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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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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9 m$ G% A# x2 M6 l* w& q
$ U8 g& S/ f9 o' X+ a( V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E! }, n* w; t8 t5 A" ]9 S0 @+ ~* e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n7 }4 p( b7 x4 K( u1 ], [" ~

; T- ]& ~% Q) ~谢谢大家。
& }0 _. T! @8 b% I& O) x" ?
9 y3 J& x, Y! Q4 C7 E, D[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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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0 u, \9 N0 ?$ y& P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0 c4 i9 G" l# K, D& U, e*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n6 E+ d! x& X4 `; S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4 f# f$ E7 a4 n) b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7 X! S& h3 b$ s) T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4 E2 Q: p+ R7 |. [5 K3 I; v7 a5 P同意小美猪的6 \% O* d. w2 d( `0 \/ B  t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J% k; O- k3 i8 V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0 n' g4 [/ O& c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9 {/ Q* `1 }3 a* T

# {7 z. {. I2 i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r2 d0 ^. ^% H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7 L( c" p8 {) D0 X" j/ f: Q! k8 w  d$ Q/ g& k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1 [8 Z, w" ^( u: N; I- e7 i  c. _7 |
截屏如何?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v  n) F9 T, P$ o1 G

" B: x4 A% ]0 R8 U2 U% ];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q9 `$ F6 b+ k! j/ t* D5 F+ o: P! R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3 o/ r. G2 Y4 v7 K& n2 f" p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L9 e' p* O% m( t! d6 Q  m; C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7 t1 y8 n* E( @: d; R4 l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T" ?* c1 `6 h1 m  Z1 j( [: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0 {- S0 b; \$ h" q7 O( y8 w( h+ p  }+ E7 k1 N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R8 q8 ^, t: y

$ ?6 Z; L4 v& S- j8 d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l  R5 e& s7 T8 L, p4 P" a) r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3 f% r) v. T9 Y7 Q, M. S+ u% D9 @- b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Q# X2 w6 W6 A8 a* u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T' C7 A7 }5 I- Z1 _+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g; \) Q3 A3 T& }) R1 n" g2 A8 V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k) ^/ g: E4 x%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 @% B/ G8 r, l
" f5 B- |* G4 U- k, I' l4 s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v" P  ~* O+ `
5 S. q/ `! g2 F( Q5 ~& u[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5 d3 B7 k! Q+ X  W1 A; V* b  b, W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5 M( }+ s/ |( e5 Q
  \! s- R( M( I9 ?6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7 B3 m8 N7 K0 V

/ W- ~. z3 O; n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5 k8 o3 R3 A% ?
...
0 j. M1 X8 J8 {8 v0 f5 m; x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C* h/ Z0 u$ e: p9 Q$ V" |0 R( c* Q. U; K3 L9 e$ `0 \9 U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h* v' }) t3 G! \0 I
9 d+ g" v4 y$ I' j, b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o( \( ^* M- [! k; u+ j) Z
! Y" C# F2 v# b4 P, s& j0 A) u% d" _: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9 q5 @7 I# L9 ]6 u, M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o9 P# J4 i" e; @* X$ E6 B
1 V# v7 R( t3 W6 T" E) Q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i! K1 h7 O" d+ ]0 Z

* O  l# k, q; z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1 f" J7 g$ W8 w/ p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8 k6 W" ]9 H+ g7 {5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A" D( @- i# p" w( L$ r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a7 b7 M7 ~7 g4 C3 ]) [: o2 `* \! i, j7 Z
不 能 同 意' T! L4 H( r& V: w: k: }4 ~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 j! C1 S4 t: E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f+ `. B7 k3 ^2 [7 F' P/ D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w$ `: W% ^& W8 s' H) g1 l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8 C+ o( Y/ m7 d  ?/ T. h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C; b' X9 Q6 i( f( o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6 P7 V7 p9 O' c2 ^, G
6 d% o- v! a( P  ~7 r0 _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0 V* {" [& s# E, U: n) D4 Z: \  _2 n! j3 z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2 B- U  ]7 u' G6 v
) T+ x5 D* L: X0 _6 K8 n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b# M0 ~* B+ a3 \# q0 S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2 ^, D9 e) D( r9 l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c: S0 R! b, b' m% Z) I
希 望 别 介 意  
- i3 s* A" E: W只 是 打 个 比 方
  K4 i8 Z% O0 ], s1 l1 x  Y7 ], ?9 b4 J( h2 f. b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0 O/ Z8 V4 ]3 z: b- q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Z. ~. P) L! t
( ~' p( {+ o" Q* S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7 z6 L2 D: i) I" K! T* S4 ~5 n8 z
3 o" J: a8 T0 X1 @6 K& ^  w1 K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1 ?3 L- r9 I7 G ...

  Y9 f# Z3 ~/ J, _" f
' E! _3 @" Y) N" C- H% B* ^" |4 H3 [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 Q( p% q- Y9 x) g. f/ k7 ~( q( W2 F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C9 o/ P: I5 P) f;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3 w( T$ j6 N0 g/ d) X1 h% y7 t) U2 A: |8 C4 S: I. p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R) a! s8 o) D3 |
3 G/ A# E% e8 w$ a, m9 W
支 持 .
. ^9 o! o1 Y4 a2 Z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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