 b+ U6 z) ?3 M5 w9 o

% Y6 l! i4 F: b  Y8 Z  S; q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 V: f+ d; R2 J3 M3 V. t# K1 ]- Z$ v- t6 P5 O: k. ^% z: I
谢谢大家。' ^, y. j1 H& H

8 m  L' G0 w; k' c[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X; {* ^, S/ {% e; n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O* M9 A1 X0 x*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1 v$ H* S7 k$ _% f' B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4 d* h4 f, z5 P' ?" _: d; z- i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l2 M5 n8 m+ |+ E. b# N' P" Q3 J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r+ A$ F) }0 z1 b% p) G2 o& V7 Q同意小美猪的
$ }/ v7 L& }2 }+ ]9 O; d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S" n1 y$ f% n- u' X5 r: b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3 {0 z, f* u: A8 Q6 @7 v) A2 z"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_- F3 A3 s* z% v) x
! O+ R( g0 C: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4 u+ d5 R* N' A% C8 V+ t& d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o6 g& V5 Q5 H. n) a/ U7 ]
9 n  U4 o  r$ @& w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P$ q5 X# \5 F; M5 [9 h
/ x4 s, x( _6 g5 i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Y# V1 k9 Y7 j; b
9 S8 A9 a$ W% V# t3 U+ D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r1 V& s6 H4 l( x% L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0 {4 d9 s; v# w. H# D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1 D/ g; X$ f0 v/ ^5 _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6 O* _- ]) |& r+ p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s$ d6 _. I# h+ B$ |% K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T& m/ @$ H5 Q
2 x; _4 j) T) B. u3 _; m( g2 b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v" m6 m2 M% Q- z; a4 |) @2 G0 z9 x! A6 l) N' {5 S; K& h! g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Y2 K8 I( w' M3 [  e3 `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2 X' u, w% D#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j0 b* b9 F4 V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6 `9 v9 @& E, q2 [. Q% G+ [0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1 s2 b' v6 Y$ @' R5 c4 I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9 }7 j* `4 Z4 @/ G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3 A& O! J* N6 N2 e

' M; ^/ c, y+ l5 C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3 h$ x# f$ R1 }& j: ^
/ e1 t2 H  p6 g  f; c[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7 S+ A9 C1 f! ~$ H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L" m* X* Y  S5 a1 {8 @9 i8 \
! i$ ]* h# @5 q; l9 A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H8 I, i8 G+ W: a2 G# [" t$ w5 e, F" @, Q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D3 }; ?- Y1 x/ N
...
- E* r+ u+ f6 J' x' |+ i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b7 I/ |7 A5 B. Z
. ?# k& b- ]3 T5 P; F( t% @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  z6 P. W4 `6 @/ b# p/ Q& ^5 R. M9 {8 A, z7 ~* }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L5 v& n2 S/ l, M9 e1 U/ w# |0 Y1 R5 L0 @9 w5 T1 g2 Y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6 j. I+ W  v& c) f4 i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8 o$ ^0 z  d1 H6 I. @/ o
4 V9 g% I5 h1 V' b- B2 z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I2 r; O2 S+ O4 B+ m$ T$ L! ~% _1 Y

) G0 S, C" o0 a9 h: v& a5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3 K; _. H8 x: u! Z/ A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7 X% O0 z8 K# n; N6 X( H/ j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g( o" V- H* i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2 n! s: C" ~! K4 I5 }% f' H- Z
! R( q, ^0 u5 u* N/ h+ Y; [3 n
不 能 同 意5 Z, M  w' D3 z/ t/ c1 Y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t/ J/ X. M' X+ V8 m3 P: M7 I2 g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5 @) @! c  h$ K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Q' _( l& R$ V: ~8 S5 p- m0 N8 b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0 f' l2 F) A; r1 e6 ~5 d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W8 O$ k7 S1 s. `8 W" W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c1 o9 T* m( G3 B8 [2 x

! q2 T3 ^9 C4 M( [- U) Y9 C% r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1 t$ t; p" @, Z" Q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2 b, h: }+ N$ B1 G/ c5 B

% |8 A/ E. u$ M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S. Q( l8 R: f- u* K7 F3 x6 C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X3 O  U. f1 p+ u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8 S- c4 Z) q. W7 R8 s希 望 别 介 意  ; j5 Y, h* E! m. U* O  I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6 N! _8 ]6 L* D
: ^  u5 H0 ]4 N" N6 k0 }; q* T;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X* g+ l5 G/ a) n9 M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2 q) g: t2 `2 W0 I( f8 v  ~
1 j  \# ^$ j* ^9 Q2 c# V% J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0 |" ?& R, K5 m/ L7 M7 u/ v. ^% u; G; g: S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A" r( {% f$ Z9 P
...

1 b% B, t$ d% ^# ]9 H8 c5 ^" Y0 @7 w4 B
5 a$ R+ |$ M" `) _5 M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M$ O1 D: I- O% C. i6 \
$ R1 W7 T, s7 H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O9 Y7 @& n7 }: Q5 U# l9 z0 _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A! f4 |: w/ a0 }7 }
$ a$ |2 D& y9 w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K! i6 k! A6 _) l+ ?# B
. K. m1 ]7 E; D! [. h& _
支 持 .
# b" B/ w* n9 |8 V" q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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