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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年住满两年的规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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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4 ~ ^- I4 O- F 加拿大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8条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在任何一个五年时间以内,必须有两年的时间居住在加拿大。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以下三项途径可以满足这一要求:- U' c: H( B7 u: W
( a: p$ q, M, x* O2 }, b (1)、 本人实际在加拿大居住;0 K5 z& F;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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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配偶在海外居住(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注意,在海外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子女则不能算);# k- g# @5 N5 f7 `5 j5 B9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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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政府机构在海外工作(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也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4 A; k( f, P$ T0 p9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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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计算五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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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是从移民报到的时间起算。 O, }' S4 C: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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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也不是从拿到枫叶卡的时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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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五年的时间段,只能从您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或是您提出枫叶卡的申请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您通过以上所说的三种办法之一,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n) m: ?; x. a0 t& Y. {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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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人是1998年移民报到的。2004年10月,获得了枫叶卡。如果此人在2005年6月回加拿大时,移民官要问的问题是,从2005年6月起算,倒数回去五年,是否有住满两年。(移民官不是从此人获得枫叶卡的日期开始,即从2004年10月开始,往后计算,算到2009年7月,要求此人在此段时间内住满两年的).5 O2 {) m; ]8 |5 ~8 m& B;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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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明确一点:坐移民监,满足五年住满两年的要求,不是主申请人才有的义务,也不是家庭成员才有的义务。是每一个永久居民都有的义务。所以,是不能代替的。谁住满了,谁就维持住身份。谁没有住满,谁就丧失身份。不能替代。也不能由一家出一个代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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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中不住满两年,移民身份可能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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