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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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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a2 I. T% s9 r- d4 U0 i) g" y* W7 u1 _2 A- o- v' H, W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5 o" F' p' y" P0 Y7 i' _

- B+ q( m& b0 _: A2 a9 A0 g/ t8 L1 x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j3 D0 k. c/ N3 `$ p
5 b$ s! g1 x0 I" |" o) k
谢谢大家。6 V6 o+ J/ J1 N; ^  r
* Z" V3 `* R0 \& T# Q0 v1 U' F# o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c- l6 D3 Q0 J% _) _5 V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 v$ d1 ]( ^% Q. O; H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2 a. g: H" g/ E0 ^. x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G' _" V3 X% V3 l" C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y  I/ Y/ v9 @- {, Z/ b6 j7 W: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I3 L1 c: h+ H( Z
同意小美猪的
. A! k+ x' g/ e, B, H  Q% t7 w# i! f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O- |) c3 e* j- @' p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q% o3 w& E% U. u- x! V2 V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4 F9 e" S0 G# l( ^; V

4 z! e& r, b! m0 q; V. t4 _.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9 {5 v# ^9 s) M  L2 `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h' s6 `1 ], J2 `" j' [6 V& A# U7 D! G* p/ Y. a/ Y# B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 P" x/ \1 ~  l1 k* v; d9 M* W$ f7 O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M! Z  K' r. b9 ?2 B& D
# ~1 V2 @& |) J3 C. C( ^0 @8 l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v! g/ Y" g, H" p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3 n, O6 m# m9 M# O7 v: u" j- m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w0 W& H/ g9 T$ `# q3 }; j: T7 H2 o$ F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X$ C: s$ c) x7 W& u9 S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 C+ J; q$ N( A/ G' d+ H) \. ]; o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T: g1 H# B6 f2 ?$ G' {
, S: E0 i: _' [/ `8 `9 l/ X' k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0 T% Z; _' Y: I; ?- y
/ a6 d- b7 ]' d' i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2 A1 M$ [$ K) X5 x$ T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x0 l" e" ~- t5 ]7 Z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G1 y2 H/ R2 P+ j( T; r8 W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Q) p* L, E2 U  O) e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2 D3 s7 D0 W* I3 l# D$ H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r& m# |  j( F3 ~# B% r9 i5 R4 E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f% _* L5 v6 ?3 X
5 e: i( n3 F" ^' O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7 q. i9 b. ?- y2 Z1 W! y3 _) O8 x  S- m: F; H: U6 M! F1 k" G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T( V8 |0 Y' p  @9 Y: v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y6 j# a4 x" }4 e9 c' t! v2 X, g+ `: S; e* q4 [/ c2 ?: w) W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e; i! R3 g. |4 ^) `9 ?9 B5 }
) l# e4 B! s' R  O( J5 E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l3 J% I# K- |) ?2 y ...
' i1 o8 z: @7 S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n4 R- U- K" v: A" L$ s" l, L, L9 U/ N+ w4 k0 \- G  {6 p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h# m! H* p5 u6 \
: G; a0 q3 A$ u/ Q1 {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 B; e7 @2 ^6 Y+ P  i; g0 x! c! O! ~: u! @, ?' W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s6 z8 X: ?! ?" T* e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l0 g9 ?/ ]9 H! e1 D

2 M/ x; f; y! X, U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u3 L8 {0 r, r! N
2 r. ^8 [8 S! F5 D. c5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4 Q: Z6 v+ z2 i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U& m) m* W# }3 n2 o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X0 ?/ H4 \( ?0 p" f9 ^1 A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q# V% U7 u1 Y2 H+ I( T/ H2 X: y: X
不 能 同 意
! t9 g- ~( u) [* {( ?7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3 i2 E- }7 B7 b7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U5 ]3 m1 m% b+ K& w( q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R5 d1 F/ V* k( ]8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3 g2 ?- n/ a! A2 t  ~, V# k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U/ [. v7 `; L, \  S( K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F0 {8 T0 Z( U# q

- z' Y- n2 f# X6 |$ M9 K- p+ N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 _( X% G! x7 m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H- ?1 @/ P& g( T& L
6 K9 }6 P) L" A. k: Y7 R1 M+ D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4 o0 G: T$ {; {8 H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r1 E9 ^5 \& |- x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8 z/ T* U6 N1 B5 q, z$ v% K+ h
希 望 别 介 意  
4 F: I$ F( `' z9 O7 J+ T6 u只 是 打 个 比 方
7 G1 x9 G: Q, f9 s1 @% o5 I4 I& x5 X5 a( \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B1 y9 }, N9 v4 u9 R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S& P  o6 y: L& U8 g5 E8 b( w8 W5 f+ @* x2 B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3 k8 ]7 |+ ^8 h4 `
- Y; m( Q" R( t* E: i; L1 Y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 I$ T- M, d2 m1 z ...
: X8 g, n7 Y! D- w" o
; H. c0 P/ l: u

% O8 e5 H1 R, p4 e9 r0 z+ O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4 L2 A" A# G* N! h. S' R& Z
* U$ P# G, @6 D" ?4 h7 f/ E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 |" _% u, P. L& E  u1 i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C7 A9 ^0 j/ g
3 Z/ N# B: ^% ~+ v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7 F5 ?) O+ n, ]( t' x; C. z' f8 |$ [
支 持 .4 b3 N) W! @8 M) s* P- W% k3 R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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