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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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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c8 b& V* M, r
3 h! y3 d5 ?: B  d( E( @. g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5 R1 n+ q' e7 r$ j- K' f8 z) a
6 Y  P& C6 y, Y1 Q0 w* t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A9 s0 Z5 V( Q9 F4 ?
9 ]( C5 y- e* e, C  N! A8 G, s$ T谢谢大家。
$ p# ^( V0 T# g) M  O$ e
9 p7 y. H1 c, _, ]7 z[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g; ]2 c1 O4 {9 @* D" Q! h, u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D: H  w+ n4 J) ?  _7 H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u. u# v) p2 l) V; `* M* s$ r6 N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7 E# U; _7 v/ D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s, |& H) m: q8 E5 E1 [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3 w, c* l  b1 Y: e  q同意小美猪的( K2 c6 M% y7 ~6 X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7 o$ j* m& p9 w' X/ t  u$ N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u3 O8 t2 t(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n* |' |. F+ u' p! |
0 i2 ]% g& K) I) E7 s& P7 f9 y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W- G$ P, I3 `* Q# {(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V3 N; Y8 T4 F% e. P; N( y. {
3 s0 l: E# B( h) L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2 k* S/ v% q# \- A
" f- D2 Z- b$ P8 o5 \*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V; K) W' }2 |6 a  C
* \9 s6 Z4 ?5 R. {7 [8 N) Q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1 ]( U' \' U( \7 w, t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4 X, K: ^! V. i$ f1 R' m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8 x0 W/ a& ?) x# ^6 O) L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4 W8 ?. s2 t8 c" O9 n1 Y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m# e% K+ }# @0 D3 `% X* D) z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9 S& Y7 J" `. b

3 Q3 M1 [; W* R3 R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7 v4 g8 }8 @9 n* D$ s2 w# s

6 H1 w" X4 z+ ?9 {" f" T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1 X+ @2 z- y: G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3 }% {7 ?" J+ Z, {4 T) X8 x, j5 ~0 f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6 t. s! s& k% C* V6 [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M' h' L' P$ s+ h% [7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V  c1 u5 F# T" _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0 _+ `9 M4 W9 A) i8 k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G! c) t- _* \: J
9 h6 X. g, u. m; M5 }5 O: T" o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9 K8 {' b9 U% J) P" I+ y

( [& s2 g7 B+ L) W[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m+ S- [2 G8 ^7 c; _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7 @: r0 m2 |- M& X$ G
; c) @* I& N' T$ L! s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4 |- J0 C( e! \6 a3 z7 t% ?+ a
2 V8 s& m, q, Z8 o-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x2 ~5 f2 V) h; G' w& e$ [3 ]& W
...

% d. t; z$ l! I9 g7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Q- h6 C8 D3 w) i$ p
0 G6 L% u8 M3 q/ ^# i2 R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_  n$ z5 P; u
! q' ^8 t& \+ ~$ A, y" }  G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d5 p4 m+ m; N6 J

. P6 u1 X, d7 t! X. K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s+ B2 i3 Q* y4 c7 j# e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V0 u$ U. a* s9 y" s1 X/ H, y
9 P/ p/ S. P6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4 U8 [; b$ M8 U) J
: f! I% s" D/ {6 A8 W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Z- p0 x. d4 q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h* P! R, v  a5 r) r) d) W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I1 M7 D) m2 o" P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i) B, a1 j# B4 X2 K5 \$ }8 Z# b4 v" Q  ^4 M" a
不 能 同 意
: H  b1 E( X! k2 v7 a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p& y1 g) v9 ~; b2 A4 r+ b  V/ z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Y# s" q/ b# P% U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j1 S9 t: b6 e% ?9 U$ W& P; w$ Z6 d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8 ~7 r! u* ?$ r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F5 |* J+ I, L$ D0 W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7 {$ L- H' M: y9 Y; d' e9 a8 k' z8 Q" ^& v# D: h# |$ P( o3 ?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f  @" j% j- r* s. u9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9 ~3 ^8 j# X1 ^% Z  Q* ]9 B

* w& O- d, w$ R$ C' a2 \6 f6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N% R& N5 C. L' L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J; Q: d* V# V3 s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k" q; s& l- P% R, V- l
希 望 别 介 意  " A% g7 O! [  z, p0 c8 A9 g$ _+ {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8 s( e6 g1 w" @1 F: F: |3 @) y7 X. s0 \0 ~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j3 _5 D0 `* I  H! ^$ v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c/ g" E/ R: r( W# p7 {  D. z0 M3 Y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E% v3 C4 X. J( U. g$ k  o

, J/ Q' Z- o3 [; u' u/ ^5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q/ r- X; v' e$ A2 l. M6 I4 p" s7 | ...

# a. b5 d$ _8 {7 w% C4 c$ t
4 o7 P" o1 K- ]- \1 t5 Z7 @: r6 H8 m& k+ ^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 C' H+ G4 ?) l) D- O
* M6 |1 Y9 q7 I" E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7 |  K  R) t% A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G$ G( X3 u/ v$ L
( d* Y2 r+ O9 \, b/ @! g& a6 K- r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0 k7 w, v/ @' p5 s  d, ^/ n) S% }1 s, F3 T
支 持 .1 _/ y; @/ y5 E1 Q7 v1 ~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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