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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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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B. l! a7 d0 n+ c
! a7 H- Z. J0 ~6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7 Z% _: y" L* D4 k2 a& R  e. y2 [/ t; h8 _! I7 \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S# ~9 c5 t8 g+ k9 c. E9 k. b
, J3 E8 D2 E! i. q. u谢谢大家。5 m; R5 |3 ~; p. f
9 U# {/ m' x2 W6 d$ j& F' i5 A5 I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g" W1 b8 `  Q  Y( c5 i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6 y  ]( e3 `& `6 p4 \& f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9 O1 c- a  J" U' v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B3 f: K; n( m3 y1 z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6 @1 ~) S9 O5 g4 B8 _& X( b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X9 I2 P2 J. C# _7 a' ?$ }* D) L
同意小美猪的2 u3 e6 M- f$ T, ^  z& A2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M# B% d) j+ y2 z* F7 e"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K4 I; j! J! E( L9 t* m" }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4 Z  E4 P  R0 v6 `7 J. A, t+ b

: S* c. R8 B' ?, L- T: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r( u+ c3 C1 Q* u, Y% Y6 U0 H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1 f& ~. f7 `# a- x* ?& k; R% O$ O7 X! f1 z. Q0 p+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T( d$ D# h: n

+ Y) ~7 |4 F* P+ p- P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4 d. I' K1 u; t" b9 ?

1 p; u) {/ u( s: |$ ?$ v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n) u( `6 x5 s' P* m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5 M* w% O$ U6 ^* Z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2 {* V- x* f9 i6 n1 ^" ^( w- v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1 y; U/ J. ^6 {, h9 u  o9 s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p: p% b' f* ?4 V1 F) x, [+ s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d9 G5 b- t1 E# s* a* ]) a7 q1 L6 z7 w5 c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M1 Z6 v& m3 b; }8 F% }
! K: R  ?$ S" [! s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5 [6 F& G( @7 \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5 ?+ I9 R, r! X  f+ y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 \# N8 u0 p5 k4 O7 q7 z4 i) M4 ?0 B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T$ Y2 H$ x) e( a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6 G% q/ L; `+ U, B9 d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z0 n; U! ?! z' `; {* e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D" S7 Y1 k) q

5 c; a8 m8 a  f1 ~6 |# G$ W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K2 r: b  O* ^# ?" O
* p& {+ B* M8 Z"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k6 x* d& d7 m; k+ J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i! ]/ ]% n; ?
) E7 g7 E# R3 i1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9 j6 ~/ s: o# P4 I3 j
2 G; {" U4 w7 o6 k: z, R: p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F( X$ U2 q3 s! u ...
. ]4 j0 d- u3 n; U+ X6 D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1 G  ~0 X1 ^. `' Q( I0 X. P+ |9 W$ X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6 y7 i; x: F- {+ ~+ b  E, Z) }

4 d" ^( V1 V& z1 F* b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m7 T. h& L0 F6 [
* r% D) ^6 u  w( d. |7 h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m" k* e, L$ B6 r( X1 A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M# K5 t* M) V2 K& I; E1 a+ M# W; A3 ?3 _& f" C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7 M; @- O2 f* v6 h! [6 V

, M8 s, y7 j# ?* X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b5 {& ]& r; q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W9 Y; y; m* P+ M! Z4 L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3 U: c! L, r+ h( e, W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O) g6 _0 b8 m9 x  A; C6 m1 h' h

3 ?/ y4 g) i8 d9 l不 能 同 意
# p( N7 B5 ~9 T; S2 K0 f/ K1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k7 L# b* f& H! c, n$ q, J4 n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j6 M" j2 _: h. K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P5 E. t- [$ b. Y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e6 L  y( F. x8 C- l. w( m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7 K2 p: f% g8 o0 U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7 b) h+ Q& E
' v/ }3 U! {7 V" `1 o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2 l$ R. x4 K! @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d* y# V2 U8 d
" O5 Q- T$ S+ [" N( p( s% m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4 _' b9 g2 ]5 Z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L4 k& W% P  r4 M6 t/ l9 f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E0 m' S5 G3 @0 `; ^; @% C' h. F希 望 别 介 意  - A( {4 N- a, A8 u) m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3 x/ X- K+ F8 s7 R; L1 s9 z2 T, Y# q& n) y  t3 \) I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H* F, U. O3 `) _! _0 R2 \5 N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1 |1 J5 L9 a( o6 P, [
6 @7 j/ m6 e1 c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b- p, a' k- c( Q, P( D/ J

6 F+ u% v! v# H7 U: L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2 b. X' o3 e0 @. Z! F ...
4 ~: B6 t. j" h$ `* M

6 j1 E, C+ U2 h- h- n' u% j" |0 H+ V" W5 u. a2 F! H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6 _! a+ Q. k& |5 t* _
! d8 C; n+ {% N9 V' g5 O* x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0 z( s) N2 C& t; Y- u1 P/ M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G5 Y+ f  C/ H: D* _0 v3 W

4 R' t5 p, J  ^# e: A9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0 t+ w, a# f

0 c: K1 \, S/ a. Z+ E! U1 u支 持 .
) Q0 J4 E4 X9 `6 k, E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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