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0)  鸡蛋( 0)
|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8-12-25 20:58 发表 # }5 W+ u% L2 x# u' J, k( g
0 o8 Q) ?. K' D, p
感谢新梦,那么至少我们在巴山夜雨的第一个投诉的无效性这一点上已经达成了一致。7 A C( G2 B0 E: J1 L' x
% K: Q& S0 E* `! _, d
我必须要说明的是,对于“网友”二字的解释,我可以不受新梦版主此前解释的约束,希望这一点上新梦版主可以理解。 ; S5 H+ O* \9 h6 d' t7 Y2 k
新的执法版主当然可以作出新的规则解释,但这里需要注意:一是这个解释应该符合逻辑;二是这个解释应该具有可行性;三是如果是对原来的解释进行修改,应该有一个合适的原因,以保证前后任版主间规则的连贯性,避免规则的随意性。1 U# I9 u. _; \8 k4 b
* W0 J, b4 n3 H& q* ?
当然,在这里,对规则的解释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执法版主不应当超越规则所赋予的权力行事,因为这意味着“一切运行在规则的框架下”这么一个规则的基石被动摇了,整个规则体系将就此失去意义。有鉴于此,请您一定要慎之又慎。! f& k' M% H, z, O3 F
; l- g W3 c8 o; a, m
另外,因为规则对这类行为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能否请您解释一下您的这个动议是否立即生效,或者在什么情况下生效,什么情况下无效?其他两位执法版主对您这个行为是否产生影响?如果不产生影响,万一其他执法版主提出推翻您的决定的决定,这是如何了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