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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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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3 X* R* o- J+ Z' y
8 ?: _! f& |2 W$ p* ^& i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9 ^( U* C8 [; S. g9 j, ?6 O

6 ]# v( y3 w1 F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b. F# j- k) S' u. _( @) y9 T" V: w# u
谢谢大家。
9 _4 l% l: n2 B) H/ E; d, }. G( W; o7 U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L' s, F" \2 G: k) I% l4 a( X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4 O6 V6 j8 ]5 i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4 E2 i2 I$ B6 x8 j0 n4 B" B* K! c# f( u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8 S9 a$ t6 G& L0 D; b5 }0 h/ ?%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h; K( U; {5 y3 q3 H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7 m7 O% A& [( [5 H
同意小美猪的1 a  o6 u. i: X& K2 r!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6 ]  d6 [- D' f- F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r1 J  Z# C: |0 a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p! O  o) z% `' D  c# j

" ?' y; E' l# x: T7 j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E) H6 \( K: i; s  \& \7 F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o' ^6 j! E# Q0 W% b# E
+ `5 N: [3 J2 L! K/ r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5 I$ C* d( B/ |$ `- ~/ Q

6 s. l' L" z3 e9 l+ ^( b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4 h0 V3 f2 ?4 U( Q: g

1 |7 n2 v, M$ w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x/ z7 p( |- J$ u4 E  K) l& t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I/ e% c2 |' Z  Z! e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E9 ~$ |% d; P9 K; Q& I+ Y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2 N7 n& A8 F8 O+ t$ p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u' g; \" v% ~: F2 ~3 m$ |0 E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6 Q( p! j& o  I% {* k- k
* h: I) X9 f# S! ?! w$ |. N7 U. x8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P8 X3 l" g8 E7 x3 E, ]4 `, Q% D; \$ O+ k0 L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1 p, K& I" }2 `/ a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6 I/ I  _8 x9 r! R" G* J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9 \$ d! [2 J' T8 T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7 q' |/ W' V' s) k& ?" P  V9 e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0 C' ~9 S5 X" O+ I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1 K8 b1 D: u3 m* F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h) T3 D0 E$ Z2 {1 J! b) i+ |
8 L8 w! J* l3 s" l# B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3 L! E" Q. ~6 v  H* f; D# u* j

8 s+ x* E1 z1 b4 s[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e6 H  ^+ z% V5 E: f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3 |/ ?  K0 N8 j' K7 a$ x; O1 U# {- m1 B
% J* p% H' x7 q3 f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5 ]5 D* E* P3 @+ a

! @7 t2 s+ g1 v/ R) i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c, ]. k* o: g& O' Y ...

) p0 d6 K, z7 e: a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0 I' J1 a$ B- i# h: \& I
. L& N% @) q8 }& O  \! n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0 ~! e( p1 P* J* u9 E) @& J. H

. d0 \8 A" {. P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5 ]5 R. l) W) X  L
$ S3 S' t! ^$ ^, n! ~) L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g* S! T1 E) F& R! @# p. B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7 o4 _, W3 _$ F! j: Z* y
4 I6 B( p) J1 }+ `4 K' J( j$ T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1 e% Y8 |& i( g1 G# m, ?& `& p! a3 r" W9 u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4 c) ^3 S. J" F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B) [' t( ]( k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2 t# _7 \0 j& i. V/ X  C( i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 {4 P. Q- E- o
# P4 j/ j/ `2 a; j4 p$ l& n2 C
不 能 同 意: u- O  L% V7 d9 Y! w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5 |( v  V% ]: L9 g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H' ^' p& {0 G( n$ X, k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B8 p$ R2 d0 a& R7 |7 R6 X; i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6 w" }+ ?. K& F% M/ B, F5 s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6 w: a$ H: z' K7 n) O: Q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p2 |* |+ l4 j* `9 A& u, `! q' R/ P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b8 F; h: m0 R4 e. ]* f: x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U3 h# r3 `' K" t# b

% H3 A  P, t8 Y/ P+ G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2 R  e$ I0 R, z! q9 t$ M,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1 u/ \, H/ \# ]: U- a( l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j3 L- a* k$ c- i5 I+ _& D希 望 别 介 意  
% ^) y) A) Y: a& b8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k% N) r5 Z0 Q8 V: ?9 |, r" z& n0 N
# U' ?1 Q. w: M8 N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3 S9 }, w" a) z! ~) A3 z* D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6 v# b% V' n* B* Y4 ^6 S- O
  Q# D. S% ?4 K7 _. P) b- V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q9 @. s( z9 [" H2 i9 S+ z

1 d6 j  T5 j. e7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n0 S, Z# a3 f) K# \, L; M  ` ...

3 v8 I$ I% }3 R" U. I
' U  \6 E& o, _" `1 m3 h; L- c/ Q' J% m7 @& ^4 Z; Y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t9 c4 @% F0 x$ [& N
" q) w( f0 `# B  ~1 b  b2 q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a1 }" ?7 D. K4 d0 s7 A  O$ d6 s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O2 a- E3 Q) d. d- p: {

1 I+ m; x4 Q- g4 ]/ b" t! q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v- g' K! Y* M0 J( b4 f& I, e! c5 s% }
支 持 .
. N! R6 Y% Z) ]; O, p2 x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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