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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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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L3 D* ~$ d; }3 A- X
8 n" S# O4 C8 G9 v" `% F: n  }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3 o- y7 N1 u5 J, Z: ]: ^6 P2 c
+ q# N# W! I2 h4 h% p0 p) }( L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5 q7 g- F8 Z, W5 L( j8 A
% @2 N2 Z$ C8 C" s7 k. ]
谢谢大家。
  V; j- a& N- ]7 d( |2 E
% X0 P5 m- d5 l- S( h'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p. B' @: j; i5 ~& i3 \3 z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1 D1 }% k, v' d% x5 W3 l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B9 V& H1 Z4 a( l% c. m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2 j# j1 B5 ^: N& ?" q6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5 N1 {" r$ [! c8 _5 X) w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0 A4 U4 R: K5 Z同意小美猪的
* U1 |, \3 v  u# D( F4 k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E0 a- s$ H) e( O: W$ C1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E& m7 N- E" a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k5 l: Y  w7 q/ o1 A2 W
$ S! f* |8 ]- ~9 c# }. F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d/ U8 v* A+ e% a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j6 Q) h$ v: F- _* S
4 Q2 E$ E; p- U  D7 M! k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5 H5 L  T$ Q6 y- `  `5 G+ s
& Z- \) m- V( l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3 A7 Y2 l- G. D7 c. B3 T( v! c; G3 M. h8 d% }' N* ^1 Q. Z, D3 b+ Q( j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7 {' V2 ~- U3 D' [3 W  p6 _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2 {+ k; ?% L' J. n3 t9 N5 g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B# K5 _9 X0 g* r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9 X2 f; B+ v, p* U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X- V4 r" d1 }1 R.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_8 j8 j* F! g% v  r& R0 ~7 e2 }" u# A4 z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T# j, F$ ?; X" \. O% Q% D7 ?( Y+ e0 C8 L4 z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g1 O8 f/ f3 T. v6 K" ]- Z' F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t. {8 G. ]& s# i  S+ D# c% h" T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2 U& z  v% Z: G- C. O, t% e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2 e& b* x) J( X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L9 G9 e; Q' Y;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9 G, i  y* |* e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0 U  p8 c* f6 `, v; v0 `$ Z/ M! b
% ]" A1 ~% J1 b# f' e, U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 F$ o$ K8 c
6 b' I) @) s( m! {9 u[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f6 N$ h# K$ h/ F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2 _# r9 t3 i% B
/ P+ j& s# F% N$ _5 q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y& s! a2 d. G& U1 d- m( g6 D& V+ `# H1 C& B-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h" h. Y! L, G4 ^* d8 }+ U; Q
...

) g; S% ?1 _) q0 G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 q4 a! ^. P# Z% T8 w
+ I0 V& ~( p/ z1 A9 j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F5 b9 l! V. \- }5 d
" g- {: r7 P) T, D7 ^  M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Y+ |' |7 J  P3 z  ^4 E
+ m) a/ U0 r2 P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6 K/ z& D0 n9 U3 G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 \# {7 ?; i! u, M3 C2 J5 R, B
1 ^! v* l% U5 n'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 K) h) p1 f2 g- \; s; W  R. A8 k2 _$ X) z, i: m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N0 `9 f" e9 D2 u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G! r/ M' t1 x7 T$ Q# \* T0 T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c4 O! o8 p# t( f6 _7 \. F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2 S0 m$ V1 _. r' r1 R) t  I0 J5 o; v+ e" x6 R2 T
不 能 同 意( {) X6 j1 M* F* W6 V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u+ b# ]8 R1 f0 R$ J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E+ t! J' W& l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h1 J5 `  U' b%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0 v- n# n- q7 b$ ~5 c0 @, E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4 X4 y! o3 h+ k/ Z' z) r$ i'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s7 I8 S6 l; L7 c; U( b0 s( ?( K: Z8 G2 ^: K1 L  i# p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 \6 l0 y+ |0 s! k' Y- Y7 |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8 e/ V* b, a6 I5 X) K/ }

% {1 c4 Q  i% W- {* \; ^/ J6 w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i# K: v" Q0 @  K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n" n5 f+ I/ b* l- X$ T: @; G9 W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p8 ^& g% i/ {" j# `& k希 望 别 介 意    D- S. }8 k4 B# Z0 p9 [9 D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d% b, J! w( a' M% Y7 f  @
5 ?( X1 p1 i9 F2 H5 u( Y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P0 ?4 J+ M$ g' o" }7 R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H0 R2 E3 _$ V) U$ |! F
- g! W+ J! Z5 Z8 S% b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X! \% U9 @7 Z8 s/ J1 ^6 d5 ^

( m3 k5 \# p, q8 h7 Q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6 ^( ^6 M7 {; r0 Z( o ...

7 }& d: s; z5 a% p! S" n% ]- p
7 p! [. `6 X9 l$ Y! _# F
4 M; n7 M( B9 x: M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Z& b. p5 y: T# G
. X2 ~% _; r% K& p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f- S+ E$ z# q3 y( e2 x$ s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x' h2 T" H. H  ]. F1 D! K
4 z5 i! v4 B7 Z" c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_7 U# @& ]. ]7 w) R9 Z) R3 y% g# ^/ w
* I% Z- K! |0 t. z3 [7 n* ]
支 持 .( P( A5 \5 L0 ?3 a% B0 B# ^9 f+ j9 F9 [* @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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