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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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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8 Y  j# R5 ~9 d- q, b' n1 o5 D  D1 m, \2 z% n: h" l( M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f+ e0 o6 M# v% x

4 w- I7 ^. v5 T, o( [5 w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9 I4 s0 Z& `. e! c2 G8 {  M* z2 J
谢谢大家。' s& ^; F! o% G

- k' |  {" ?  A[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j  o! l; v% Y1 B( h$ T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M7 U. v5 E$ m' ^$ k2 O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m& @" e  U" Z1 D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G. G: {* ^- [1 W) b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0 T5 s, x, N0 _7 s( @  J9 l4 b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x& h( y1 C  a8 t5 l
同意小美猪的
% x" t3 x. O* T6 A4 z7 t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1 R0 n) W- q% L/ c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5 ~$ V: ?7 N! H6 P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7 S) @2 s; @; b5 P# D( A- i
" [. I9 w0 D7 v0 x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Z. Z8 O7 x6 z! U# t1 {5 W6 U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y) S3 N2 u" k  T' w& P* x4 ~
4 C' C0 Y7 Y: C+ ?$ T7 j  B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L# P5 D5 h( m; _4 a: y3 [% Z0 {
/ @# s# L: S9 S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7 e+ S, N% g. ^0 e

' i- g6 q: v" |. |# A.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j9 c( l; T/ _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Y) b& J/ R; n, L' x, m3 D3 u; n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T2 B: [: ?" I  I.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D  l1 V4 e8 c* U2 [;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Y) M/ x- g5 V+ a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3 t/ x- S& e3 d' p" a7 S+ r3 Y

$ \* y) P$ m& R( I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m6 _6 f. W) e+ L" V: ?+ b! O$ Z4 d6 f

) n; Z  V$ G9 v' k& M( ]+ c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4 A" O# ^$ k4 Q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7 p! s  f0 [' Y9 D2 H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4 \1 D% m$ J" W( K+ G/ M( }2 B$ H' Z/ R8 v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l) m; Q: j% P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3 o5 C8 l9 R2 \* F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V5 ]; L; U1 a3 n  O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8 ^: [3 v" L  e. a5 O  P* i. v4 i
/ J) Y) D0 U2 f/ }5 R% I/ l% C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7 p) K" b9 d1 a0 N

8 h9 _4 _/ ~9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V' F- }  g: o2 P( L# S! F9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8 P0 \! k2 o1 ]; r" W: T1 c
! R+ P4 D# M8 @1 Y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5 v7 E+ g0 p1 {/ {" X! \) U

0 u% p" \8 f%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3 V' j( a& c+ k! |+ F5 q) _
...

) l3 Q- t. h& k. J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u% C* L8 f* k5 s4 ^! O3 s% Z9 J: o0 s& `2 M# m2 N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H) w! Z* ?% J7 I: g) Z

# n+ z$ W# N3 i7 F* y  d4 M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N+ d' M# T: n2 A! H# q6 D' u) m& @6 B, V* F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4 w+ V8 K7 |7 l, c8 Q. @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_# Z) g& j$ g& v! c

0 m5 ^( q7 w7 a/ p( f! a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E) D9 P5 [7 w, a2 w7 h+ J+ \

: c9 u+ K: T3 G( K  W, w, {3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X. w: Y" M9 @; T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0 I9 r! e( Y3 U4 [% n' d8 K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 {4 N$ ^9 [2 e+ L/ Y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q6 `0 S8 A( l2 N: ?  J9 C5 ~4 G

  |  f. X' Q8 {. H, u  k/ t1 u不 能 同 意
# f5 f% s0 p" e$ e6 H- n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_" I: v7 B& z$ d* H: [; @7 q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2 d  a6 J* n9 |7 k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6 C9 {4 |" ?* Z  W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c* P& ^4 R. {9 v% J" w( o$ _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I, t+ h- C% u+ M# E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j" H3 [( Y2 X* }2 V
6 a1 k# L6 Q# E% u5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3 d# r6 o# {1 X) ~4 ^6 \- S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s5 k  z. H; z+ h/ Q( p# N% G3 a7 s8 z8 F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0 S1 R, I* k% }2 h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n4 ^: ~* g( b1 C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H8 c% X: ]* \' Z
希 望 别 介 意  $ J/ ^/ @! d7 @( \- H0 }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H) B6 V, m9 U

9 l1 \- m- O6 t7 j[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E( X0 w  }3 h" g7 Y7 }+ e! N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b' z+ Q( s) i6 K" g
  G# e. M& D) I- L9 v( K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D9 u$ E+ v2 t! p) t0 z6 [: t. W$ T; Q! W+ y, X# `1 k) C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0 c4 ]) T5 o: I# ?, _! F ...
: [% i0 x* B3 B7 ~- q3 i
6 L+ P# g# M9 C% z; f' o8 q2 _3 J6 i

1 o, n6 J4 J" j, F8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k; i6 j0 x+ B4 U: u* _0 q$ x3 X; l( p* M, E' k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5 L7 b" l4 O4 i+ I6 Z0 H7 V6 y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6 ?" v' ?: \( j0 d9 \
  q3 v( n- c* _$ s% l$ Y6 o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f9 L5 ^  j* u8 q. v  C, Y
  R3 g$ `5 \3 Q/ x! d支 持 .
5 w% k. j9 G3 Y- s, Q) r. g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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