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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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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3 B+ f9 P. K( q8 J$ f  N0 \

) `) |+ w3 q8 s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k! M5 [  P9 H

& I! z4 V, u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J' J/ |, O1 U* k
( A5 H4 c6 Y& b0 u) t谢谢大家。: d+ r, x1 \0 I7 S, h$ A5 m% g6 W
" z3 d8 x  `5 ~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U+ N; O4 g% l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3 F$ Z2 Z' w" t" E* p2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 e+ h9 i0 j8 l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L; R& R' I+ X7 G! L8 o( C( H#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m$ {% c2 n* ?# F" c2 S, l$ D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 _4 c0 c4 q1 o. B  {, ]6 F. G/ M同意小美猪的
( |: G1 U4 a7 S5 F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d+ e4 b- O6 n4 z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a: U) L' ~: N& }, ?: U2 R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6 m2 |( Y4 T% ?( o9 N) K- o
1 J+ w6 E- G( E0 X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5 f  H8 D* i; [4 C* L6 w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 H4 k' u+ C4 W
8 S# Y- z8 o/ S' r6 v: ?7 J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9 O. X, _/ ~4 k/ u1 m
9 N2 h. X8 B0 @. T  o5 C)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4 Y. T; p& ^! i' U  a6 f& }
$ R( f+ ^* E/ M  `8 z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H0 r, T  f0 ]5 K3 r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c$ l5 H# \9 C" ~' |8 _4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1 B1 X: T( e5 K! S3 C8 M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Y, t- \% [# w$ h+ i8 i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p' c+ F! L( Y6 _4 Z  }4 v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O, a! u8 l( I, r1 }6 T
7 N/ {* w1 r8 p- x/ A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F, _/ b' L9 {1 w5 }) G5 y4 J" B8 ^; D9 L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I9 S: J& F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7 Q9 i- H. y4 w: y3 |) r7 |3 @3 M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6 o7 J( D1 w) u% N( x) H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5 e1 X# B9 A7 A1 ^: A) V0 y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1 l8 ~2 T6 R  e/ }! e5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B/ E5 O; ?, g0 q( z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3 D( S4 B1 F1 c' H% C' G  ~
) M7 s4 T' N# G( a/ ?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4 v6 Y3 o( @1 X( R+ T

* f! k& ?, [" y0 i% j4 [; ^1 Z[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5 \( U' K3 \- [0 |6 q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3 }9 G* |8 H# n  B# b( \

9 A! Q' X1 _8 p$ }  _3 [( o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 w" C. V8 m' z  t
! f6 c& K# ~. |9 u- ~8 f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9 m8 e0 Y+ K$ |$ {7 P ...
# B6 U. R, L: E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4 b7 B8 j% Y, H3 F0 ?0 o# r, v0 x% M) w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N2 \$ d2 F' U  u
" A1 W0 f- O; A; ^& Q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x" o+ ^! _, [9 A! ]6 O

# g# P- a/ {: w* T& X5 a+ N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A; u0 e0 I/ u9 g% v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 o2 X7 B! Z

. K) j) g$ h4 f) i9 y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A0 k! ~$ }  P4 o4 [$ w# X6 K

. B% {" u! l" R# m* W* U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o6 r" u" \0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1 B; h( D# U3 X" o6 d5 S+ L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f% y5 p6 P% c- [% e2 e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2 I# W, I) g; r8 `7 H9 J/ c
1 M( D' X  W6 }1 l! E不 能 同 意
3 V$ _5 S- Q" r& y3 J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Z) ^& t# J* ]3 F* O- ~, O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1 ?9 w+ s# v# p$ J3 [5 z4 E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l' C2 o, e# f/ X/ e: z& n8 P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6 M2 u$ n1 ?' E1 B+ q' }9 L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M, {8 }% G4 S: J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n5 c5 N4 H5 R' b# T
& S- B, f( H9 B5 J4 q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3 S" L/ t  M7 A6 N- K! L* T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b7 n! Z9 N. V% j
: B* _3 }; R- t% Y' L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_) J0 |3 }2 F+ _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3 F! w* |* ~# l% w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l% m) s3 R$ C1 k希 望 别 介 意  
# R$ Z6 k. |2 E# p只 是 打 个 比 方
0 d) Q( T8 R' f/ \  C
1 K, k# m/ I6 j0 h[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8 `: P( N) @5 C2 ]8 y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S# P4 Y$ T/ i) b" W* u( s
$ D" p* P  D% m: l/ l8 f( W0 A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1 @/ z6 a5 L5 ^0 a

  @& I9 v* M! T5 d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I8 L6 ^% [) F$ L ...
7 {1 z  |! B) S. [5 F2 P) f
1 s2 v. E, U7 H2 c3 o! T

! U$ d" A# R( }1 h0 i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5 j2 j, K  l9 J5 T9 g; J1 z5 j6 o, D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4 f% w- }7 H4 {' e) I+ s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P! Y0 g" `- K7 r& l- `8 S/ [# ?7 d' F8 J+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z6 ?" B) a# I9 U& F) i# P% m
# e* d8 T6 ]: N! o) j- v6 i支 持 .
  ~4 b$ g$ f9 Y# J4 i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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