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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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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1 C* E$ r* h; `: L7 }1 y6 d. ~1 M5 W
7 O% `1 W# `2 q/ O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l- j% V( n* {! K: r5 O, z+ H6 M* o3 I' x7 |( j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d9 A( g* E, l4 v

8 O$ I' h- Q: g1 i2 N7 D) Z0 q8 j谢谢大家。; R3 c) u" s7 E7 T8 k

2 s9 o4 a2 a+ B9 }6 F( V: O[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5 I& U7 S/ `, r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6 R$ R& B2 `! @  y2 m- L/ e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5 C8 h( [0 B- ?: j* L" T% j8 N9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3 ]; j5 v) Z3 }$ F% L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2 [6 F3 l( r1 c) n8 }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u7 ~1 U7 `1 P
同意小美猪的4 f7 m* k3 J# H# }1 i- ?4 N1 P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9 C( Y, r2 _" E& \  x) G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R" M; g7 k* q  }% X4 C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4 c, P. f$ v: y( \, I* e4 e; X% @* t+ \% m* W- F+ r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x0 v3 _& h! V% I" V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D" C  _3 H. N4 w. j9 X
, p0 S% R5 |: ~# R' R, M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Z  Z* N6 ?1 z; k/ o& o
: y6 B; P: c9 }- F; l2 g. q* H5 t# f# V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v) p% B( ~3 K7 w+ R

. Q2 a5 l  g8 G8 m$ o! w8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4 S( P+ @5 U& Z, {# K0 V; r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U1 C* L0 E3 f7 B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M& y! w- H; r( E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7 T: a& b) Q, d' |, P$ s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3 @% U; S, Y/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2 i% r1 M. l' f2 P* x0 K; j

! b$ r  L6 ^3 u7 k9 J$ y4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6 G$ ~! [; a9 j- K$ x" b6 S, Z% H$ l4 c) f8 L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K6 Y, [7 i3 ^. f  |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9 e: P% l# ?* Q' f8 g8 o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8 L  k  N9 y6 L4 {( n/ _' u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1 V- ~$ `7 K( P: b' m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a# [% |; G; d3 ~! s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9 P1 Z/ K7 J0 m4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0 e2 ~8 |' `; y, i* z2 Z6 q/ ^3 x
! Y, u/ |5 C" T& A4 s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 X2 ^, J# ?1 A3 Q/ ~8 A) i. \! r" e6 A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8 y/ l6 u+ u* k6 ?% X& p7 b9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0 e  e9 @  l: T) `, F- t) C; N5 }

) H+ D% W' Z- ^/ ]& \5 R% Z9 b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8 b7 H/ ~$ w. K& x
) T( ]4 S. j* x, o% d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7 h# U0 u  }% \% z5 B7 H6 y9 } ...

2 b3 i$ s0 Y6 o% B( v, L% B; D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y6 H: b% ^$ Q, D) B; @- \; B$ b8 E" g5 K4 V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g% k; {4 G  F( n$ ~+ S: }$ y6 j; e3 e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g8 q) `* \; ~& J3 m
  k1 x( S. S6 x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n$ r2 M' r3 H% Q6 T* _8 g/ x; J6 H9 V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V4 a5 J, F0 u

+ u6 D4 R, c1 F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O' B1 u% N, O0 M
  i6 F. }0 p8 m6 {%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9 O2 [% Z% K1 L% {7 I9 F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G/ [+ k; E' }$ d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a; b4 Q' U" u: m8 m5 X%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9 p, _6 [3 z" w* i8 O% l
- u4 O; i$ S( C: V1 Q$ u: b6 b不 能 同 意' `" b4 e+ s6 ]  n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O8 X" F" h: M3 H1 N* z; N9 n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 p) J. o# v+ s6 Q$ M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W& z* L$ u; f! d& g! H8 F' A" X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3 T4 x0 ~7 A$ N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5 F( Z$ J9 S8 T% k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f+ e0 H+ W' x- _9 c8 m; x6 G* W7 W# N) z. s: V: t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0 [0 `0 p3 \' q" E; U* p7 G$ v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2 h( E3 P! u4 R3 W9 J6 r
% L! f0 N6 [. I9 h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N# G$ m* \; z* s  K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1 m0 [0 u$ Z1 V4 x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C- S  ?/ J) c5 j  C5 P- H希 望 别 介 意  
( q9 e  P) Z/ Z" \$ P, j+ g只 是 打 个 比 方+ D. l8 b" h, @# H: Q

) |: V1 t: v1 t. ]0 K# |6 m[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L$ Y0 B0 v! [) m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v) y, B( L! I! q
$ O" I" F4 ^! }4 W, b8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U  Y, N  w4 z- Z' B' I: t; T5 s) Q8 |" d) Z2 h6 u# ]6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H4 k9 b1 C$ k# [9 l ...
3 U! a! W4 c" H4 \# F; N  `

( S" ]7 c* {% S8 B' R
9 Z1 z  m, N8 m2 u. N( U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2 A9 C' _1 V2 ?3 i5 H1 j: z0 A- h

& n3 u+ }  o& s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2 E/ n+ ^6 @2 n9 k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l" Q8 r' i! v. G
# D9 r; r, f8 Z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W1 V, D$ k- X# Y3 W
* Y! o& l, t- w9 V$ I
支 持 .
9 F9 {* R! J- r4 u5 U8 _# i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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