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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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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R. w' {: y6 p- g6 e2 N+ c! V- S/ s% c1 a* X4 _; \' t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F6 p" b$ d% n4 W
& D& l* |+ j7 ?0 n+ E,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6 E& `- V* T0 @& S% ?. q
( y. u5 m  M6 `, k5 ?谢谢大家。1 h0 E. j7 ^+ A) _# ~7 g5 {7 a

/ C4 [7 }7 Q  n. k  X9 S[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z3 |' ^% ?6 H4 \/ l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Q9 C0 g+ ~' `3 S" e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e  o/ }( h! V1 v* I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 j2 b& r# w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1 T7 x; Z2 ]0 T) X# A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2 l- x' O, j% h% I/ @同意小美猪的
$ L/ K0 E$ q: ?! r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1 S, x# ], ^/ C% Z" ~, [. J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4 ?% [: v4 `5 W; T3 G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6 s' X+ U4 I* I( B. p8 k' }% C2 ]  c4 x7 k# }+ S6 X3 e+ d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l: ?; _9 B# Z" o4 a' s$ Y9 m+ K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V! ?; `* h6 ~! _" a% e  f) a, i
2 p$ y" o4 c4 P) o5 X3 R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4 S! a; u& p, Q& ^

% p+ D( |% Z9 x0 x! m, ?截屏如何?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m# w  I1 D) h1 Y7 w$ q; e: l, G8 r2 {( h, e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n3 f; q2 x) Z/ G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Z( a9 u; n8 ?+ K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t8 t4 P, k( B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y$ y3 c' B& K/ ^. e) K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R. I6 R: j8 ^' B) y$ V% S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3 O! G5 h& Z5 p' o5 f1 [- d3 j2 s

" D% F; C. P# a% o5 \: V9 Z  h0 f8 y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b9 ?- O8 I5 `' V8 x3 {% k& Q
/ s. j- G) |; c/ e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b. {9 n; Z; C7 [!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D! W/ f, l4 s: d! z% n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k! e- ^* Y# |# G; ~3 \* q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7 K9 w9 Z. B4 ?3 j" b; x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h# |, w# y2 z: t/ Y! w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5 g3 B2 v, D6 j6 u" ~7 k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1 e3 ~( v/ D+ G# ?5 E( x

' C+ B2 c" O( x# x! I  w2 S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q  d" Z' H, e* ^4 e, p! Q' r# F$ I( Y! A: D3 F1 u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3 L$ X. X5 e. ^+ B2 Z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0 v" F! l2 Y9 k# o/ [. t4 c! T9 ~* K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G& A! d6 _( q
" P* @( n) f9 W5 P4 X5 ]5 D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f7 l- [: d* @3 K
...
/ i/ w. j& B* {( {) ?+ D+ H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6 ^4 d+ H$ ]; J+ ]& ?
$ ?8 R6 x, a* A8 \) S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3 R1 L+ w  q. }+ A/ R3 O& A
+ P% R& g! }& r8 I+ c0 }- P* B, o/ _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U4 N" ~, o5 U

+ A' Z, K0 h% B& a8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5 [, r1 N$ v" H" \  t% _; J, G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0 f4 Q& @$ g% `' t- c% x
4 _5 X0 }2 I% u5 P7 `4 U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4 f4 ^- ^& y: }& I  c
  n+ ^0 c" g5 m1 b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2 ~+ I0 d& d1 K9 r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Z) N- Y7 D' k3 g8 J9 Y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I4 N3 w0 v7 y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J2 ?4 o" o8 x0 J' C
. F* P) j, F# [) r( o/ @
不 能 同 意
% q$ j. q5 y7 l" L1 C! B6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9 @0 p. m3 {' A9 _* H4 n0 {/ Y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4 h. @+ C+ r- e" Q7 T: J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n  |0 f0 j5 B5 ?7 c% O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2 L/ E+ w0 H3 \9 i) J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0 E/ g  q& v0 |( V& c, N5 G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w" H' o+ Q  n- J9 {6 t) A

$ B& n$ O) M- G$ e% R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c% R$ h' c7 a4 E& B$ q" L* X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3 {9 _- P6 ^/ ?" c9 q* t
! D! L& [( N7 r: W! Q0 S- G, D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9 Z' z3 _$ L2 D+ l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q6 U! H, d( I) z  t' [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0 j1 U- R; `7 s) T9 A9 H; u' J# b
希 望 别 介 意  ( E) L6 e7 ?: {+ E! m  X, E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3 v0 I0 S, ^- R- v1 B' X0 J
. \# c5 V( ?8 K! U* B" U[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j) h, h) P% {! B0 v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h) [" \) Y/ e, O+ T. ~
( i9 o' B5 O( j# Z% s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V% P' h# x  j9 ^9 c4 w
. X: r: Q% H' ~8 S, u0 t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Q+ {: ]& S) W7 Z; ` ...
9 v9 t2 V( G% w+ z8 T  M

  b6 `% S. D& ^, [: L
* h# n& `4 @& L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j5 _+ a+ k# k5 s) i$ e
& d0 b' ~! r* s  C4 X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W( ^& [$ }" ~; P0 y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H, r0 ?4 o2 n. F6 a) {3 S  a" H  n. e* G9 }& i, ^* J- q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m& Y4 \. v$ Y, w0 m: X
0 C/ y/ _/ _% t; j6 k
支 持 .
) Q; o5 B9 K9 g8 v+ I8 {; r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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