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V5 m3 G. S( S1 f' N目前的仲裁局是依据2007年1月31号的The 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设立的,在此之前,是以Landlord and Tenant Tribunal 的名称运作。仲裁局并非是一个完全的司法机构,而是一个所谓的准司法机构(Quasi-Judicial),按照它们自己的解释,它是almost like a court of law。因此,它的运作方式比较简易和弹性。主持听审(Hearing)的人员也不是法官,而是仲裁局成员(Member of The Board),而以前主持听审的人员是仲裁员(Judicator)。从这些名称的改变,我们可以看出官方是希望以淡化司法色彩的方式处理纠纷。从正面的角度看,仲裁局的运作效率,与各类法庭比较(包括小额法庭),是非常高的。一个听审从预约排期但得到判令,最快可以一个月左右,慢则数月(之前Notice需要的时间另计)。即使你是在小额法庭追讨一千元,你可能要等一年以上时间得到结果(双方和解除外)。仲裁局是通过调解和听审的方式处理纠纷,当事人在听审时间到达仲裁局时,可以得到值班免费律师的咨询,然后工作人员会告知(鼓励)当事人它们可以提供调解员,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一旦调解成功,达成的协议将以判令的方式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 v9 b% W. F6 C& J5 }4 U