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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扁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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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http://www.edmontonchina.cn/viewthread.php?tid=275412&extra=page%3D1  20 楼
3 B/ L: {9 @9 _" k' Z( y
; q$ m8 O' i! p
嘴里说了一句“XXXXX”

3 f+ q9 E$ x/ b( k$ ~" H7 g. K% N* x' D, w% C/ l
从上下文中完全可以看出,这话是对本大熊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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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调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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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zsm2002法官回避此案9 t; ~7 N$ o/ Z" @+ z- B
及时解禁大头熊而推迟解禁本人,造成大头熊在本人非法受禁的不利情况下投诉,受理过有效期投诉,有偏袒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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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0-3-12 11:29 编辑 4 B* s( z7 q$ b% f
请求zsm2002法官回避此案% _. l) k  G9 {0 E
及时解禁大头熊而推迟解禁本人,造成大头熊在本人非法受禁的不利情况下投诉,受理过有效期投诉,有偏袒之嫌
/ `0 X! o3 t6 t# f% v5 O扁舟 发表于 2010-3-12 10:41
. T1 S7 i% M. k" e- D# k2 X2 U9 r
我想我已经给你解释过了,在禁言期间是可以投诉、辩护和上诉的,因此是否对大头熊及时解禁,和是否对你延长禁言,对投诉本身没有任何影响。另外解释一下有效期限,这是以在本网站发出的时间为准的。
1 X: R; D$ n( G: w# h% H* ]
4 [$ @3 o" L% Z( _不过无论理由是否成立,你希望我回避的要求可以接受。我现在给另外两位执法版主短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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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移交给亦非台版主,如有想法可以和他短信联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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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亦非台 于 2010-3-15 12:20 编辑 " V; O* r. [: A+ q
& H9 D- z2 v# k4 k  p
调解失败。裁判如下:
" W8 {8 c# N  }+ \20楼的引文:
. t  e: G. Z0 i- I, m  U9 b   我看了就给删了,发没发短信忘记了,只记得点那个“确认”的时候,嘴里说了一句“XXXXX!”
4 H' B9 ?- H: Q# T所说的攻击性语言属于对过去(72小时以前)事实的描述,目的是为了陈述事实,不属于判罚的范畴。1 l8 w$ ]1 D# h! o
但现时的阅读者仍然会加以重新解读,理解为一种人身攻击。违反了《网友言行规范4.0》
; d5 Z% o; @. f7 R3 c4 A- U9 [2.5 不得有针对网友的攻击语言,包括人身攻击、谩骂、诅咒、诽谤、威胁。被投诉人属第二次违规,! ?1 l' \' T$ B8 Z# S( l! |2 q0 c
依据《一般处罚条款》的规定,决定禁言2周。禁言期间请不要在非相关帖子发言。
0 J9 K: [0 j# F7 w4 j如不服本判决,请跟帖上诉,上诉期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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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扁舟 于 2010-3-13 02:45 编辑
- P, T. H. ?& T; k; u8 Z0 I' p3 f1 b/ c. c1 L
两点上诉:0 u4 z& s4 `. ^/ z& \, e; E

% |. y! B0 H* N7 U
  L' [1 ?7 B$ j1、请法官注意以下明显事实:% f( c& q- m& `/ s& P# O* ]! r
那句话,是作者对当时发生的整个事件,包括那个帖子、自己对基督徒说的过头话,以及争论,表达的一种“让它过去吧!”的情绪,并不针对大头熊本人。因此“网友会重新解读并理解为人身攻击”属于误解,或故意曲解,不应由发帖者负责。. p" V: D" y. Q; i/ |' K" F
5 Q, q7 x+ t0 j9 ?
2、整个帖子是在回忆过去发生的事情,算是一个回忆录,不是在与大头熊对话,这与平时上网发帖骂人是截然不同的。回忆过去的事,对不知情者来说,虽然是第一次看到,“重新解读”改变不了言论发生在过去这个事实,早已过了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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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3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扁舟 于 2010-3-13 11:23 编辑
% }: G8 y# T$ H) |3 Y# T. E7 E! _) j" C
法官已经认定,“所说的攻击性语言属于对过去(72小时以前)事实的描述,目的是为了陈述事实,不属于判罚的范畴。”
/ ~, z8 B, g( a# ]8 E那么后面的“但现时的阅读者仍然会加以重新解读,理解为一种人身攻击。”是否可以否定上面的定性?' c6 u' R, ?" z( ]
“重新解读”是个什么概念呢?如果阅读者的理解与法官定性不一致,是否应该以法官定性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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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0-3-14 19:26 编辑
+ r; @4 u" {. A5 y1 L0 e6 W: P9 E, S' I0 z7 L
裁决:3 y" Q! |" C5 c! d
1、关于投诉有效期限,以在网站发言(发帖)时间为准。现实中的发言不受网站规则约束,无论是否在72小时之内均如此。而在网站的违规发言则不会因为在前面冠以“72小时前说过”之类的字样而免责,因为如果有违规,如果有对其他网友的伤害,这个伤害是由你在本网站的发言产生的,伤害被感受到也是自你在本网站发言开始。
% O. C8 s- U  T; E4 F) @& A; S% u. u6 t
2、被投诉言论“我看了就给删了,发没发短信忘记了,只记得点那个“确认”的时候,嘴里说了一句“去你妈的吧!”中“去你妈的吧!”表达一种厌恶感情,属于谩骂性质的攻击语言,攻击对象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攻击被删除的帖子的发帖人大头熊;二是攻击被删除帖子本身。原文中整个句子是在叙述一个删帖事件,因此我认为攻击被删除的帖子的可能性更大。由于不能确定攻击对象为本网网友,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我认为该言论没有违反网友言行规范2.5条规定。
9 E& n3 B6 U+ r4 d" J9 o2 w9 j% b' F$ V  w; l' G$ y; f
3、该言论还具有另外一种违规可能性,即违反网友言行规范2.6条“不得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污言秽语,包括色情的、粗俗的语言。”“去你妈的吧!”属于谩骂性质的粗话,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和“tmd”类似,都被称为国骂。如何处理国骂,网站从前有一个解释(见http://www.edmontonchina.cn/view ... amp;extra=page%3D25)。这个解释是对前一个版本规则的一个解释,产生于目前运行规则之前,但我认为这个解释仍然符合当前网站现状。因此,我愿意援用这个解释的基本精神,基于国骂的广泛使用甚至是习惯性使用的现状,对于不明确针对本网网友的国骂采取不处理的容忍做法。
. \. ?2 G& {# ^+ B1 h7 e1 l
: ^4 \5 s9 @1 b6 ~$ N' w综上所述,我认为被投诉言论是不妥当的,但还没有达到违规的程度。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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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同意zsm2002执法裁决8 |. T/ S, C# h- a& |. `, b
建议此类言论裁决以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为主要依据。对经常必要发生的情况,应该有明确规定,例如:执法版主在执行公务时以调查纠纷事实为目的,向公众公布的过去言论的行为,不追究其客观伤害效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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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好回来,看到这个上诉。
* D5 `. m; w1 J5 X现实生活中的脏话不归网站管理。 引用在帖子里,则属于网站管理的范围。扁舟对于自己的话的引用,牵扯到其他网友,需要遵守本网规则。
0 ?" n/ {$ n/ h0 |6 P3 u5 S但是扁舟关于对此的辩护,其中表示被控言论是对事件的反应而不是对个人,我认为是一种成立的可能。国骂如果没有对象,是一个不雅的口头禅。
  g4 u+ s" V( O据此认为被投诉的内容不健康,但是不达到违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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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5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11# eagle2008 6 j7 W+ E  l3 x

! S* ~- I# y$ s$ {1 |! C  ~6 T请执法版主把该帖中相应部分改成“文明用语”。' y+ C6 g8 u; K4 o3 b: C& R

" n+ o2 Z1 L9 ]; F+ m谢谢!
鲜花(168) 鸡蛋(0)
发表于 2010-3-15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执法版主最终以2:1不支持投诉。此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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