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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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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7 C, T+ O+ W# s: K7 n9 i1 n1 H) |( p4 s- {8 ]- P: i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B- `  O4 ?' m
, S5 P- H) z; ?6 d# z. f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1 Y# p  N7 h1 U2 G( G: z- s+ V/ M

- \' k7 ?3 h( I1 \1 F3 |- P& n谢谢大家。
) M% [. `  G+ m3 L+ E' K# Y3 r4 c& V! _0 R' f$ h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v4 u/ Y, D9 k0 M8 N9 r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4 h) f6 q( _. m" k5 T6 k; u#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1 V$ p# M4 ]( B$ u% n- F  g! y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U: H7 H- Z3 M$ }, [  p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4 ]* T0 C) v' d; U4 y4 C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7 i- G1 z4 H1 M  }- i! s
同意小美猪的
, I+ v5 r, r0 A& H5 B7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0 D+ J9 B. d1 n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7 p# k! F+ U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0 R  N4 I/ f8 K  H5 W, o9 r, w1 E/ Z
5 J/ {) ?/ d3 g* |; l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H' @4 I; u. ]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N- @; U4 J% ?

; L9 F, ?$ X+ E* l& k' c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3 {7 K* C6 u+ z8 _7 R; q9 n) E* Q, x+ E! p. e5 t* v6 Q( g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o  j* W5 m( n7 w5 ^" g; |

4 j$ i9 ?3 h# h: n" }$ k* U6 C$ I; x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g" N* p9 `, q, x5 z" b2 W3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z' D; `9 @5 v3 L* z, e*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H5 M' C. D9 T8 j. x( f+ [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5 O  _% ~1 j( z* f0 t. k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N1 k* r  f8 q+ Q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7 L! K& E  P! d/ n0 F7 @- _+ e/ X% v/ Q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K$ s; j7 n) y5 G, Q" d  t, Z- ^, z9 }& n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2 N* I; }' L9 Z& ~+ i5 i8 m  A/ q: _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S, T& n0 |: k2 B' ~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 H0 v# _+ k' s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h& ?* L! M) f: \' }0 H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6 V; }8 ~1 E9 ~9 Z' H/ E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7 x5 @4 N3 ]& p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3 \; D5 M6 t' b

: W6 V& g2 e% q( b, b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p9 K8 n" [% `) i5 R9 Z' \+ M
  D) ]3 d+ i$ ]! D3 r6 Q3 D+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B3 V- {8 R$ h  k1 T* G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8 T7 V; B, D& R( V
$ G5 Q# }+ b, t3 B( I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v! z' k  @$ h; J" p0 a: O$ G7 z. }% h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i! n# D) y+ ]& k
...

  m% I3 x9 s3 v3 b4 _$ S! h! _+ n- P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s; N3 x, |. T) ]. x  @$ d  A/ \2 f
2 Q& H% Y3 j  y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m0 i* Q# o' J+ g& U! g3 Q4 e

# ?# J, e, p# q( u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x* B+ C) f$ i3 I) P8 ^
9 o7 R: ^& a( O( m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s% f# n6 z$ ~/ P2 C; ?* w6 C. H: B6 I) c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1 ?" u0 _& x8 ^. k! Y. l/ [
* J* Y2 K0 c6 B8 L5 j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2 m7 C6 D3 X$ d
+ H$ c2 A  L3 e$ r, N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e- L' t9 p& x0 x0 u0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l4 a* b7 B! i. s7 V5 R4 R9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P# c' u2 L* a6 n4 c: x0 r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C4 r4 i: c  k; R4 C. d; d! M
7 {& D( q. a- }9 J; o不 能 同 意! X6 z  c2 K( W; U+ Y. ]; H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9 x# E! M6 ?1 [- N: C1 M! R: W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8 X3 y; `7 Q2 W/ ^% a* i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6 t1 \+ |/ T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N( ~  H1 \+ U& Y* P5 [5 p9 y- k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7 p& I3 d2 b8 a/ c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6 k( _+ [8 S9 H& y- E1 I3 ~" T$ l- _6 I" ~; v6 T# M$ c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j: r$ L  g$ d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E; a, w! S! s  R6 X! B
, Z2 I6 U. l$ v& I& e( I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0 ]( Z1 v7 B" }. z5 b- I. f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3 C6 D5 ?! W( I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u7 w( _2 Y- f- b4 g+ U希 望 别 介 意  ) O6 W0 b6 S0 O' K/ X  ^: U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Q' u& T8 b. {

9 c- ]% F6 d: s. {&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C9 Q* v& [+ D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Y( S2 ~" Z. L0 E$ k) b8 H# A2 J  A

) [$ h6 d* Z9 R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4 ?' A1 O# Z/ l
4 E; I1 ~7 U) W# Y  e0 R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t6 L3 {; R. h) Q
...

6 X+ F* ]# d  Y" C, W) g1 K: y# _

2 S3 y: a8 e, b$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4 p) E6 p- k* a; U
$ Z' p) y" U, m4 M* i, Q: j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z& P; E2 O' S0 A; R9 z" B8 K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3 v) T" L- J( k) ?3 M6 p
( ^& B7 o6 Q; M+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9 S8 I9 B% {  g& G

1 H$ l/ r. w" e8 V4 d支 持 .- y6 s; y, d" a  G8 c) I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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