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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给tnds版主提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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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 F! {6 ~0 i3 F
) h6 I% _! k6 m
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P: G* p- w" l0 A9 H# O, \: C' p5 ?$ K0 h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 O' x8 K! `* r8 X* V( C, O, m- i' J# q4 w
[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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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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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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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I  E2 S( W) d: ?2 j( \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 e6 Z8 x/ o6 @0 n) [# m9 L) I; T9 a: T( }
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 h  W" q! X& i% c9 X% S8 }" ~* Z$ f$ v  j' I2 w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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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0 D6 P) Q5 a/ B$ ?( H
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 D& s2 X' l, A. y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P; `$ e- L1 Z- R) G* R1 U, k2 _
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k* |5 c2 I% `. I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 c- d, y0 q! T4 O4 C; Z  v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 U7 V. l7 v" n3 e4 O
% h. f+ v0 k" r2 S; W. {: \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 I; Y* r# R' B3 z$ q
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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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4 L* v# ?/ {: c3 ?$ ^; f- l( u, p0 @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2 X( B- N7 p, ?' b4 W) C$ x! u  I8 Q0 `# p) n( F5 N9 R7 K
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3 d: s& H! l3 b, k2 ?3 g3 D

- g! P2 `9 R5 Y2 e1 |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P2 p- t* ]2 W9 @2 m. k3 m

2 |2 \& x4 r( `7 B+ V(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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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c, x# q4 S! V# M' ~# r
! U, s. D( j7 B& E- p+ f
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 ?1 o! D! ]# {" F9 @; l% g( g( l& |8 q# v1 v! @5 L  g1 V6 k
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U+ m, B* U3 h0 l  m% [) P' f4 E
9 U- e# H6 z, C# D
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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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5 O) x( `+ f# }7 Q
- x4 v' u( a+ n9 Z/ X
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Y. L. B- }. u- N
4 f! e5 @6 p7 P$ H
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9 j0 a- x. n5 c( S, n2 W" k) i9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y6 G* l2 n3 g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i# o$ }" q. k+ L; b+ u+ a$ A5 T
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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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一半
) ~5 \' {5 o4 K' ?* r+ `2 f8 }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7 P& ]6 o1 y& J; M: T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2 x  L8 |: l6 {. {' c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8 [& f& H* t: Q% T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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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8 `, d6 B$ i3 H& v2 t$ @- `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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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 E+ `) A$ i' v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o' J6 m& N7 K* b: O% r
; N( j8 Q, @8 b! l
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 a" X% i$ R1 y5 m% b& L/ B
+ p& ~4 Z+ I3 p* [/ y! D; f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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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b% v" d$ \& I& M5 |5 ^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L0 ?- t& Z$ ?. t8 m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G8 e1 ], u5 ]5 `5 [7 G5 p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 a: X  T% J$ I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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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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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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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o9 `" V- q( J! x! |6 f" l
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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