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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 [0 \! s  ]5 e' }3 }  O6 F
! p0 r0 u' l  Y( d2 h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d& F0 y; i' E$ g/ E
! W2 M6 v4 B8 T$ {- w0 g. ]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 j8 i( \$ ?* Q1 ?( O2 |
, K! X! T+ |# s9 ]) H
[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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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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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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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j$ X+ p& @. `5 ^4 K+ R! R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3 i( c1 S6 x- q
. p1 h; k5 l/ q6 A7 ]) ], q* }
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 J$ u4 [. A- [# w+ M  G/ l" K
* F, I& d' q1 H* s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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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n- |9 K, E6 z5 y9 u  _
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4 @' {( _0 q3 q7 }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3 N. n- @/ t* M8 h+ q' t  P, C
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6 f4 {& f* \, k- \0 r. N6 t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  R& W9 G; G
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a# j+ {4 R1 W2 K! F6 Q% |! |
0 T, ?7 b% `8 C9 `+ _2 F$ d
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6 P8 a$ E9 N" ^9 o' u5 m
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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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6 Z* ]/ c" z+ @/ b

9 I$ o$ {6 H8 u  r7 p  Q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u& ]6 v  J, h1 w

* n7 z: {; |! c- X- n' O" T# @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0 C6 B7 J0 `( Q, E

$ k( Z! I- P7 p( ], \6 d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 ~) r7 |2 q: Y8 {8 [/ N  |: }, \7 ]5 B5 T3 [  _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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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_. j- ~1 Q" T% {! J

  l1 P# }1 |) r( r& m5 B8 f) q% t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 a3 E$ D, X/ U7 N

, m! i% O* ?  d6 h  K. @. k: X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A4 K5 f- @, p+ _
; M  |; s) j/ f! Z7 T/ j9 y
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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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7 c% m2 \9 s) R5 J
$ U  d6 o' _: ]6 {3 O7 S  Q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 r- J  I. H; _5 M8 t$ p' Z: ]5 ^# W9 B! U
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1 _" S* [% A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C! x/ v* K! g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6 z2 ]0 e( s1 V% m- h9 D+ r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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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同意楼上的一半- Q+ w! T; }* T6 p; @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 H1 ?0 h0 Q9 ^/ Q/ i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8 I  r3 K# q4 y  s1 ^& B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9 o- T0 \" U, N5 S& o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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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 D2 D% U6 {) P8 Q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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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8 p, o$ j' R- A" s" H  m  u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8 w/ _- Z9 n. Y5 `( }3 x
( m2 f) N8 @# K7 ~: B7 T% U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9 t4 o& j" z+ f% s& y) z. }. X  Z) |- u/ A( o4 _2 p9 t
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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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3 n$ u  L6 L% q" Y! g* a0 r2 L6 ^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x9 m/ C+ ~5 j4 ]! {, N# _# z5 z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L6 X3 r1 H1 T( z7 ~7 p
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J& s* S" J+ V. A- u( A$ h+ w
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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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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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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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t" ?7 x3 o- Y1 E: t
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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