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 _5 }8 R- C, x# n, S: e1 t欢迎老领导们莅临指导工作。; l$ R! c: X4 i* ^: T
5 Z" M" O6 M$ f6 x- T* b先就阳光老版主的一些疑问简单解释如下:首先,被投诉人对裁决有效期应该是不存在疑问的,因为此前我曾经发起过一个针对被投诉人的投诉,投诉的内容发生在前一个投诉上诉期,并且非常明确地在裁决里把它归为新的一次处罚裁决。这个裁决虽然后来因为特殊原因撤销了,但是对裁决生效期的处理标准是明确地传达给被投诉人的;其次,在本次投诉期间,被投诉人的状态是处于banned to post,这是确定无疑的,因为这个状态从其上一次被处罚的时候就没有变过(后面我会对此做出解释),改为banned的状态是在最后这个投诉结束并作出公告之后,因此,被投诉人在投诉进行过程中一直都享有自我辩护或者指定他人代为辩护的权利;第三,我解释一下我为什么在前一次对被投诉人处罚以后一直保持banned to post的状态。第一个原因是懒,因为如果在结案之后改变状态,在处罚时间上不好控制,就会要求人工修改状态,我不是一个勤快人,更不是一个记性好的人,两周对我来说太长了,长得足以忘记许多事情,所以我选择让系统去处理这事情;第二个原因是我认为保持banned to post这个状态具有合理性,如果在结案后改为banned确实可以避免受处罚人不小心违反规则发言,但是同时也剥夺了受处罚者在受罚期间投诉别人的权利,这个权力从规则看来是应该保留的,所以我宁愿选择在受处罚人不小心违规(特指2.8条)的时候先警告后再谨慎执行规则的思路。一般处罚条款只有一个“封”字,具体何时采用何种方式我想可以由执法版主按照不影响投诉流程的合情合理并符合具体情况的原则自主选择,不知这样理解当否?最后我想解释一下为什么被投诉人最后的状态是banned。原因很简单,从可以查到的记录看,被永久封的ID最后状态都是banned,所以我在公告后将其状态改为banned。既然有明显的前例可以援引,懒惰的我就不费心多思考了。3 ^& @6 f1 p1 e0 r- k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