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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U6 r( n7 q4 c/ \) n
3 a- g1 |# m: d( z0 ~
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s4 I/ G7 _; W' `8 s6 u0 m
9 L. W* \: \6 z7 w2 v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8 B+ H/ T1 g$ k: Y+ O- _4 |

3 R! u; t" I+ l0 l6 c+ e$ ^[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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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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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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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0 s$ v( u: ]! x; x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 H+ @' |% W+ M8 ^
+ c/ V' [- b) h3 K: s  v+ F$ B
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0 V5 G% k1 s1 r1 g4 O
) ~2 G( ?$ A. V9 q( d& k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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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8 [9 x& k( r0 ?( ?0 l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 ^# w! c  x0 r0 h/ H8 r. [! k4 M. Z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 g* }' @- [0 W. e" ]+ f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6 f. ?. y2 m) ^9 i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6 f! j6 C) _# ~8 ?1 F$ K( M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 Z* d9 c; W1 N" H/ ^/ [9 A, r7 ^1 F
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 Y) j# ^) h3 S7 y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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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 C) \3 f. m8 j3 m- G
; V/ T& `" M% @; v% U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 _7 j  ~: C7 f& i0 ]5 `$ M, U4 t9 t" Y* b+ j
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7 @8 R) j  T. m7 h! M

0 T- |! J1 J; ^. J  h1 j% ]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7 `8 y9 q. m# [) P* i- ?/ z( N9 F
. O- O% A9 ?8 C3 F/ R  d9 O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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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8 _) W, c4 K, W$ E: r

  O, b. s7 m  `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5 Y: U' L1 c* [2 i' }8 S/ w
1 G) W' l& C" C6 b6 S7 D
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9 w7 d8 y' u2 ]/ P+ I" {$ ?
6 c  ~1 H" a" k1 Z! ]
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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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5 \. o( `' M5 g, l
$ b$ m/ e7 H) Q! y8 u3 i
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r; o$ @* [! a2 S9 l9 X& R3 P) e

" V& O. }. G& e: X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 o' }* q8 Q4 C" b& [$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4 I$ n2 r; I7 P2 p3 K  x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 n6 z% ^* g" `2 e6 g+ B+ E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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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同意楼上的一半
8 e& o2 d2 _. B6 ^6 i+ v5 P- _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3 j. j. t4 v  _* V# R! L, l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4 D' L# ]" [) g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 u0 z5 N! I! b  D0 I0 K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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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 f" E: k- f' N" d, x' ~: q& y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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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 Q. f% L) N, Z  n9 d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3 n3 H$ _" T# |" P7 R" _7 h; {
! E4 ^% G) R1 `: q  n; E; D
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8 a0 l$ n6 s2 O/ `0 d0 V
, `8 x& `- R! w- z
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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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6 S; _, U$ U) e( a+ X- F, t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F6 t2 Y" g5 ]4 f6 l
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N3 p) |1 R; w$ R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Q$ ~) c/ z% W1 N
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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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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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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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R& t2 ^$ ~0 n5 S, d7 w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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