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143)  鸡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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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思故我在觉的她非常了解法律,而且她说加拿大的法律是断裂的,矛盾的系统.. Y# |& E' G3 w# K3 \5 L
我这里问她一个问题:
q D4 |, P1 [0 g2 x' A假设一个已婚男的,离开edmonton,去quebec工作. 他隐瞒妻子和另外一个小三好上了并住在一起达半年之旧. 后来他妻子知道了,起诉离婚.如果他确实和哪个小三发生关系的话,在法律裁决上他会处于不利地位(主要指财产分配),因此他说和哪个女的只是roommate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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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思故我在
3 C1 f+ M$ f* z z* w, o1)法官如何区分roommate和同居的事实婚姻? roommate可以合租房子,至于性关系,无法证明有,也无法证明没有.因为那个小三什么信息都不提供,这个案子是那个妻子要求离婚,小三可以理都不理的走开,和她没有直接关系.( j. j1 a) r9 V: l) y
2)这个例子中,法官能不能用common law这个词语形容男子和小三的关系?
6 Y4 E8 T; m: `6 Y+ V9 k' F V3) 这个男子和他的元配目前关系是否seperated?' w2 v& P1 a& 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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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知道我思故我在在那里找到一些词语:common law, seperated...但是这些东西必须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并加以分析,才能真正理解其中的含义.5 |2 g* e2 I5 x9 g' U. o
我个人武断的认为,我思故我在是一个连法律都看不懂,读不透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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