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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网现金融课程资料销售信息被诉侵权-东方主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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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0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大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高级律师 刘世杰9 x; ]( g$ A+ y8 E6 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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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淘宝网涉嫌侵犯知钱俱乐部的金融知识产权被知钱俱乐部起诉的信息见诸各大媒体,引起极大关注,而该案也必将引发人们对电子商务(电商频道)中涉及著作权侵权时电子商务平台的提供者是否涉嫌共同侵权的深层探讨。  d8 W0 e. p+ z/ a; i5 A#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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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缘起2 [8 I, O0 A4 N  p8 i" F( L1 @

7 C& y5 V, o' @3 Z& _; J$ z  今年初,知钱俱乐部发现其“3系”课程资料在淘宝网被以极低的价格进行销售,但未获授权。1月13日,知钱俱乐部以淘宝网存在侵权行为向淘宝网初次提出交涉,淘宝网否认侵权。随后,知钱俱乐部出具“3系”课程以及淘宝网卖家侵权的证据,淘宝网的客服代表回电并致函知钱俱乐部,表示“愿意积极和权利人开展合作,对用户上传至网站的侵权信息进行清理”,但一直未采取实质行动。实际上,截至本稿完成时止,淘宝网上仍有卖家销售“3系”课程的商品信息。1 l5 x" u) ]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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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地说,媒体所称淘宝网涉嫌侵犯知钱俱乐部的“金融知识产权”被“知钱俱乐部”起诉的提法并不准确,涉嫌被侵犯的实为知钱俱乐部金融课程的著作权,主要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复制权;而知钱俱乐部作为知钱(北京)理财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知钱公司”)着力打造与运营的内部组织并不具备作为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只能是知钱公司。' B" w" i; C5 L4 H5 M( o

6 Q7 Q  f, o8 p/ Z# }  淘宝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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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笔者了解,虽然淘宝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既为卖家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也提供站内链接与搜索,但是卖家上传的仅仅是“3系”课程的课件名称与介绍等商品信息,并非课程的内容。由此,无论知钱公司是否通知淘宝网要求删除该信息,而淘宝网接到通知后是否删除,均不构成对“3系”课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因为卖家上传的信息并非“3系”课程作品本身,也就不涉及需要适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原则”。当然,笔者也注意到卖家可能上传并使用了课件的宣传画面、课程讲座者的肖像,若该等权利属于知钱公司享有或者已经被授权,则淘宝网在接到通知后仍不删除,则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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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淘宝网侵犯发行权、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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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当淘宝网卖家销售的“3系”课程并非正版,也不能证明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或者其直接非法复制后进行销售,则涉嫌侵犯知钱公司对“3系”课程的发行权、复制权。' O$ Q5 C' L% k. [2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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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淘宝网的地位类似于为图书、音像制品的销售者提供销售场所的商场、超市,但是由于淘宝网上的卖家及其信息堪称海量,要求淘宝网像生活中的商场、超市一样对销售者进行监管实在勉为其难,因此不能一概认为淘宝网存在过错而要求其与销售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笔者认为,即便在知钱公司明确告知,而淘宝网仍不予制止和整改的,也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方可以认为淘宝网存在过错而要求淘宝网与销售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当然,这还需要知钱公司有证据证明销售者确实通过淘宝网销售了侵权的“3系”课程,并且淘宝网知晓该次销售的是盗版“3系”课程。实际上,淘宝网要掌握销售者哪一次是销售盗版“3系”课程的行为是困难的,而知钱公司要举证证明淘宝网知晓卖家销售盗版而不予制止更是难上加难,因为淘宝网主要是为卖家提供销售商品的信息发布与沟通平台,货物与发票的交付并不通过淘宝网,而非如商场、超市般既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又提供交易场所甚至发票。因此,知钱公司的索赔之路注定不会一帆风顺,甚至颗粒无收,这可能也正是淘宝网对知钱公司的要求不予理会和处理的重要原因,但是该案却为我们思考电子商务中的卖家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售卖或者提供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服务时,电子商务服务的提供者是否涉嫌共同侵权提供了一个鲜活而典型的案例。- j0 k! J' }7 z: F

3 ~8 ~! l1 K5 i  v" y* I4 H, \' G: r  知钱公司索赔额度的确定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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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知钱公司以“3系”课程目前市场价格1.27万元/套为标准衡量赔偿额度显然是以其实际损失为标准提出索赔,但是将存在问题,因为“3系”课程为音像制品,我国的《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其出版、发行均有特殊要求,知钱公司并非出版单位,若“3系”课程也未经享有出版权的出版单位出版,其即进行复制、发行,该行为本身就存在违规之处,不但索赔基数难获法院认可,甚至存在被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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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类似知钱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时应审视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并需要在提起诉讼前依法进行充分论证,即便仅仅是为了借助知识产权进行营销的需要;而淘宝网等电子商务网站也应重视对涉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管,既是为了自己不为恶,也是为了不为为恶者提供便利,更是为了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 N& A; D' }" J. k5 f: O&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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