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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扁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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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http://www.edmontonchina.cn/viewthread.php?tid=275412&extra=page%3D1  20 楼+ ~8 s& L; [3 \$ k4 Q6 T  `" I
1 M5 s( ^6 y! y; A
嘴里说了一句“XXXXX”

: p  z( [4 V3 [* h0 x0 Y) e1 o7 E# L
从上下文中完全可以看出,这话是对本大熊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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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调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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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zsm2002法官回避此案! @( a0 I- a5 G" ~+ f
及时解禁大头熊而推迟解禁本人,造成大头熊在本人非法受禁的不利情况下投诉,受理过有效期投诉,有偏袒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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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0-3-12 11:29 编辑
) j, o) u/ Z' J" Y
请求zsm2002法官回避此案; m" U+ T( b! W& x2 l
及时解禁大头熊而推迟解禁本人,造成大头熊在本人非法受禁的不利情况下投诉,受理过有效期投诉,有偏袒之嫌
3 M' H! y! W) s' v* W8 {* E扁舟 发表于 2010-3-12 10:41
& f6 Q: {+ t' F6 l: q* C$ }8 u2 v
我想我已经给你解释过了,在禁言期间是可以投诉、辩护和上诉的,因此是否对大头熊及时解禁,和是否对你延长禁言,对投诉本身没有任何影响。另外解释一下有效期限,这是以在本网站发出的时间为准的。" [1 B8 G% |! u: |

, M. x2 }3 o" R& C不过无论理由是否成立,你希望我回避的要求可以接受。我现在给另外两位执法版主短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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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移交给亦非台版主,如有想法可以和他短信联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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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亦非台 于 2010-3-15 12:20 编辑 $ _3 y# D) h$ A2 X+ }
& V- O3 i, M3 n" k
调解失败。裁判如下:
1 O( d* m6 m+ k20楼的引文:9 }9 F7 v% I2 T$ I* f
   我看了就给删了,发没发短信忘记了,只记得点那个“确认”的时候,嘴里说了一句“XXXXX!”! F$ H- m) t( R# R& X1 Q
所说的攻击性语言属于对过去(72小时以前)事实的描述,目的是为了陈述事实,不属于判罚的范畴。
% K3 @5 t9 S" Q* }但现时的阅读者仍然会加以重新解读,理解为一种人身攻击。违反了《网友言行规范4.0》
/ ?2 K/ m1 B1 S+ l2.5 不得有针对网友的攻击语言,包括人身攻击、谩骂、诅咒、诽谤、威胁。被投诉人属第二次违规,) Q) a4 C% W9 I! H5 K& P2 X
依据《一般处罚条款》的规定,决定禁言2周。禁言期间请不要在非相关帖子发言。2 n$ k: i* x. Z' F2 Z6 K
如不服本判决,请跟帖上诉,上诉期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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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扁舟 于 2010-3-13 02:45 编辑 6 b3 o, d& R7 f. t
+ g8 Q* ]8 D9 M/ w2 J
两点上诉:* l, [6 p$ i5 j4 A& f- W: V

; w/ M7 W  D0 y. T
8 u9 R. }1 ?) w' s% V$ H. p, K, B; ?1、请法官注意以下明显事实:8 u8 K3 g6 M4 |4 n1 J" @
那句话,是作者对当时发生的整个事件,包括那个帖子、自己对基督徒说的过头话,以及争论,表达的一种“让它过去吧!”的情绪,并不针对大头熊本人。因此“网友会重新解读并理解为人身攻击”属于误解,或故意曲解,不应由发帖者负责。
9 T( R* m1 U. \  ^" \) N. M
" S! t& e$ |& _% F2、整个帖子是在回忆过去发生的事情,算是一个回忆录,不是在与大头熊对话,这与平时上网发帖骂人是截然不同的。回忆过去的事,对不知情者来说,虽然是第一次看到,“重新解读”改变不了言论发生在过去这个事实,早已过了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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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3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扁舟 于 2010-3-13 11:23 编辑 $ a  {/ c0 `2 w1 t' c  D' X! U8 b

/ j* f: j$ B0 U: v  P& H法官已经认定,“所说的攻击性语言属于对过去(72小时以前)事实的描述,目的是为了陈述事实,不属于判罚的范畴。”1 z' h- V3 k8 x# e- v
那么后面的“但现时的阅读者仍然会加以重新解读,理解为一种人身攻击。”是否可以否定上面的定性?9 \& `5 v& S4 x. a: S
“重新解读”是个什么概念呢?如果阅读者的理解与法官定性不一致,是否应该以法官定性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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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0-3-14 19:26 编辑
$ X; @8 f8 Z  c; e: O# N* \& I; x) u" a; K! q/ R
裁决:
, B+ s0 }  ~& V. t1、关于投诉有效期限,以在网站发言(发帖)时间为准。现实中的发言不受网站规则约束,无论是否在72小时之内均如此。而在网站的违规发言则不会因为在前面冠以“72小时前说过”之类的字样而免责,因为如果有违规,如果有对其他网友的伤害,这个伤害是由你在本网站的发言产生的,伤害被感受到也是自你在本网站发言开始。9 d# j$ e) h( F
! _' g; E$ F! `) j; Z
2、被投诉言论“我看了就给删了,发没发短信忘记了,只记得点那个“确认”的时候,嘴里说了一句“去你妈的吧!”中“去你妈的吧!”表达一种厌恶感情,属于谩骂性质的攻击语言,攻击对象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攻击被删除的帖子的发帖人大头熊;二是攻击被删除帖子本身。原文中整个句子是在叙述一个删帖事件,因此我认为攻击被删除的帖子的可能性更大。由于不能确定攻击对象为本网网友,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我认为该言论没有违反网友言行规范2.5条规定。, C; W  B4 x" O6 u( l0 f
" M4 N. B/ F4 h
3、该言论还具有另外一种违规可能性,即违反网友言行规范2.6条“不得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污言秽语,包括色情的、粗俗的语言。”“去你妈的吧!”属于谩骂性质的粗话,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和“tmd”类似,都被称为国骂。如何处理国骂,网站从前有一个解释(见http://www.edmontonchina.cn/view ... amp;extra=page%3D25)。这个解释是对前一个版本规则的一个解释,产生于目前运行规则之前,但我认为这个解释仍然符合当前网站现状。因此,我愿意援用这个解释的基本精神,基于国骂的广泛使用甚至是习惯性使用的现状,对于不明确针对本网网友的国骂采取不处理的容忍做法。* N2 M) ?5 e$ \; n
0 s8 C) y) a: D6 a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投诉言论是不妥当的,但还没有达到违规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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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同意zsm2002执法裁决
4 C% F- C. B8 ?' D建议此类言论裁决以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为主要依据。对经常必要发生的情况,应该有明确规定,例如:执法版主在执行公务时以调查纠纷事实为目的,向公众公布的过去言论的行为,不追究其客观伤害效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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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好回来,看到这个上诉。  @/ J. C4 `  v* P1 [
现实生活中的脏话不归网站管理。 引用在帖子里,则属于网站管理的范围。扁舟对于自己的话的引用,牵扯到其他网友,需要遵守本网规则。
7 P/ \5 O! P1 r% @但是扁舟关于对此的辩护,其中表示被控言论是对事件的反应而不是对个人,我认为是一种成立的可能。国骂如果没有对象,是一个不雅的口头禅。
) m2 `7 o* i/ E" q$ l据此认为被投诉的内容不健康,但是不达到违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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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5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11# eagle2008 8 _- `, ?. |, m1 L. q5 [0 w1 P2 R

0 M' x7 j$ v* y请执法版主把该帖中相应部分改成“文明用语”。
# H5 M! p  C3 K2 T! N' [! m8 L6 ]+ x  S, C# @
谢谢!
鲜花(168) 鸡蛋(0)
发表于 2010-3-15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执法版主最终以2:1不支持投诉。此帖关闭。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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