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70)  鸡蛋( 0)
|
作者:阮耀毅0 b- [- z `0 b. b' U ]1 M
. |, C( r# G3 g6 c [) ]
中国移民自认已住满三年提出入籍申请,但公民法官认为短少59天,加上其家人都住中国,认定她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因此拒绝其公民申请。她不服提起上诉,联邦法庭认为申请人在加居住时间主要是待产,且公民法官有选择「居住」认定准则的权利,因此驳回其上诉。法庭再度呼吁国会应尽速立法,统一「居住」的认定标准。
' G" H' Q1 P# q+ ]- o9 c' i* T6 d4 R1 j
中国女子黄虹英(音译,Hong Ying HUANG)2005年2月26日以投资移民方式取得加国永久居民身分,但随后返回中国与家人同住,期间虽多次返回加拿大,其中两次是待产,并让另外两名子女入读小学。
) K5 `6 Q7 ]& p* s0 ^6 h9 Q* w( h. D, h
2009年8月6日她自认已住满1095天,于是提出公民入籍申请,但负责审理的公民法官对她在2006年4月8日到6月7日这59天是否真的住在加拿大有疑问,要求她提出更多证明文件。
1 c) V: i( t/ r
! s0 ]+ r( \8 Q" |她解释从中国的出境章即可证明这段时间都住在加拿大,但公民法官认为她可能住在美国或其他地方,不见得是加拿大,因此认定她的居住时间不足59天。不过公民法官愿意改用「视同居住」准则,评估其是否符合入籍要求。
/ }, ]) @6 M1 v5 ]- y# Y3 _5 y d1 H {" ] r
但评估结果认为她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因此拒绝其入籍申请。黄虹英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自己已「实际居住」(physical presence )1095天,公民法官怎可改用其他评估准则来认定她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 % c( ~2 c/ }0 k7 P
4 l4 r$ _7 ?( e; h1 i( v
受理此案的联邦首席法官克连普顿(Cheif Justice Paul Crampton )认为,由于移民法对「居住」的定义语焉不详,使得争议频传,但根据过去判例,基本上有「实际居住」、「视同居住」与「折衷」三种认定准则,公民法官可自由选择任何一种方式。但实务上愈来愈趋向于以「实际居住」为主。 * |- ]7 {1 ~2 ^8 X
& ?0 z8 v! V/ Q: ?! _! Y9 U) Y, u8 K
他认为本案公民法官显然采用「折衷」准则,在认定申请人的「实际居住」时间不足后,再评估其是否符合「视同居住」。
; F# b- v" d% c, S$ D4 Y5 k) o0 } x7 U. i: _5 C* u
尽管黄虹英认为自己实际居住超过1095天,但举证责任在申请人,而不是公民法官。且其丈夫、父母、子女都住在中国,除两次返加生产停留时间较长外,其余都像是「到访」(visiting),而非「回家」(returning home)。
% [/ P2 I- `) C a( x
, Z* f5 Y* T8 M0 f& H' }$ W7 Q因此公民法官认定其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不符合「视同居住」要件,拒其入籍并无不当。于是驳回司法覆核申请。 ; O) s! H7 r& _; h$ k, w5 Y/ o$ c
8 Z; K+ ]# }7 } x! ^不过克连普顿重申,类似争议在法庭不断重演,正本清源之道是透过国会立法,厘清移民法中的「居住」定义,统一认定标准。 1 x! R. m, |% F
; P x7 Q/ T/ v& K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