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言行规范里没有“敏感时政信息”,而签名法里有,而签名的影响大于普通帖子。' B" ~8 ~7 s; `& N" g) n, R
你说免予处罚,但是,“制止”,也是必要 , s2 q' Q* X) w. v i什么叫“制止”,还是要和以前的例子相同处理好。6 Z# q: S. [2 `8 A k Q4 e
扁舟 发表于 2011-2-28 23:08
/ Z- Y9 C D; F) z" f1 X0 P“签名管理法”?有这个规定吗?如果你是指“埃德蒙顿中文网用户名和签名的管理规定”中的第二部分“关于签名”的管理规定,那么我并没有查到任何条款提到“论坛保留随时注销其用户ID的权利”。如果你是指“埃德蒙顿中文网用户名和签名的管理规定”,那么我想用其中第一部分“关于用户名”的管理规定中个别具体条款的规定来使用于与之并行的第二部分中是否会存在张冠李戴断章取义的问题?如果这样可以,那么只怕刑法中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处罚规定也可以适用于“诽谤罪”的处罚了,对吧?
签名管理法里。“论坛保留随时注销其用户ID的权利” / l+ |4 x3 B, a3 R0 w ' |9 X6 `- t( O7 c1 M我的理解,就是不处理也行,但是处理了也没得说 2 C6 B* I" n' d/ I. s6 n3 K: [关键是,以前这种情况是怎么处理的。 0 i4 E- q* O: O. f$ D扁舟 发表于 2011-3-1 01:02
; F* ^2 }" M/ t. U! l
应该注意到“埃德蒙顿中文网用户名和签名的管理规定”产生于整个规则系统之前,在此之前是否存在一些与之配套的管理规定或者管理授权,我们并不知悉,但是,在规则系统产生以后,其他与之配套的规则显然已经不再有效力。作为弥补,我们可以看到在网友言行规范中对签名违规中需要采取强制性处罚措施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这意味其他一些原来规定中的违规就不再适用强制性处罚规定,而只能使用版主对帖子的管理权限予以处置,比如告知、警告、删贴、移贴、下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