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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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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8 P- s( K; ^6 `3 U3 q- T

+ z" G0 w( O5 m  `: ^# l% w. v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 ?# a% f, ^2 Q* L
8 N" r* s0 {& r; ?8 {  `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f' |+ a, S$ g% B$ j
: v0 f% h9 B$ a( `; `1 Y
谢谢大家。7 d) B+ ~6 y4 E" n' |- t

. u2 C0 {& H# H. q& W3 i7 ]# ?2 J[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g) d- l. G' [" L, ~) f1 o0 [% ]3 g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h8 {/ B4 }) L5 d2 r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h  r; |2 y6 q: |. _  B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 m; W0 @& z  `. ~  A3 b* E2 q; J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A& @# W3 k; n4 P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Y) d, `+ ]" x2 C( Y' w$ z同意小美猪的
8 a# r: P% k- ^) }) o! }2 ]8 t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g( `- s  y/ V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j5 I$ l. ~1 t9 q: _* R/ [, i* ?3 b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q3 G- B; Q- {/ h3 _5 t! A( |& j. ~; W5 R0 x; o/ D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y( |  _/ Y" R" r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0 z' ?, V) P( ^' D5 T% F- U1 |% g* O# T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8 y5 l- \- M8 y  \- y' N
" ^5 _# p* d/ E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3 i4 S+ O& w2 M. b) B

5 @+ H; c% Q! t% U$ {/ Q/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d6 a$ N. M# L8 |2 X9 W5 x9 J+ V4 U) z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i2 C) f; ^$ l- }; O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D- o8 L( I3 \) R+ N) I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z' R/ c0 X: H) R- P2 Z  Z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A3 l% x" t+ X- q& ?0 n0 s/ G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7 H! p. a+ ^) k) {# X

5 b* S2 B3 X5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8 u  r0 @) d' j4 C2 b4 P" d

) a* h) \4 P0 O+ K% R0 O0 M: d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1 M+ J6 |. _8 y9 m# a; @- p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t0 o% g- P% [2 ~5 N& D% i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5 f: n' y' b9 ~8 L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5 i2 ~- z, B7 I; P+ j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x: y/ ]  h' @5 ?9 B: e1 o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3 X' d" S& `: r0 E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5 i8 u. a0 ^- X5 `; a$ ?* }: j% f

1 v- z6 \$ l$ g# m4 B. G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V* ?% {0 x4 h( |' Q
4 P& e! Z- R. X[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5 ?2 _2 V3 ]3 j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6 }( @& x/ y: y8 h. U; Y
+ _# K1 `) v+ P. L5 Y3 P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o2 K; g6 i- k& n
  N% g% {8 N6 `  }2 G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v6 |- O$ _( ~
...
2 N& U; h4 ^3 x5 B, T1 {' d- {  f) @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C8 k: v8 ~$ S; M; K" Q9 Q8 }0 _: u& I1 K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8 E$ E6 K  M, O2 G" l  |# H) M/ n/ b4 t1 m- E5 H* Y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6 W5 D: {9 q  w2 p; |6 i' g
: A7 ?5 O5 g. {  f: _1 R'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H& n, [$ B$ h0 h9 h# |7 ~/ @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N2 ^: b7 @' y# K8 b/ R/ s. Q( \" D# k) \# I( ?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 J; p, {9 Z8 T' X/ ~
" O3 ^; ?1 _9 G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8 r- N; {2 }# c. t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0 ]6 L: h- X$ K9 v& z! O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c* N6 }& C+ E9 [, v/ J.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8 o5 `9 y8 {4 U+ K2 b5 x; s3 Z8 j6 Y6 c) R8 Y
不 能 同 意) o& x  }5 m/ z5 f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9 `' ?7 T: b+ J" A. V3 g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3 ^" C: W+ l/ r# o: k3 m! x4 J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T9 `& H, w0 v( a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j( ]3 n2 V2 N+ [6 s6 c. b0 H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o/ h/ x2 @/ N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9 @6 o8 S. {4 `5 _1 ?: y6 K  B
6 o+ w9 P$ z* N- h% D% x8 K! G& W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4 u1 F4 ~% h" u- G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3 c4 ^3 n8 s" q+ n" d

) t4 |4 s: r/ k5 b( O5 ^2 L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2 w0 H5 T7 e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K$ f) R" O0 q8 z* f1 Y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A! n" X# [" v* D5 g希 望 别 介 意  
/ |9 z  R: L: W0 j#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g5 @) n5 F& ], z
4 I( B! H* @) k( s[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Q3 y, z+ ^% ?+ T; h5 k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0 p/ b, _! C& T2 q) {4 z0 d7 g' p. H, h$ t1 a- x$ c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J" x* [# R, I7 q' U$ l
" ~3 `$ ^! l* c1 A( E( V5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w8 r0 v! L6 c( {5 a  z. V2 d" {
...

( j# b0 @- O, f* N  @' B: m; \6 l  T

/ B$ x; y& Z4 o) C: N9 ?; O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l+ ^3 w& y& H) F

& K2 g1 B( O) Q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P  v2 q, a! i, Y4 H9 U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n4 Y: e% @& l( ?

( x& I; x+ w+ C/ f: O) B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3 `% n# n* f8 Z3 s' C+ R7 U

( Z; t0 R" V3 z9 [! h* Y/ G) m- ^支 持 .
5 f! Y/ s& k; n# T, H1 E5 @! l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大型搬家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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