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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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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_+ U% O) \, w: z
7 }0 A0 {" }8 c/ X  j, e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5 z5 o; o+ t, S- U% v) j

7 b; `$ T- w4 N# e/ b4 q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R" Y% v9 Q+ E- x- s- u( o1 }8 I" [4 C8 S
谢谢大家。
: X  J& [6 {1 D6 ^: Z0 n" ]( m1 d! z/ C- z- M2 {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y" O* w( L# D2 F6 y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1 f' [0 C5 g$ x, ?7 p2 U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V  r6 o# [0 c6 h2 |+ T7 b$ ['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e2 m: e& x- L0 _# ^7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0 ^) |$ v5 q. q8 i4 i) T$ R6 h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H% b4 ]1 q3 u1 Q. p& }同意小美猪的
' S# a, g7 Z1 j" p5 d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z4 b2 P! w: I5 ~( m;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3 _$ Q( x7 t3 Q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U* [8 x0 ^- y) C: r& i9 o
( b) H, d1 ]' b, Y0 e" t* h! y# R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0 i8 Y# i- A5 d3 Y& I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1 T3 E  g. e7 K6 n! B! g1 ~' U- _1 C& x3 `* u+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x, I2 I( |8 T& g

; L9 ?  ?8 f- `, z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E/ `: W( D  C2 D9 Y0 V0 P  `" y, T, w& u# V2 e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v* }( k" @  h( u: Y' x4 s8 i1 c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H8 P) S9 Z  v/ X0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v4 q# }0 a* s- s9 w. C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m: H9 O2 ^1 O' D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f& z( F6 ~, ]1 v" s) h, o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J' r  {4 n! s3 k$ J, ?$ F7 o8 u7 N& d8 K5 y1 @# g$ N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v' n$ E0 R! n4 s. `& }3 d

+ }/ N) P& U5 S- D  r6 e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M6 ?9 s: R  K- N& x  x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O. j- _) J" \3 ^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l% N/ P# C1 k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x/ F# ?3 U. a$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X( C/ J! D+ N% ?/ Y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9 k# H0 r% |, s1 _: m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7 L$ ]6 ]: m( @* o8 P# \
/ ]& a0 G# E3 o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O2 Y+ }) ^! C# B. y
+ J2 e. X" ~: Y( ~. y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5 }; n! _+ [) [- S* v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4 [. i$ w# p: @! L3 w; B8 g' J* A
3 `& M: t5 Y+ g( u1 w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i2 X' v) x; M! r) u( m4 j- d
& c- }( B, x+ e: u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d+ D- V: F" ?9 I- R- E4 d ...
' M, i# ~: u) s4 N5 z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 _0 F7 M' Z" g( q* ]5 v
" g& b6 f  R& ~3 u3 P& n. ^: c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O* \% I. I, Q8 {( r- u( H
- \! s, e* w/ x( {# H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O, ]0 j" z: a( ]  S1 X5 g# }- n$ i- e! E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8 n4 q: @" n. W: E* W  b- [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D, U7 D# c5 i2 A

. ]1 o+ i8 i9 L8 b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S* S4 p# b4 {9 f) o" d4 h% ~) ~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1 I* P1 I" H7 G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0 v& ~& z9 ]0 s) v/ O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e' }( ~# H8 F9 E% H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K2 m& }0 z0 N! n& F/ A6 l+ L" W$ Q, o
不 能 同 意
) x. S% e+ `' F;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s1 j6 d3 v1 R. n, P3 M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R7 r) ]6 H$ X5 P( j2 h$ v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L) L* c" e, M$ Y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m' f) Z/ P) W8 y9 s* O4 F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1 E/ k  V7 {2 j5 ^! o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o! G( _  F" ]; U, k& i. [

7 L) A4 l  R) S  j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_: c2 F4 q/ |) N2 o! J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2 N  C2 R5 C) B  X* F6 z( I
& T  c. T; e. O: `$ H! s  d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B! J1 ?7 U+ ^3 b$ _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6 {$ `: z8 k& L  G, C! y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6 Q% Q, s1 j' k/ b4 Z
希 望 别 介 意  
: T6 S" E( P1 V! e$ a只 是 打 个 比 方! a0 f' i6 C3 K& D( c+ p5 x

- H" s/ C8 g- u8 j[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F5 `* H" B" p9 G1 \' K! ~& E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o: x8 x! l/ c2 i( X
: U) f9 N) }; _1 F* Q. n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J$ l5 [/ k& D6 I
' s) l* c) r9 B$ N&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h" i! n- d+ u- C! B' r
...

$ \: x+ z0 Z* D& _! K
0 a" N) L6 z7 {8 R1 M# I& j* n4 b5 |: {% w  x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8 p1 C# F& r/ Y; |
9 s  Q$ v9 Q7 |" I" c! L. N# B6 S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x- |  j5 F( y$ D3 b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7 }" A5 K  @" J$ c

3 _. z8 v/ ]+ u8 f) X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j/ w  W/ x0 K/ R* d: S5 _7 G+ t* Q3 X; @& }1 o
支 持 .& G0 J, K* |! _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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