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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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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把做为凶器的散弹枪上没有发现任何指纹,几个弹壳中也只有一个出现了指纹,这个指纹非常的完整,而且就只出现在了这一个弹壳上,属于Charlie.但是这个证据怎么看怎么刻意,它实在太明显,也太清楚了,跟那个擦的干干净净的现场格格不入,很有可能就是Charlie故意印上去,为的就是故意的给母亲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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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说到动机,谭母杀夫的动机更加明显:谭父没有遗嘱,他死后所有的财产都会归到谭母的名下。而且更加重要的是,你控方自己都说死者严重家暴了,老婆被打毛了杀夫是不是比儿子杀父更说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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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对这个说法几乎没有任何反击的余地,的确,从这个角度来看,谭母的确比儿子更有动机,更有时间,更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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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谭母体格弱小,根本无法给散弹枪上膛,更无法对死者连开数枪,弹道也表示开枪的人角度是一个俯视角度,跟谭母的身高不符。; T4 f* y& p# M5 ?( C
( o. \5 K8 j# P5 i8 c 但是在随后的实验中,陪审团一个跟谭母身型差不多女性陪审员轻轻松松的给散弹枪装了子弹,动作不熟练是真的,但是绝对不是不可行。而在还原的过程中,控方明显有点用力过猛,他演示了几种不同的端枪方式,但是其中的一种其实是符合谭母身高下的弹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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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不利的是,由于谭母是Charlie的直系亲属,所以她有权力拒绝上庭作证,而Charlie本人同样也拒绝走上证人席作证。这样一来,在案发时候的三个人,一个已经死了,另外两个保持沉默,到底是谁扣动的板机又没有任何物证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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