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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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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j: l$ W2 X9 f) @6 g

0 K7 p, }8 B, o- _4 ~* H" I; v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i. n* @3 a+ g/ _! B
) d, s; g% A% r1 f+ u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i2 D' n8 b  F5 r
7 B3 |0 y# ]' i
谢谢大家。
& t2 ]% D+ @9 \4 @* x. J
* m9 |3 V2 l4 k; W& n( Q% m0 F3 V[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2 }: L0 s* ~0 i6 A4 |, @0 {1 r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1 z% N6 Y- i0 W* i+ `/ U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T# O( k$ f2 a8 K4 n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U- a; ]/ C- Y7 z( |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9 \% ^! S0 ^" G$ x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5 u9 }! q/ F& Y) I8 h2 K( u
同意小美猪的
, a7 X8 h( g- i5 M* B. ?# j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2 {- ]% Q) \- [; ^5 R/ w. l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i: m- ~! M5 z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D% s. N8 i. }+ h/ s' @8 V
8 X/ B) F4 }5 z) C1 O5 B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3 }0 t: ~# a2 ?9 }1 B# F" Q* J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3 ^* L$ b: @" {6 E! `  s5 H% D3 I$ K* h# E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8 `: e: \2 u4 \1 z( I+ [, c$ c: _5 l
0 u: I' q. e& B* o; b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2 ?6 ?* V$ F/ F! R' O8 |  [4 z# r) w* w  @- P( A6 d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4 o" K$ E! z2 S5 r* R. f. M7 p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J6 z1 s0 N0 v  C  Z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3 Q1 J, t% q/ ^$ s# ^! [, m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Y' f# V: h5 G5 ~7 D+ p! S1 c" E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0 Q/ V0 F8 E# x/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0 ^, N" w& M+ }) A% e" n' k

: x( B! G+ |6 K# ]; Q3 t8 u# I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4 J% q. {4 O3 Q) i* j6 s( o  {! K5 X
. q# a9 z3 E. |+ _$ T/ V/ Y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7 V6 ]& z9 q2 P5 @: O' f% c5 K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E6 X2 p: r' E- f  Z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_% M* G# `. }% N" b: E: I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S7 i" A. q7 F7 c+ G# E3 V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E0 Y/ C+ [4 z6 q8 j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3 J# I8 e( N; p: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9 o2 O6 j( A, J
5 l# l. h; `6 `4 C)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6 t2 k, K2 @; D/ |: c* t
- A7 U& S* U0 _7 M8 v8 U[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4 m* x3 ^$ Q, u4 d# s$ S$ H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7 j2 C" B+ n' m3 i6 ^

: S$ ^1 k/ Y3 f; ~/ f1 A)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0 p9 f+ I8 N( y
6 T: ^. J% j( i+ T- K" w; \/ G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M$ b6 S* Z" u: ]- k
...
# m. S8 c" W$ Q/ ]6 X1 s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U. f" ^1 W9 [6 V
% o6 S) d" [* h# ]+ |& n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9 ~7 f$ T0 f" D8 o5 ~6 d% ]' h! S2 y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H8 O$ v' X5 S! d7 Q
2 W: L' ^3 y& }; }1 p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B+ s& r  ~- D) o2 J, W: S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N6 J  _: U: z+ x) y
% Z# R9 X; E* [& r: G9 F: G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l6 r9 I1 p( V3 l" z% d" K, A
/ c) {3 y3 I3 r* Y% z- X8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7 c) {+ U' \7 o2 C6 p, |7 v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 F0 V# M! g.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L$ P, l8 \, z) D6 T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K0 F2 w6 v9 f" @5 `
, Z- ~4 I0 _! [& q9 d6 c
不 能 同 意3 n2 ~/ I9 v7 p$ t' C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  `: {  r8 m; w; C3 [. y8 ]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o  `1 M  F# V/ S$ s2 R8 u/ Z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5 p$ l$ Q1 n% Q5 t' n" c2 o&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3 g' A/ {3 t1 \" J! V' D/ c8 F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1 q7 y" V  G$ |4 q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D3 [" \) P0 c$ {6 V( I/ I8 M# l1 Z& f( u. m6 a$ t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e: z8 C# n7 \% a: x9 ~2 x6 v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2 S" g' b, S9 ]4 K( L+ G, O$ L( O/ O& d" [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n  B5 m) ~% p9 H' |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4 J& }, V5 l- N* K& R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f5 E( v! \  j% H! r/ G希 望 别 介 意  
2 k1 Q8 s6 W2 `+ p( O/ |: T只 是 打 个 比 方, f- M: F! ]% h6 W- j1 F9 `
1 i3 V" A+ G' }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x- p' i% G+ f9 @& b7 M! m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7 N/ t0 l3 k" ]$ |; Z- n( J6 t" F6 q" E+ w#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5 X7 _( M9 q" ^( c3 g& q) L5 c
7 i8 Q9 k! R  I9 x6 s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w$ `& f0 @4 u4 s4 A' {
...

- y$ F9 k/ ^6 A! D+ p9 |, ~5 Y( |4 b; b8 g* S
2 t) Q4 N  N5 B( |8 U: X. z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I. ?4 w6 c- y- f' k" S
# o  ^: z* j$ w* l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r. j0 J3 Y& `1 i$ C- a; R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4 W' x* p6 Q: Z) n) B6 N8 c. `
1 s4 u% S/ Q- @' _) H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1 n; u5 t) @) W/ D
6 b, Q# D) ?+ z9 N6 l支 持 .0 @1 A* T1 I. w  j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大型搬家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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