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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b, S5 h" d4 \

* p; }, _8 i' t; l) f6 b4 f4 X8 O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3 e4 w2 ]2 p$ R6 L- y8 h. O; U# A, d+ W9 X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d  A. G2 i1 |$ K
0 ?3 u* X8 ~1 ?
[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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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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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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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L+ q6 b& F' W& ^( I, @: Q2 ^) J4 \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5 s( ?. `1 R9 e) E7 p% Y9 c/ _# `
2 p+ Q5 @0 Z- O% N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A3 V0 w1 b: @6 C

6 ]% w* e; R2 o$ ~' E. O& x8 i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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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6 x! ^$ U% M' O0 S9 x. p' M2 b7 F- P
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1 Y& t) b  o: v5 u4 ]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3 P8 F' X/ k2 i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1 }3 i! |: ]- a' ]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2 t0 r0 c" Z, ^' J8 l8 H$ P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v9 z, M9 k! q! M7 q6 ~! d4 x

5 j7 C, C2 j" w$ y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1 Y. H' d- U4 p) p4 M/ _- N" i7 A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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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8 C4 L& c) c7 s9 `
. Q' X% o4 ~# ?9 d0 F7 S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2 D  \1 N3 o# G4 g$ N

( s5 g& q/ N) ~7 O* W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8 R# e2 _  g0 G; I% u

* B2 X+ I1 t! ]/ O" O3 v  x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 K% C) L  E$ S- I* s9 s' }; j
" ]4 `" E! x5 q! z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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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0 c, \* p! y8 M0 U+ W
6 l: i& i9 O5 ~1 o* a2 N
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7 ~9 g( q( a$ t9 T

% w$ P, T7 [" Z! s6 q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 o6 U0 f7 Q; |) ^+ z
4 L. i* I* c5 o) Z4 y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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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7 }4 t- ^. |0 J" v, ~, n- h& w$ L: s) f( L
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3 m. r/ [* ]/ `; v! X
- H9 U  s# M2 Q: W
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 N' r8 [8 S: [+ D9 m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E: ]4 N, e' k0 i6 O; \& b3 Z) O! U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9 r! \. N& z- C" Z" o* k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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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同意楼上的一半) ~. w- S+ a( U5 `# _. o! a  X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 m  ]8 x  K4 R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9 h2 i, S: |# `0 r" U8 z  A% r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r. T' {5 a( f1 h6 Q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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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r* B0 W$ s/ A: R
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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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1 K* \; p5 W, j/ n, ~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5 v, b  M7 d& d, M% X/ M9 l

3 ~' a8 e+ y6 B  r/ K0 _) \9 J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F2 ]5 e+ W! C% J
, c& f% `  C' x( N% V3 b$ {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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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3 G6 d& n' ~% U+ g( X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Y3 A) C" J4 ?/ d# u5 f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c# o, H" e+ M9 ~. o* C, f* P
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f: d1 b) S' j5 r2 g5 U; r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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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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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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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i; S/ N
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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