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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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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1 L! _: W7 w' O

7 m! U& k- Z' H/ `9 s6 p' u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A& l* [9 [8 {- E9 k. ]9 c
/ o& H4 x2 z3 F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w+ [* {+ T0 t# p

7 z3 W. e+ h" r! h3 a; q谢谢大家。
; y$ I1 r* V# v" u0 k9 ?" g1 x' U' Z. W5 M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5 G% }8 b  k% b5 ]2 \, `3 I7 Y.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f3 s# L7 P' J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Q" F/ u: S* b6 y8 x"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7 w5 _$ F' s4 `1 Z2 c6 p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B6 G- p( r- ?: {& _& u  V- f' o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7 f+ y; B# D5 P1 o3 y$ Q
同意小美猪的
& d- ?" ?# K6 E5 P1 K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0 h( Z; u* h+ f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k; G0 a: A+ {$ I8 `( Q( q6 K2 ~( ~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 Q4 I$ E7 T9 c0 o* I0 m! o# j+ _& }& x# T, @# O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 ~6 t6 @( H! q7 j7 @+ K4 m( s, o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d4 f; s2 U! j" y

( u) s) U0 W5 U& i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7 Z' I# e' @4 q

8 Q8 u) K; O7 Z, d% t( l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t- n, E! @5 y) L6 t) I& M" X
, u- w& p, K8 p0 U2 W% U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F' `( I+ Q/ o2 p8 l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3 ~# ~2 o% s! m3 ^3 F.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1 m1 L' }, Q2 N' C% ]) f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6 Z8 Z8 H2 I: X$ U+ d% X% o/ Q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5 L+ R% H0 i6 n7 d' O3 s5 u# K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4 |9 ~7 r7 ?5 g5 ^
" E. v+ G: p! l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7 x/ `( F0 U- E5 x1 I- N0 n# g
  `! F, p! c, c5 F3 f"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5 r. f1 I- ]8 K- c! d: y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s' T1 s3 ?+ b6 {' k7 k  Z1 r7 Q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2 k) g8 S# A! I. t! ~$ I0 v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 C$ L/ w+ ~2 e* m7 O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m' y, Y$ e/ B( y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w: m& v: }7 t" x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9 e7 q) D) c" h
" Z. |0 h+ f2 s% _* o; g. {; J" S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D$ T* F  d2 j2 R0 O: S+ M
$ _! e, \, n4 K& K0 a7 d! O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k4 O' E; v9 h. O5 Q' r7 N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p& ]. n! l, R' p/ j# p: X% d6 A  U/ O* r* d8 m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1 O+ _8 A; `- j8 O  ?' E; D% [
3 P. ~1 e0 \3 ?/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N7 Z5 j" s& P* G/ a. d
...

* G. g: h/ q" X0 ]/ P( x& z# W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n) Q' X5 U1 Y; J; h! ^
1 _4 {" D" u  J7 s, q3 _" J  b# d% T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K9 v# n1 K, A; D! l% }
& v$ p) H$ m: x; n% G$ o; n' t&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6 l" @& }4 X8 u) J. n
% S' r* R) M7 j; `! j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f5 O$ \( x$ s. N4 d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Y, G- \4 P* z& P" C% H& V  `
. E" {2 C/ q) W! E& e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Z; R5 C, T  C. H" J

+ c& m$ k" X7 W( L1 J4 |2 I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2 m0 @0 l2 [2 \' ]# M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W1 J) I/ g: M2 G-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 L% B* D( z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6 j  P) q& w" ?! o
7 Q  I' z; k9 `! ^
不 能 同 意5 E4 [7 h3 [0 d: q, U6 C+ m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0 Y) k& [' @8 L9 g% M!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u4 U6 S; z8 _% [3 ^# Q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m; v& _# Y( E6 c* u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m- y* h; ]#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p* F9 W, L" L/ @( G# t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v% d( L  @- v# o! P

' |# J) n- A$ @- m+ T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l$ q$ M+ h) ?  {# I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a% ?' A- d6 n# ^5 V+ C5 j# ]

8 u5 p% K, m7 L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Y& t5 T- w" @+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O" ~- L) f% j0 ?# `0 p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y' [: m! S2 H: K3 G
希 望 别 介 意  , ^" |3 z/ L+ @1 l4 }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B$ }! ~4 Q! r
; M3 s2 @. K% P& v, F3 B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G2 P2 E' _" A"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7 r5 M, L& I  M6 o) U; Z
$ ]3 a2 z1 y/ \+ D5 m% g$ E3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T" O8 ]# J' J4 C& E. R2 Y3 W
4 y# x2 X, G+ V, {3 _. g; L$ m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o2 k. P- v" q- s
...
% f3 K; g- e& G1 F

6 t3 Y9 C) F+ {6 P& W! Z. x* e- m, j% H- u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y3 |' r- o2 h5 x
7 c1 I. _$ D+ K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6 [8 K2 G/ R4 @9 b0 z6 Q" `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F( h( l9 S' V& M  j& e
, ]1 n% t) {' }- c* _' _, ?  H: A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4 w1 }9 B/ _& H8 m* Y$ _7 O

+ b6 V+ h  T* ?) L) b/ M* b9 b支 持 .
" C4 {$ ^5 K( q+ A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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