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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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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7 R: ?  t& Q* W0 B% L

+ q! n+ r  T0 \- f7 d# f$ B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B- Q7 r. _. H" X7 q/ L
8 f; e. v2 W4 j6 `6 I*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5 P$ z: M  ^) @' c3 P6 t0 H1 ^, C" v# [/ b, I- g
谢谢大家。
! F) G, l/ ]6 i1 z. E6 U  A/ F, h! k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P5 s7 v& @: i% K5 z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q& s6 N' k1 X! R. Y* L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 h) z  @$ Z/ {: a' C+ @) F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4 t- J6 F) ~) Y+ v0 G  q; C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d' f$ ?+ j  W# t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A: R/ H: [) u* t6 g' x: u
同意小美猪的
0 B" {6 M' R' E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 V9 f" a6 x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K, U# L1 |# `. D& [' _2 `3 j& f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3 T+ g& a: s) n1 S; ]# Z; V
5 N# @3 D; ^4 U7 p+ D# G' B1 s, R7 J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U* t& e( n) q% P# H0 H, O7 j7 p2 K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J5 k+ E1 d6 X2 ?* t, m* ]2 [8 w' t+ o, X9 Z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r5 D; D7 Y  U4 v# M" [3 M

/ |$ |; K; |, [4 o' Z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S6 M4 j" a3 d" Y) f
4 u  X1 @* t: ~: h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大型搬家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B$ K% D1 o& W$ [# v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l1 b' ^  o2 ?9 T9 J, I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v, `# c+ ~+ w, f* G  l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5 T" e8 y/ X2 ^: Z  x6 w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1 O% a# `+ h* j" P. [- s9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M/ \7 p+ [: J' Z8 [* Y3 ?& p/ H  b# K, \: T, F$ y  M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C2 t' y# Q- p+ F! f! J  r& o4 f5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3 i4 [- j' q& b; Q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9 M9 q( x# E- G& x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 K! W/ _+ p! p' P; T; M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5 U: g8 j, ^3 X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7 q1 V- z* ?' q: c- h+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6 t* S! m+ V; N5 a! K2 R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 N. R5 ^+ M! r5 r1 U: s
; h. t/ q. z/ c) `: k;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6 z  Y- g2 j, B, i5 D( O( b$ |7 R+ M0 u6 {! h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Q4 y  H4 g& Q3 ^6 y+ x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9 k$ K, a2 \/ ~  I2 S6 `8 j8 H
0 R$ m4 i3 c  D%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v" Z( j5 |, |, S7 e
# L$ _7 Q1 l, v9 R+ B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T' C0 q% l, b& u' ^; e2 r# w9 o
...

9 m) {8 P. L0 R/ {6 w+ W/ X% M/ h. l: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f0 D" {5 \7 C' i
; o& Q6 w8 Z! n' L; z8 `5 x; w/ x9 X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 k7 V2 L- D
( M+ }- T& K. F$ P* q6 X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4 _! o5 ^9 _4 [1 ^* ?4 r7 h5 I( I2 {2 h: e% b+ l! c, K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H9 J( J) g, t7 X- p8 P( Z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t7 f( k( z# s2 i7 I/ w. c4 `# _; b$ N7 V+ L8 P$ C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T' D# \3 @) j# `5 a' L6 j2 E+ _5 B1 k9 N6 b3 l9 M1 t/ k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n6 C; |7 ~- M8 e9 b: V5 s* X8 B4 x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b+ U; f3 m$ T/ L! M" B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x  V  U0 K4 T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0 X3 ]" H& H! z2 T
. B7 H% E$ x4 r不 能 同 意1 U2 a6 e, ]; I, a. [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4 N+ [- G- J  l# \! T# k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7 `- [5 T4 h1 _, l* L#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7 W: }8 b6 Z* t7 P; W% Y2 W2 _: W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I! i4 U1 K( x1 ?$ |% V+ O  ~- S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r( {2 K4 j  M" J6 d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Z1 u$ l6 g' s2 H) f9 Q- q7 F4 O6 W1 R8 y( Z* s* w3 w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 V2 F2 l# I% t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B/ y, E: }) P, S( [  d& Z7 i

' _5 Y  w8 T2 E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N- \/ T- f1 N* ?6 g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8 B% Y% y* i1 w9 e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h3 ~" O% W- ^9 |+ W8 g; I- F希 望 别 介 意  
6 N. ]' k/ c2 w" K, E8 ^0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1 M+ k( v0 H% n" I; L$ R
7 o. [; G* @6 {, G2 ~4 _2 H) X[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0 F" i7 O' O$ F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K) G6 f5 E+ J8 l( ~: t/ \' I$ ~1 e9 {7 k. Q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u# O6 V  y+ I; w: q
7 u# v3 r6 r  _0 u% w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3 }* ?7 V6 ]5 l' d3 K) u, ~
...
' _2 c+ q% i  o2 J; G3 `
) s/ E) V4 q* h/ ~& m  k9 L

& A* a; G( W2 V4 M$ Q/ R9 G' T2 n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W$ O  o- q9 N7 b  Y1 |

8 @1 N  \: e/ B) g! p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P: y' Y/ O* c9 Y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 C7 C  I- k4 c- Y, j- P: m/ w: R6 ?* W9 B- B# T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K# @+ F3 \  R, `
/ m$ J& e: A/ O, Y9 `0 B, O9 ~支 持 .
* \6 m, U" k7 S- U+ g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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